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明報文章】港府近日與內地達成協議,改善中港兩地的通報機制,對拘留兩地居民明確訂下十四天的通報時限及內容,這是值得歡迎的。通報以後還有很多問題如家人的探訪、律師代表的權利、拘留的地方、偵查和研訊的進度等問題需要跟進,雖然內地的法律對於部分程序問題已有規限,但內地法制至今的一大弊端是有法不依,或實際執行時與法律條文相距甚遠。若能進一步作定期通報,讓雙方皆可掌握最新的實際情況,將可增強港人對內地制度的信心,亦可助內地加強各級人員更嚴謹執法。
在磋商過程中,寧波公安局一度強硬表示林榮基違反內地取保候審的規定,敦促林返回內地接受調查,並指出「若拒絕,將依法對其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環球時報》更指出:「若林泄露了案件的偵查秘密,辦案部門可以提請啟動與香港警方的相關工作機制,對他進行處理。」這種說話,除了令港人對內地制度更沒信心外,也反映了國內對法治的認知的貧乏。
按內地的說法,林已承認控罪,那為何仍要拘留他?若只是候審,為何又說要林返回內地接受調查?調查什麼?這不是和林說要他回港取資料不謀而合?若然如此又涉及越境執法了!
林在內地被拘禁近八個月,這是否已違反內地的刑事程序已經是一大疑問。內地稱林因長期與妻兒不和,加上其他個人原因,不願意將涉嫌犯罪事件告知家屬。這種說法難以令人置信,林在內地被長期拘禁,他寧願在人間消失也不願與香港家人聯絡,指他被公安拘禁後會自願放棄律師代表的權利,放棄與外界接觸的權利,稍有常識的人都難相信這是出於自願。內地司法制度習慣以被告的招認入罪,卻鮮有對供詞的自願性作深入探究,如果內地執法和司法機關不改變處理招供詞的態度,逼供和冤案仍會無日無之。
《環球時報》的說法,則更顯示對中港兩地制度的無知,中港兩地並沒有移交疑犯協議,更沒有香港警方可應內地相關部門要求對港人「進行處理」。這種大有你不回來我便來抓你的心態,不正好解釋李波為何會「被自願離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