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4日 星期二

趙崇基 - 公立醫院的一天

20171024

【明報文章】曾經,我們以香港的公共醫療為榮。昔日,有錢的住私家醫院,固然住得豪華舒適,就算普通市民,走入公立醫院,也住得舒舒服服,還要收費低廉,窮困家庭,也不愁應付不來。

因為孩子,在公立醫院呆了幾天,目睹那種種氣氛景象,不能不讓人懷起舊來。

踏進醫院,光是等電梯,就夠考驗耐性。尤其在探病高峰時段,人多電梯少,有些還要空出來留給病牀用,又是層層要停,等電梯坐電梯,花上半小時是平常事。有朋友來了,等得不耐煩,索性放棄,一口氣跑上了十二樓。

人手不足從未解決。資深醫生走得就走,留下的做到氣咳,要不就是些看似稚氣未除的醫科畢業生。護士個個忙到你不好意思去煩他們,有些量度體重體溫聽心跳的工作,因為人手問題,早已交給那些醫院阿姐來做。護士站永恆地一片兵荒馬亂,香港人說話又慣了大聲,牀位住得近護士站的,隨時吵得冇病變有病。

在醫院那短短幾天,就看到以下兩幕。

在人馬雜遝的大堂走廊,一個坐着輪椅的中年漢,遇上一個穿上醫生袍的醫生,不斷問着皮膚科在哪裏,那位行色匆匆的醫生,答了一句「這裏沒有皮膚科」就飄然遠去,留下茫然無助的男人。

另一幕在外科樓層的電梯大堂,幾個女人圍着一個護士長,歇斯底里地大罵,一直說着為什麼不讓她的父親轉院,護士長進去找醫生出來解釋,她們還聲言要打電話報警。

那個景象,愈來愈像鄰近城市。看到了電視上黃任匡醫生的一天,他說:「資源不足的問題,從未解決。」可是,此城,觸目都是那些大白象工程。

趙崇基 derekee@gmail.com

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馬嶽 - 沒有民主,法治仍然可能嗎?

