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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5日 星期六

朱敬一論台灣的人才政策

朱敬一 - 人才鎖國,比經貿鎖國更危險

中國時報 2010年12月20日

  清大數名學生參加美國電腦程式競速比賽,打敗各國對手,榮獲冠軍,台灣人都感到與有榮焉。同一天的新聞報導也指出,微軟與英特爾等公司都對這數位學生表示公司會虛位以待,歡迎他們加入,延攬之意甚為明顯。我很好奇,美國的程式工程師協會或勞工部,為什麼沒有跳出來反對,堅持要「優先聘用美國工程師」、或是主張「三管五卡」,給這些可能赴美就業就學的台灣學生加上一些緊箍咒?要說保護本土勞工或學生,全世界各地多少都有這樣的情節,但台灣的政策是否搞過頭了?

  這些年來,台灣社會幾乎瀰漫一股「人才鎖國」風,碰到外籍學生問題,就堅持要先收台灣學生、先保障台生就讀權利、不讓外籍生侵犯台生教育資源云云。碰到外籍人士就業問題,就堅持要雇用本勞、不讓外國人剝奪我國人民就業權利云云。讀者想想:如果美國人也適用這種小鼻子小眼睛的鎖國心態來處理事情,他們怎麼可能給此次得獎的清大學生聘用邀約?如果他們招學生也是本國優先,當初李遠哲、朱經武、吳茂昆、丁肇中、楊振寧等某人怎麼可能得到獎學金赴美讀書?

  美國不但給獎學金與招收學生慷慨大方、不分國籍,在就業方面也相當開放,否則卅年前,李遠哲也就不可能在柏克萊畢業後任教芝加哥大學、而朱經武畢業後任教休斯頓大學。當年,老美也從未對李朱兩位「外國人」搶了他們的任教飯碗而抗議。這倒未必是因美國人心胸寬大,而是因為他們了解:能夠搶到一流頂尖人才在美任職,表面似乎擠掉了老美的教職機會,實質上卻是厚實了他們的科技基礎,間接開創更多經濟機會。

  美國人有沒有保障自己人就業的法律設計呢?有,但是其範圍極窄、解釋極寬。就範圍而言,只有與國家安全極為密切的工作(例如航太總署、CIA等),才會禁止外國人申請擔任,以負面明示其排除。就解釋而言,他們允許難以在美國找到「同等」人才的情況下聘用外國科技人,但是對「同等」二字極有彈性,幾乎所有大學教職都可適用。過去數十年,我從未聽說哪一所美國大學聘用外國人被勞工當局或移民當局擋下來。但是在台灣,聘用外籍人士(尤其是對岸人才)恐怕比登天還難。

  我認識幾位外國籍的大學教授,一位說他只能領薪水,但沒有退休金,因為非本國籍納不進公務人員的俸給制度。另一位說他雖為教授但仍被視為「勞工」,每三年還要提供一份健康檢查表,要確定沒有傳染病才能在台續職。我不知此中有沒有溝通誤差,但是台灣對於外國「人才」如此之敵視、輕蔑,真不知有多少外國人願意為台灣奉獻心力。

  最近的人口資料顯示,台灣的出生率創世界最低,表示我們將來的青壯人口將會減少。新加坡因應其本國出生率偏低的策略,就是開放專業性的就業移民,而且比例極高。也因為如此,該國的專業人才水準絕對是世界級,服務業水準也是世界一流。反觀台灣,我們近年來移入的人口以東南亞婚配為大宗,而真正以專業來台灣的,大概以「補習班外語老師」為主,人才來源極為限縮。這樣的排拒外國專業,背後所隱藏的正是人才鎖國的思想,非常非常非常要不得。

  過去兩年半,馬政府成功推倒了民進黨執政八年的經貿鎖國障礙,透過ECFA與即將談判簽署的各國FTA,逐步將台灣經濟推向國際舞台。但是這樣的努力還不夠;如果我們的人才政策依然是封閉鎖國,台灣將來的整體競爭力還是會日漸衰退的。當國家競爭力因為鎖國而倒退時,許多一等的人才都會出走、被外地吸引而去,而外國人才卻一個都進不來。到那個時候,就是台灣的大災難了。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朱敬一 - 請吳院長看看台灣外籍人才的荒謬處境
中國時報 2011年1月3日

  兩周前,我曾撰文描述台灣人才鎖國危機,指出台灣對於國外專業人士的排拒抵制。最近,我得到一位知名國立大學教授的第一人稱描述,讀後感慨不已。以下,我姑隱其名,盡量以第一人稱敘述其遭遇,讓讀者了解台灣的人才鎖國法規與行政態度是如何的恐怖:

