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0日 星期日

法式考卷:法國高考哲學科演繹課五 法律即正義?

星期日生活   2016710
【明報專訊】簡介:
哲學是每年6月法國高考開考的第一個科目。哲學是必修科,每年約有60多萬名考生參加哲學科考試,4小時內,考生須從3條題目中選擇一題作答,撰寫一篇數千字的論文。本系列會挑選一些練習試題或昔日試題,參考法國學者的答題建議,引入香港讀者熟悉的例子來演繹,希望藉此說明,哲學科不是純粹法國人的專利,而是訓練人們思維的普遍方法,可以增進對人生和世界的了解,培養獨立思考和判斷,成就民主社會的公民性格。
1845年的74日,著名的美國哲學家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選擇移居到瓦爾登湖(Walden)靜思,過了兩年多簡樸的生活。那一天,正好是美國獨立日,梭羅選擇當日離群索居,並非如他所說的「偶然」,而是不滿足於表面上美國掙脫英國殖民統治,但實質上人們未獲得心靈的獨立。六年來,他拒絕向政府納稅,以示反對美國對墨西哥發動戰爭及當時仍然存在的奴隸制,結果被捕入獄。在著名的〈論公民的不服從〉中他說過:「一個人應當怎樣對待當今的美國政府呢?我的答案是,與其交往難免有辱人格。我絕對不能承認我的政府這種政治組織,同時是允許奴隸制的政府。」為什麼好端端一個哈佛畢業生和知識分子,甘心反對政府直至下獄?因為梭羅認為,遵守不公義的法律等如背棄良心而行,所以他說「我認為我們首先要成為人,再作一國之臣民(subject)。對正當權利的尊重優先於對法律的尊重。」換言之,法律和公義不必然是一致的,要成就公義,就不能遵守不公義的法律。因為「有法必依」就等如盲目服從一切法律,人就成了臣服於政府之下的臣民,而不是有獨立判斷力和有良知的人。值得追問下去,法律和公義的分別是什麼?為何法律不必然和公義一致?
題目:遵守法律是否足以達至公義?
法律建基於人權
很多人都會覺得,良好的法律和守法的公民,構成了法治社會,這就已經足夠了,公義並不是時刻需要關注的事。這種想法不無道理,而且植根於現代政治哲學。一般來說,法律的特點是有強制性的和普遍性。強制性是指限制人的自由,假如人們違反法律,原則上可以受到法院懲罰。普遍性是指對所有人平等地有效,任何人違法都會受到同樣的懲罰。換言之,法律平等地限制每個人的自由,在法律面前,沒有一個人比另一個人享有更大的自由。但是,這還不足夠界定法律。設想有一條法律禁止人民出版讚揚政府的書籍,這條法律對所有人都有強制性,但我們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人們有權批評政府,卻沒有權讚揚政府呢?大概沒有一個國家會訂立如此奇怪的法律而不受到非議。須知道並不是任何內容都可以寫入法律,法律的內容必須保障人們行使其基本權利。如果有些人認為社會上太多人虛偽地讚揚政府,因而提議立例禁止人們讚揚政府,這就很明顯剝奪了人民自由表達言論的權利。反之,如果有人認為社會上批評政府的聲音過多,建議立例禁止出版批評政府的書籍,同樣限制了人權。現代政治哲學有別於古代,正在於今天我們認為法律必須建基於不可剝奪的人權,因而必須限制任何妨礙行使人權的行為,如謀殺(剝奪他人的生存權)、強姦(剝奪他人自由行動的權利)、偷盜(剝奪他人的財產權)以至賄賂或政府貪污(剝奪平等就業的權利或踰越政府的權限)。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建基於權利,可以體現平等,當每個人的權利都受到保障,就是公義的社會。
有限度的公義
這樣看來,法律好像跟道德無關,因為法律帶有強制性,但道德並無強制性,法律建基於人的權利,道德則來自人的自主,屬於個人的事。讓我們想一下,如果社會上有些人做了不道德的事,但沒有被法院裁定犯法,這仍然是個公義的社會嗎?英國著名的偵探小說作家詹姆絲(P. D. James)在《有限度的公義》(A Certain Justice)裏,講述一個非常幹練的律師Venetia Aldridge,經常為殺人犯辯護,洗脫罪名。她有精密的頭腦和過人的口才,為了攀上事業的高峰,創造不敗訴的紀錄,不惜漠視兇手有否真正犯過罪的證據。可以說她不把法院審判視為達至公義的程序,而是律師的才技表演,她希望每場官司都成為精彩和招人羡慕的演出,因而備受同行鄙視。有一天,她成功地令客戶Garry Ashe洗脫殺人罪名,但是旋即被人報復,命喪於自己的辦公桌上。警方探員Adam Dalgliesh着手調查其死因,最終發現了兇手的行兇動機,卻苦無證據起訴,殺害律師Venetia Aldridge的兇手逍遙法外,如同她辯護過的疑犯一樣。作家詹姆絲因而寫道:「人類的公義必然是不完美的。」書名《有限度的公義》帶有兩重相反的意思,一方面公義不能完全體現,只能某程度達至,另一方面公義是確定不移的。
審判不能排除疑點
詹姆絲的小說純屬虛構,讀者好像比法官和探員看得更清楚,但現實往往未必那麼容易真相大白,公義是確定不移抑或難以體現,卻是個不能逃避的問題。近年台灣引起重大爭議的鄭性澤案,就帶出了法律能否帶來公義的難題。在2002年,鄭性澤被控謀殺警察,被判死刑。他多次在庭上宣稱無辜,被關押十四年後,法庭宣布需要再考慮新證據和疑點,被告暫時釋放。十四年來也無法百分百斷定鄭性澤是否殺人兇手,如果最初依法處決了他,萬一後來發現錯判冤案,就說不上是公正的審判了。這件案件說明了法律和公義之間的難題,法律條文雖然是公正的(普遍強制和保障人權),但是人們執行法律的過程,卻可以出於種種原因,未能彰顯公義。這就帶出了公義的另一種含義,嚴格執行法律不必然完全體現公義,因為看似普遍的法律在應用時跟個別情况有關。