星期日生活   2017910
【明報專訊】從七月的DQ案,到新界東北抗爭者和公民廣場三子被判入獄,引來廣泛的就香港法院是否受政治干預的爭議。有人提出香港已走向「威權法治」,引來林鄭高調否認香港不會走向威權法治。
我對這種標籤分類的討論興趣不大。我有興趣的是朱凱廸在面書上問過,但沒有很多人理會的問題:「沒有民主,法治仍然可能嗎」?
殖民地的法治
一直我們都被引導相信,香港自殖民地年代,是「沒民主但有法治」的典範。其實香港殖民地年代的法治水平,一直是被誇大(over-stated)的。
很簡單,大家可以想像在有廉政公署之前,香港遍地貪污,我縱使相信法官都是incorruptible,但執法機關可以和黑幫勾結包娼庇賭,有錢的人可以花錢搞掂逍遙法外,其實連「有法必依」這層次都談不上。
67暴動期間,很多人可以不經審訊便入集中營關一年,街上派派單張反對港英政府便判入獄。政治需要凌駕司法程序。「香港前途研究計劃」對倫敦檔案的研究便反映,67年後對「暴動犯」的刑期覆核和提早釋放,都是出於外交上的和解需要,都是政治決定。殖民地法律違反人權的比比皆是,港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起碼在80年代之前所受的保障有限。
對某些法律達人來說,不管法律是否嚴苛(他們會說:惡法也是法),只要法官依足法庭程序判案,在現行法律中找到法律根據判案和定罪,法治就完整無缺了。
這無疑是很片面的想法。
要法治來做什麼?
我們會問:我們要法治來做什麼呢?或者說,「法治」所服務的更高社會目標是什麼呢?
從西方法治歷史發展的經驗說,答案應該很簡單:西方憲法和法治的主要目標,是要制約君王或政府的任意權力(arbitrary power),從而保護個體和群體的自由和基本權利。所以在西方的歷史發展中,有關法治、人權自由和民主的鬥爭,是相輔相成的。
現在的討論有一個盲點:不少法律論者會援引英國的案例,或普通法下的一般做法來評論香港法院的行為,但世界上大部分用普通法的都是自由民主政體,而香港不是,中國也不是。
這有什麼分別?最大的分別,在乎制度內是否有足夠制衡,以及整套法律制度服務的政治價值。
法治以上的憲法精神
有人針對律政司是政治任命。政治任命可以不是重點,因為不少民主國家的司法部長,很可能都是政治官員而非司法人員(美國大部分州的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倒是民選的)。我們沒有需要假設法官是機械人,法官當然會有個人的政治取向和道德標準。美國總統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大多人會覺得是項政治任命,因為不同法官對自由、個人權利、兩性權益等有不同看法,有些較保守有些較開放,全都有迹可尋。但在美式三權分立的制度下,會加入很多制度上的制衡。大法官是終身制,沒有旋轉門,除非退休或逝世難以撤換,總統不能肆意撤換法官。最大的制衡來自總統是民選,選民投票選總統時可以把總統可能任命的法官的傾向加入投票標準考慮,任命也需要由民選的參議院通過等。
更重要的,是法官判案時最高的原則或制約來自憲法精神。像美國憲法最重要的精神在個人自由,因為美國立國,就是當年不少英國新教徒為了逃避王權壓迫,遠涉重洋而來的。像很多人熟知的「燒國旗」爭議,抗辯者最強的理由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燒國旗可以是政治表達的方式。美國多年來在限制政治捐款上有很多司法覆核案,維護政治捐獻最強的抗辯理由,就是這是捐獻者的言論自由和政治參與自由,國會和法院都無權剝奪。法官的個人傾向,不能超越或侵犯對個人各種自由的保障。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但重要的憲政原則是Parliament Sovereignty,背後的理解是國會的權力來自人民投票授權,法院所執行的法律和法官的公權力的來源也是人民授權。於是以前愛爾蘭新芬黨國會議員拒絕宣誓效忠英皇,英國的法例只會規定他們不可以支薪、不可以參加議會辯論和投票,但不會將新芬黨的議席褫奪然後拿出來補選,因為國會議席來自人民投票授權,沒有宣誓,最多是不能履行議會職務,法院沒權把這議席拿走,這是憲政下的民主原則。
換言之,在自由民主政體下,憲法的自由民主價值,作為政體要實踐的最高價值,是會對立法、判案和法官造成制約的。
基本法的憲政原則?
那麼基本法呢?基本法最高的憲法精神是什麼?如果你問中國政府,他們可能會答你是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如果你在基本法的文本中找,「民主」精神其實是沒有的。「民主」一詞全文只出現一次,就是大家很熟悉的45條,提名委員會要以「民主」程序提名(太諷刺了吧)。第三章當然有很多「自由」,但都不是用「與生俱來的自由」(inalienable rights)的概念出發的,而往往是「依法擁有XX自由」,「依法擁有」,也就代表可以用法律拿走了。整部基本法只有第25條有「平等」一詞,「港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沒有提及平等權利。
法統上,最後定奪香港憲法最重要政治原則的是人大,是個政治機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不是自由民主政體,不會把自由和人權,遑論民主,放在首要的地位。而人權法,早已在97年被臨時立法會廢掉它的凌駕性。
港式專制下的法治和西方自由民主政體的基本分別,就是法官或法庭不會有憲政上的責任,以保障個體人權自由或民主憲政制度出發,來解釋和執行法律,其他價值例如「維持公共秩序」,維持某些儀式的莊嚴,都可以在解釋法律或判案時凌駕這些價值。
概念上的與時並進
王慧麟論及香港的法官的法治和自由觀念,一直都是偏保守的。這令筆者想起年前訪問李柱銘,談及在中英談判初期,游說中方將終審法院設在香港,以及可以聘請海外法官出任終審法院大法官。當年的律政司唐明治認為有海外法官很重要,因為「這樣我們的法制便可以跟其他地區的普通法一齊發展,互相影響,香港的法治亦得以維持。」(見《香港80年代民主運動口述歷史》頁139
這種「與時並進」應該是非常重要的。社會價值不會五十年不變,英美的普通法系統隨着社會政治價值變遷(例如對異見、個人自由或同性權益的看法),法例和法官對自由人權的看法,也會「與時並進」地修正,但香港這非民主政體,在97後在這些政治價值上無疑不會跟隨英美,反之受中國法統的影響愈來愈大。例如今天如果英國修改有關人權自由的法例,香港政府或法律界可能都不覺得有責任跟隨。
這或許解釋了西方傳媒為什麼第一時間把公民廣場三子視為政治犯。對見慣世面採訪過各地抗爭的西方傳媒來說,雨傘運動最不可思議之處就是它和平非暴力的程度,到了記者覺得有點「膠」的地步。他們覺得如果這樣和平都要入獄,西方國家起多十倍監倉都會爆滿,已經遠遠脫離2017年自由社會的標準了。
沒有政治干預、沒有政治干預
1999年,人大常委作為一個政治架構,釋法推翻終審法院的終審判決。2016年,人大常委作為一個政治架構,釋法把基本法104條「依法宣誓」四字變為近3000字的文章,並且顛覆了普通法最重要的「無溯及力」及「可預測性」原則。今年,很多人提出大量例子,支持政府的「藍絲」或其他人士,是否被檢控和判刑輕重,都和反對政府者很不同。
法律達人會覺得,只要法官在庭內跟足程序判案,在現行的憲法文件和法律中找到判案的解釋依據,那麼法治就秋毫無損了。他們仍然可以很安心的「行禮如儀」在法院內完成程序,大概只要中央沒有直接打電話到法庭找法官告訴他們怎樣判,中央仍然是沒有施壓的,不構成政治干預。
如果法治不是用來保護自由和平等,維持秩序的需要可以輕易壓倒自由、平等、民主和個人權利的價值,那就變成「維穩」的法治了。我們要這種法治來幹什麼?
文:馬嶽
編輯:蔡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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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馬嶽 - 重讀哈維爾與一國兩制的支柱