  「身為馬來西亞籍的我,曾經在美國、新加坡和台灣工作,一九八七年二月來台。外籍專業人士在最近十年時時受到歧視,以下是一些具體案例。有一些我不知道現況如何,有一些是明確還在發生的。

  一、聘書和梅毒。過去,外籍教授會先拿到學校聘書,然後,由學校發文至教育部請求同意之後,發同意文至大學。外籍教授憑此同意文,至移民署申請居留證。聘書一聘兩年,居留證也延期兩年。二○○四年六月,我苦等不到聘書,向大學人事室詢問,原來他們扣著我的聘書,要我先去體檢,通過後才會連同體檢表,發文給勞委會請求同意。我預約了某醫院進行體檢。他們向我要額外的體檢費用,在多方詢問下,護士才很不好意思的說,因為『你需要外勞篩檢,計有梅毒、愛滋病、B型肝炎和肺癆四項。』我回來後,向勞委會詢問,答案是:『體檢是為你
好!』但他們無法回答我為什麼會比我隔壁研究室的教授更容易得梅毒。

  二、永久居留證。我的兒子念幼稚園之前就移居台灣,但我取得永久居留證,他們卻無法自動取得永久居留證。現在,我的大兒子在國外工作,回台團聚時,還需要申請觀光簽證入境,居留滿三十天就必須出境。

  三、駕照。我的第一份台灣駕照,是一九八七年取得的。和大家一樣,六年為期。但二○○五年七月,駕照到期,我依據換照辦法,寄到監理所換照。寄回來的是次年三月到期、僅七個多月效期的駕照。我去電詢問,答案是,我的駕照的期限是到居留證期滿。我的問題是,即便我居留期滿,我就不會開車了嗎?離開美國和新加坡多年後,我都還有當地的有效駕照,當我到美、新出差,租車就很方便。得到的答案是:因經常有外勞離境時,把駕照留給朋友使用。因此,居留期滿當然不能留下有效駕照。最後,服務台的小姐說的是:『X先生,如果你不滿意,可以不要住在台灣啊!』

  我的二兒子在二○○七年一月考取駕照。他的居留證三月到期。因此,他取得創世界紀錄的不到兩個月效期的駕照!

  四、提款卡國外提款。我多年來,出國都不結匯,而帶著能國際提款的提款卡。有一年(大概是二○○三吧)我循例在吉隆坡機場提款,但兩張台灣在地銀行卡都提不出錢來。幸好我帶了另一張美國銀行的提款卡,才免於流落街頭。我回台後向銀行詢問,答案是,『你留在銀行的居留證資料已經過期了,因此不能在國外提款。』我說,以前也都沒發生過;我即便是沒有居留權,帳戶裡的錢還是我的啊。答案是,『金管會(還是財政部?)規定的。』所有事都和居留證期限掛勾,目的何在?所有外籍專業人士離台時,是否都需要將帳戶結清?否則在國外就提不到自己的錢了?

  五、購買未上市股票。我買了若干股票。第一年,配發股票股利,我發現需要去蒐集該公司的基本資料,連同我的資料,厚厚一疊,到經濟部投審會「申請」。據說是要等到同意後,才能配發。有一年,終於煩了,我就問為何配股要申請,答案是『保障你的利益!』(就像檢查梅毒保障我的健康一樣)。我說,這不合理啊。答案是:『X先生,要是你覺得不合理,你大可把股票賣掉!』

  六、自然人憑證。內政部發行自然人憑證,希望推廣其應用。因此,我隸屬的大學配合政策,希望教授們申請,並希望未來校內公文可以透過自然人憑證進行加密等。我配合申請。結果,同事們拿到證的時候,我沒有,理由是,『X教授,你不是自然人。』我一直在想,我是機械人?外籍人士由於沒有自然人憑證,所得查詢需要到稅捐稽徵處下載,也無法透過自然人憑證報稅。」

  讀完上述,如吳院長是外籍人才,請問,你想來台灣嗎?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2010年10月2日 星期六

朱敬一 - 拋開社會情境,法律文字將一無所有

中國時報 2010/09/13

  最近,一件六歲女童遭性侵而加害人獲輕判之案件,遭十幾萬網友批判。法官認為,未足以證明被告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故無法引用刑法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而為性交)論處。對外界批評,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律爭議,是立法不妥所致。也有資深法官認為,應修改刑法,加入「欠缺同意能力」這樣字眼,才能將此案裁定為強制性交罪。對於這樣把司法院問題推給立法院的辯詞,我完全不能同意。雖然最高法院日前做出解釋,但有些觀念還待釐清。

  我是研究法律經濟的學者,若要宣稱自己有法律專業,恐怕有不少司法官會側目白眼。因此,在本文中我避開狹義的法律觀點,而要從社會科學的角度,談一談何謂憲法的「獨立審判」與刑法的「強制性交」。

