特區政府終在龐大社會壓力下,就開展國民教育讓了步,但在作出讓步決定之前的一日,梁振英曾公開表示不能修改政策,理由是國民教育科是經十年醞釀,曾公開諮詢市民意見,課程指引經反覆討論和修改而訂定。他說:「我們做事是有機制、有程序的。」之後他再說:「政府一向重視和強調要尊重正當程序(due process),否則影響深遠。」
這裏我不想再糾纏於政府現在的讓步是否真正讓步,而是要搞清楚梁振英說因正當的程序,故不能把已醞釀多時的政策隨便撤回這說法。他的說法似乎是政府要有效施政就必須按程序辦事,有規有矩,故政府不能隨便不按已有的程序就撤回政策,而這就是政府所重視和強調的正當程序。他提出正當程序這概念,是要為他不撤回的決定提供一個合理的理據。先不論政府施政是否要依足程序辦事,但他以正當程序來合理化政府要依足程序辦事,卻是曲解或是錯解了正當程序的意思。
正當程序這概念多用於美國憲法,但也是源自普通法程序公義的要求。普通法有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的概念,也同是關乎程序公義。但無論是程序公義、正當程序或是自然公義,所要說的是當政府作出一些決定,而這些決定會影響到一些人的權益時,政府必須在程序安排上保障那些可能會受這些決定影響的人的權益。這是關乎對個人權益的尊重和保障而有的程序安排,而非為了確保政府做事有規有矩,便利政府施政而設置的程序。
從今次國民教育的爭議,已按既定程序而作出的決定,竟導致成千上萬的學生、家長及教師參與絕食、示威和集會,那反證明了原先的程序並未能充份保障受影響的人的權益,違反了正當程序或程序公義。
至於政府施政必須按程序辦事,其實那不是正當程序,而是官僚主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