20171016

【明報文章】最近因為備課需要重讀了一次哈維爾多年前的幾段重要政治著作,包括《無權勢者的力量》(The Power of the Powerless)、《給胡薩克的公開信》(An Open Letter to Gustav Husak)和《否定政治的政治》(Anti-Political Politics)等,看的是廿多年前自己有份參與翻譯的中譯版。

2017年的香港重讀這些哈維爾著作,最悲涼的是:這些本來針對1970年代末的捷克斯洛伐克的「後極權」體制的描述和批評,很多都彷彿適用於香港。

且看這段:「我們應該不會奇怪,前所未有地有這麼多重要公職由聲名狼藉的投機分子、機會主義者、江湖郎中、紀錄不乾淨的人盤踞。簡言之,這些都是合謀者,專長是說服自己,每次做壞事其實都是為了挽救一些東西,或者是為了防止更差勁的人取代其位置。」

又或者這段:「現在真誠地相信官方宣傳,或者無私地支持政府的人,比以往任何時間都少。偽善者的數目卻穩步上揚,到了某點,每個人都被迫成為一個偽善者」;「就像經過近來的歷史事件的震撼後,人們似乎喪失了對未來的所有信心,不再相信可以令公眾事務走上真理和公義的正軌上。除了與每天生活餬口有關的事外,他們對一切都不在乎,找方法逃避,屈服於冷感、被動的情緒和遏抑,對各種價值和他人都漠不關心」。

