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2年10月15日
梁振英日前向法院申請更正選舉開支呈報,純屬計算的錯誤,當然沒有爭議,但他堅持從十一月而不是九月開始計算選舉開支,卻是極有問題,因為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開支不是從正式宣布參選之日才開始計算,而應從他公開宣布有意在特首選舉中參選之日起計。
前不久,終審法院在「莫乃光案」已清楚解釋,一名人士是否公開宣布有意參選是一個事實問題,例如,公開推銷(「promote」)自己為該項選舉的適當人選,即使沒有正式宣布參選,實際上已符合條例中「候選人」的定義。
翻查去年各大媒體的報道,梁振英早在九月九日已表明自己為特首選舉作「備選」工程。《大公報》報道:「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首次明確表示,正準備參加下屆行政長官選舉,並會因應備選工程在適當時候辭去行政會議召集人職務。」多份報章有同樣報道。梁振英並解釋,解釋用「備選」二字,是為了「一旦宣布參選之後,便有很多法例方面的要求和限制,包括競選經費方面的限制。」這是梁振英語言「偽」術的一貫作風。
這樣看來,雖不用參選之名,已有宣布有意參選之實。他還不時向傳媒談「備選」的進展:九月二十日,表示正式向行政長官曾蔭權請辭並獲得接納;十月二日,被問到是否籌組了競選班底時表示,進展十分順利……
他的言行,引起記者質疑「備選」是否已要計經費。
若應由九月起計,梁振英沒有申報九月至十一月的選舉開支,便屬違法,要受廉政公署調查。這個問題,代表律政司長的資深大律師已在法庭上公開提出,而法庭亦在判決書上紀錄,梁振英應向公眾交代,傳媒和立法會也應跟進,不能任由特首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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