  憲法八十條是這樣寫的:「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裡有兩個關鍵詞,一是「依據法律」、二是「任何干涉」。我認為,許多司法人員均擴大解釋了「不受干涉」的範疇、卻僵化解釋了「依據法律」的內涵。且讓我用社會科學的類比,去詮釋「獨立審判」的意義。

  法官的審判當然是獨立的,但不可否認地這些審判決定也在受法律的約制。問題的癥結是:法律約制的意義是什麼?我們可以這樣說,所有的社會學門,包括經濟、法律、社會等學科,其所探討的都是決策個體與社會整體之間的關係。一方面,個體決策被社會整體所牽引;而另一方面,總體規範也是由諸多個體決策資訊彙整而成。這種個體與總體的交互影響,可以用來解釋所有社會學科,當然也可以用來解釋法律。法律條文,就是一種來自個體情境彙整的總體規範。

  當法官引用憲法八十條「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時,他們千萬不要忘記:法律這總體規範,其實是社會所有人民情感與期待的濃縮文字。請注意,法律不僅不能背離社會情感,它本身就「只是」社會情感的凝聚而已。法律條文原本就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拋開社會情境,法律文字將一無所有。所有的社會學科也是如此;社會法則是社會上諸多互動的資訊彙整;這些法則不僅不該背離社會互動資訊,其所攜帶的資訊,就「只是」社會情境而已。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對於刑法二二一條「違反意願」一詞,就有與地院法官不同、但極為契合社會的詮釋。該條刑法的制定目的,當然是要保護人民不受「未經其同意」性交之侵害。社會的整體期待既是如此,這條法律的詮釋就完全沒有悖離社會情感的餘地,更不能演變成「女童未用力說『不同意』就難謂違背其意願」的病態解讀。能夠把刑法二二一條扭曲解讀至此,就表示此人完全不了解社會學科的源頭本旨。

  舉個極端的情境:如果女童剛出生一天就被病態醫護人員性侵,難道法官能說因其哭聲無法分辨係違背意願抑或其他情緒表現,而拒絕引用刑法二二一條?性侵新生女嬰當然是違背其意願,哪裡需要立法文字去建立這基本的社會理解?所謂「意願」表達,是當事人「社會化」後的表現形式:任何未達社會化階段的幼童,固然沒有意願表達能力,但卻更是刑法「強制性交罪」所本應保護的對象。電腦邏輯若未獲操作人指令,都有default概念做最合理歸納,法律又焉能匠氣解讀,將女嬰、女童排除在該法保護範圍之外?法官為何沒有default的邏輯?

  大聯盟投手若是經常失分暴投,重則解約輕則下放2A或3A再磨練。至少至少,我們的「法官法」該有個條文,對於認定「六歲女童未表示不同意性交即非強制性交」、「議會議長收賄關說不算主管公務人員」的法官,該下放小小聯盟再教育一下吧?一個爛投手投一局就能丟個八、九分;一位悖離社會學科本意的僵硬法律裁判者,單單一次判決就能重傷台灣司法,難道不該下放教育一下嗎?

  (作者為中研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2007年11月19日 星期一

朱敬一 - 權力豈僅是使「人」腐化而已

中國時報  2007年11月19日

英國貴族艾頓(Lord Acton)的一句名言,在全世界都是膾炙人口,台灣大概中學畢業生也都能琅琅上口;這名句是「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可是讀者如果把艾氏的原文拿來讀,再較之以前後論述,就會發現前引中譯有誤導之嫌。


艾氏的原句是:
Power tends to corrupt;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這個句子中並沒有一個「人」字,為什麼會譯為權力使「人」腐化呢?接下來,我們再對照艾氏的前後文:艾氏此句是其與友人通信時所寫;其友人似乎認為,人們對於教皇、國王的質疑,應該要稍微含蓄一些。艾氏對此觀點不以為然。他指出,教皇、國王也是人,他們不但也會犯錯,而且尤有甚者,其犯錯的機率可能比平常人更高。艾氏說:「大人物往往是壞人物」 (great men are almost always bad men)。至於權大勢大者為什麼就通常不是好東西,當然就是「權力腐化」的核心概念了。一般而言,權力雖然為人所有,但是權力架構卻是一個龐然大物。若要腐化,絕對是這個權力架構的全然毀敗,而不只是一人、一家的片面缺陷。因此,權力所腐化的,絕對不只是「人」,而是一群人所代表的結構。