「後雨傘」的無力疏離、偽善政權的各種語言偽術、權力威嚇帶來的恐懼與屈從,與此何等近似。

當大學校長變成賣菜大叔

哈維爾在《無權勢者的力量》中一個廣被引用的比喻,是有關「賣菜大叔」的。賣菜大叔在店舖櫥窗掛起「全世界工人階級聯合起來!」的標語。哈維爾的問題是:賣菜大叔為什麼要這樣做?他真的在意全世界的工人階級嗎?他真的想過怎樣去團結這些工人嗎?都不是。賣菜大叔掛起這標語,因為他多年來都這樣做、人人都這樣做、有人叫他這樣做。這只是他要保證自己安穩生活的萬千日常小節的其中之一而已。

我倏然驚覺,10間大學校長那個語焉不詳的聲明(然後其後馬斐森說那個聲明不是反對討論港獨),不就其實是賣菜大叔那個標語嗎?

這個聲明的內容是不重要的,發聲明者是否相信聲明的話語也是不重要的。這本來是一種虛與委蛇的儀式,重點是告訴當權者「我已經順從」,以及令自己stay out of trouble

但這種虛應故事式的回應,不是沒有社會影響的。

一國兩制的支柱

我最近經常在想,很多人都說一國兩制蕩然無存諸如此類,特區政府循例出來儀式性地否定,造成這種觀感的最主要原因是什麼?事例可以有很多,例如無端會有英國政黨要員被拒入境,然後特首和中國外交部才跑出來承認,原來中國外交部已經「接手」香港入境事務了。

我回想由1980年代開始,香港人覺得最要保衛的是什麼?一國兩制的出發點,是不希望內地的很多制度邏輯滲入影響以至取代香港制度。香港原來的一制,制度特色和精神與內地相異的自然有很多,諸如司法系統、公務員政治中立、資本主義自由市場和法制等;但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制度支柱,應該是香港有相當多專業範疇,都由不同專業人士以其各自專業義理(rationale)自行管理運作。這包括醫生、法律界、公務員、學術界和教育界、執法機關、金融財經界以至各大大小小專業界別。

這些專業範疇在多年英治和快速現代化下,採納了西方先進社會的標準和運作模式,背後的理解是一種很韋伯式(Weberian)的西方程序理性,包括一視同仁的處事方式、按優(meritocratic)和科學原則的管理,背後往往都是西方的公平、自主、程序正義的原則。當社會很多事務都由這些專業群體以比較客觀現代化的規律管理的時候,可以形成一種「防火牆」令政治及其他干擾減少,這令很多港人可以有信心社會如何有規律理性地、可預測地運作,不會像內地般「政治壓倒一切」。九七後這些專業系統可以持續運作自主,本來是隱含在《基本法》「50年不變」中的重要支柱。

制度信任的崩壞

最近幾年香港人對不少有支柱性質的制度以及其中的專業人士是否能公正處事,信心大大減退。這其中(至少)包括法官是否公正、檢控是否不偏不倚、公務員處事是否公正、警察會否濫用暴力、選舉執行是否一視同仁等。慢慢這已蔓延至大學是否能堅守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到了今天,當曹星如在劣勢下被判獲勝,不少網民即時反應是「黑哨」。民眾對社會公正的信心,已經非常薄弱。

當政治考量和控制愈來愈凌駕和侵蝕這些支柱,本來專業理性中立科學的操作,都可以變成羅哲斯(Benedict Rogers)口中那名入境處職員,含淚地很「專業」地執行由上而下的命令。

哈維爾叫我們「living in truth」,這是對個人德性的要求,也因為他認為「後極權」的基礎建基於恐懼和謊言;只有真誠地生活、說自己相信的話、過忠於自己的生活,才能打破這種全面的透過恐懼和謊言的控制。但在現今體制下這種個體層面的要求和實踐可能是不夠的,因為對各種制度的信任(institutional trust)已經崩壞。可能九成的事務都在如常進行;但當個別例子可以造成信任崩壞,不少我們相信香港賴以成功的制度支柱都可以逐一被侵蝕倒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