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原本是建立香港人對主權回歸後管治的信任最重要的一個工具。中央人民政府,將對港基本政策寫成對全國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即使最高權力機關,也受到約束。
可惜,《基本法》裡有一個條文,像童話裡壞女巫的魔咒一樣,可以摧毀其他美好的祝福,那就是158條: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
試想,如果一切條文都可任由北京解釋,完全沒有限制,任何人大常委會作的解釋,都馬上對香港特區有至高無上的約束力,那麼《基本法》的條文就算寫得十全十美,又有甚麼意義?這本「小憲法」,對香港人又有甚麼保障?
當年,很多人提出了這個疑問,但中央作了很多解釋,主要是說,在《中國憲法》之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性法律有解釋權,所以對《基本法》不能沒有解釋權;但這項解釋權實際上只會在158條第3款之下行使,即透過終審法院請中央釋法。香港人沒有選擇,只能接受這個解釋,希望中央守諾。
後來,當然不是這樣。1999年,人大第一次釋法,並不是由終院呈請,而是由行政長官引用無中生有的職權要求釋法。2004年,第二次釋法,根本不用特區報請,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需要,就自行釋法了。2005年,第三次釋法,又再由署理行政長官提出要求。2011年,第四次釋法,這次才是由終院根據158(3)請人大常委釋法。但到此,香港人心裡已難免有疑問,是否法庭已經「變得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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