社會公義和公正人格
談到法院判決不必然彰顯公義,許多人就會覺得,法官有足夠的知識和經驗來判決,怎會不公正呢,如果我們不接受法院的裁決,這會否變成墨子所講「一人一義,十人十義」,公正彷彿失去了客觀的準則?這種想法其實隱含了法官可以比其他人更有能力判斷事情是否公允,跟古希臘的卡利克勒(Calliclès)的主張有若干相似之處。
在柏拉圖的《高爾吉亞篇》對話錄裏,卡利克勒認為,社會應由強者統治弱者,「當強者統治弱者,且擁有更多,這才是正義的特徵」。如果是這樣的話,強者是否可以為所欲為呢?強者決定的事情,是否必然是公正的?用今天的話來說,為什麼法官或社會精英可以完全決定一件事是否合乎公義?他們是否沒有錯判的可能?他們是否不會帶有任何偏見或徇私枉法?蘇格拉底反駁卡利克勒的看法,主張公義最根本的意義,既不在於一般人以為的法律層面,也不在於卡利克勒所講強者統治弱者的社會裏,而在於人的靈魂,在於人格修養。一個人應當培養節制(tempérance),讓靈魂中的理性駕馭不理性的欲望,不至毫無節制的追求權力、財富和榮譽的滿足。不論強者或弱者,貴族或平民,每個人都應鍛煉其理性,不讓其欲望橫衝直撞。只有當公民培養出公正的人格,才能構成公義的社會。換言之,公義並不是純粹屬於法官或專業人士的才能,也不是制度層面的法律,而落在每個人的品格。當人們僅僅做一個守法的公民,而不注重自身的靈魂,也不對其他公民做出公正的事,就不能造就公義的社會。
承受不公正無可避免
蘇格拉底甚至認為,在特定的情况下,人們即使承受不公正的事情,也不應做出不公正的行為,因為即使承受不公正,起碼沒有縱容自己的欲望,違反自己的理性,但是做出不公正的行為,不僅有可能傷害他人,更重要的是損害了自己的人格,這是終身難以擺脫的陰影。在詹姆絲的《有限度的公義》裏,探員Adam Dalgliesh最終查出了殺害律師Venetia Aldridge的兇手,但是控方無足夠證據檢控,法院自然無法宣判兇手有罪,他雖然承受着社會不公正對他作為執法人員的諷刺,但是他並沒有做出不公正的行為,例如捏造證據控告兇手,或者威迫兇手認罪。反而,律師Venetia Aldridge為了個人的名譽,歪曲真相來幫助兇手脫罪,不僅令死者含不白之冤,得不到公正的裁決,更為自己造就不公正的人格,任由欲望牽引生命。
公義不可以個人化
按蘇格拉底的想法,公正並非沒有客觀準則,關鍵之處是人們是否活得公正,不對他人做出不公正的事,追求真理而非滿足於人云亦云。現代的法律制度雖然行之有效,但似乎不能撇除公正的人格的重要性。如果一個人為了追求公義的社會,卻對他人做出不公正的事,例如歪曲真相來抹黑他人,甚至不惜傷害他人來達成目標,我們還會認為這是一個公正的人嗎?很多人會因此回答,要造就一個公義的社會,首先要做一個公正的人,在修養好自己的人格之前,不應去管社會的事務。如果是這樣的話,就等如把公義的概念完全個人化,變成個人的財富那樣來管理。然而,不論古今哲人,公義是不可以個人化的,追求公義甚至要冒着不確定的風險。一方面,孟子就說過:「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造成暴政之人不配享有君主之名,而是阻礙仁義實現於天下的暴徒,天下的仁義凌駕個人的職位和權力,去除暴君不是為了自己掌權,而是盼望令社會變得更加公正。從現代法治的角度看,大概應用法律處罰取代弒君或復仇的做法,以保障他人的生存權。另一方面,蘇格拉底並不是說,我已經活了公正的一生,你們好自為之,雅典變得怎樣與我無關。與之相反,他用理性的辯論來反駁卡利克勒所代表貴族社會的主張,指出任何人也無法脫離社會而獨自過公正的人生。當社會變得不公義時,人們就得承受不公正的對待。
反抗不公義的法律
在這個意義下,梭羅退隱瓦爾登湖,並不是為了追求個人享樂,以為可以完全擺脫社會不公正對他的影響,反而是在離群索居期間,從日日如是的生活裏抽離出來,暫時擺脫人際關係和社會經濟對人的羈絆,培養出自信自持的態度(self-reliance),信任自己的判斷,堅拒迎合(non-conformity)社會既定的看法。梭羅的退隱行動活現了個人和社會之間的不可須臾離的關係,追求公正的人生和公義的社會是一趟異常艱辛和不確定目的地的旅程。他採取了公民不服從的行動來追求社會公義,並沒有像某些人說「破壞法治」,令世人從此不再遵守法律,反而把法律和公義的相異之處帶到人們的視野裏,遵守法律不是理所當然的,人民有義務反抗不公義的法律。正如他所說:「政府的權威,即使是我所願意屈從的……也依然是不純粹的:要嚴格地體現公義,政府的權威必須得到被治者的制裁與同意。」
註:為簡便起見,本文把法文和英文 justice,按流行用法譯為公義、公正或正義,三者意義等同。
(系列完)
文:劉況
編輯:劉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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