我並非專注於考據訓詁,當然也無意對艾頓原文的幾字譯差而挑三揀四。之所以要在此探討權力使什麼腐化,實在是因為其攸關重大。如果權力只是使掌權的某一人或此人的皇親國戚腐化,則人民的對策,當然就是讓「一個人」無法長久在位。相反的,如果權力所腐化的對象不是個人,而是一個黨、一組機制、一套運作系統,則人民的對策就是要更換那個黨、那組機制、那套運作系統;單單更換權力最高點的少數一二人,是一點用處都沒有的。


將前述說法拿來與當前的民主制度來比較,則是更為發人深省。大家都知道,
民主政治概有三項特質:一曰權力分立制衡、二曰公平選舉、三曰政黨輪替。權力分立制衡是為了限制掌權者恣意橫行,避免靜態的社會危害;而公平選舉與政黨輪替,則是為了要讓權力動態更迭。正因為掌權過久必然導致腐化,所以才要設計選舉與輪替。我們注意到:民主政治的特色在於「政黨」輪替,可見要更換的不是掌大權的個人,而是背後的整個機制。如果權力只是使個人腐化,那麼只需要在專制政黨之內定期換領導人就好了,根本不必政黨輪替。如果這樣就算是民主,則毛澤東下鄧小平上、江澤民下胡錦濤上、或是董建華下曾蔭權上,都算是民主了?中國共產黨也算是民主?了解民主ABC的人都了解,不論黨內如何換位掌權者,一黨長期執政都不是民主、都不能真正避免權力的腐化。簡言之,要提升人民福祉,就是要輪替政黨,而不只是輪替掌權者。

誤將艾頓名言譯為「權力使人腐化」還有一個極為嚴重的錯誤,必須要予以導正。當人民將必然腐化的對象窄化為「人」時,自然而然也就給其他的團體、機制、政黨等組織一個逃脫罪名、甚至自我抗拒改革的藉口。如果有個政黨以清廉為標榜、為口號,但黨內菁英對腐化的黨員卻是百般迴護,難道這個黨只因為它不是「人」,就能逃脫艾頓權力腐化的指責?同理,如果一個政黨許多要員的所作所為,都是在弄權枉法、貪汙舞弊、為了穩固權力而拚命傷害國家命脈,這些人當然是不愛國、不愛土地之輩。既然黨政要員都在戕害本土命脈,其所屬的政黨,又怎麼可能「本土」呢?又再如,台灣久為人詬病的戒嚴與白色恐怖,如果追究責任,難道會只將矛頭指向蔣介石一個人?台灣有少數人傾向將人與結構二分切割,或許多少是受了艾頓名言誤譯的影響。


總之,
政黨是空的、黨團是空的;裡頭的權力結構才是實體。當結構成員本土、清廉時,這個政黨或組織就敢稱本土、堪稱清廉。當結構成員一整掛在迴護腐敗時,這個政黨或組織就是腐敗。

其實,從政黨競爭的政治學理來看,我們也很難理解政黨宣稱其清廉或本土或反共或維繫人權,究竟有什麼實質意義。政黨是為了獲取政權而存在,而獲取政權當然就是要爭取選民的支持。如果多數選民喜愛清廉、本土、反共、人權,那麼所有的政黨都一定會比照呼喊,這戲誰不會演、這台詞誰不會念?此時這本土清廉的口號又哪裡有意義?這就像是:如果進廟斬雞頭就能宣示自己沒有買票,那麼每一位候選人都會去斬雞頭。在廟裡滿地雞頭、刀聲此起彼落之餘,斬雞頭又哪裡能傳遞什麼訊息?


以前,我們在三民主義八股教材中讀到,民主選舉是要「選賢與能」,我從來就不這麼樂觀。不樂觀的主要理由,是因為選民不可能在事前知道誰賢誰不肖,誰能誰不能。選賢與能的前提是指候選人的特質都能對選民完整呈現,選民遂有積極的挑選能力。但是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候選人的心態、弱點、貪不貪,選民都是看不到的,這時要在事前做積極的挑選殆無可能,恐怕就只能在事後做消極的淘汰了。就中長期而言,選民只能在一次次選舉時,看看目前掌權的那一個團體清廉與否、能幹與否。如果執政者夠清廉、效率高,人民就用選票挺他們續做;如果執政者腐敗不堪、治國無方,那麼人民就用選票趕他們下台。長此以往,自然就建立了「清廉有效者常執政、汙濁無能者速下台」的鐵律。久而久之,既然貪腐無能者皆不長於位,那麼人民的利益也就顧到了。


總之,選民千萬要記住:
淘汰,不只是淘汰一個腐敗的「個人」,而且要淘汰那個支持、配合、擁戴、迴護腐化者的「結構」。從這個角度來看,艾頓原文應該改譯為:「權力使掌權結構腐化;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化」。譯文若此,方為艾頓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