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生活 2017年4月23日
【明報專訊】「丁sir,可否請你暫時停一下授課。因為出了一些情况,請你到外面談一談。」 課程的助理阿魚小姐面有難色地對我說。
當時我剛開始講授「數字迷信」的下半節課, 正在進入這課的主題:現代社會對數字的過分依賴。我從阿魚的表情知道事態嚴峻,於是暫停了課,跟着她到授課單位亦即本土研究社會址的外面去。單位大門外,民間學院負責人陳劍青和另一工作人員正在與一男一女兩名陌生人細聲理論。
陳劍青說二人是教育局職員,收到投訴說我們現正進行違規授課,要向我們——即是課程的主辦單位民間學院以及授課的講師亦即是我——發警告信。
我看着這兩人,記起他們是上課前十分鐘報名的插班生。我當時已奇怪:最後一課竟然還有人報名。原來兩人不是真學生,而是另有任務。
根據那名教育局男職員說,我班上有超過七人上課,課程內容有學術成分,並非講述風水術數興趣班,主辦課程的民間學院亦非註冊學校,所以我們觸犯了《教育條例》。
男職員算是態度和氣,還向我們建議說以後我們辦的活動可以改為座談分享會形式, 只要不能確認出與會中人誰是教師,便不構成授課嫌疑。
我對自己被警告違規授課有點匪夷所思。我在香港和美國的大學教了差不多30年的書,教過小班也教過數百人的大班,如今香港教育局的代表竟然勒令我不可以同時向超過七人傳遞知識!侮辱斯文,此之謂也!
雖然陳劍青和我提出抗辯,但卻不得要領。陳劍青和我更被要求交出身分證,給那名一直掛着撲克臉的教育局女職員,讓她登記個人資料,並簽發警告信給我們。
我從扮演黑臉的女職員手上接過警告信,扮演白臉的男職員說:由於你們是初犯,我們循例只發出警告信,下次你們再犯的時候,我們會立即正式檢控。我瞥見警告信上寫着: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2年。
我收到這封苛嚴的警告信,心中不禁有氣。白臉職員說我可以繼續上課,我按下憤怒繼續教完下半節課;畢竟,站進課堂就要好好完成授課,這是我作為教師的基本覺悟。
我有思量過在上課結束時要不要向學員說明剛才學院負責人與我遇到的刁難。但最後我選擇了不向學員即時透露此次事件,因為就算是執行檢控,只會影響學院和我,與學員無干, 還是不要困擾學員吧。
上完了課,回家途中細想,為何我會對這事生氣。
我在香港大學教了二十多年書, 其間獲頒傑出教學獎,我敢說我對教學及教育有一些心得與體會。然而,在社會日趨功利短視的環境之中,大學的研究與教學生態也變得令人高興不起來。
從高中開始,我真正地喜愛學習,是因為我從學得知識與蒙受啟發之中感受到無比的喜悅。我喜歡教書, 是喜歡與別人分享這種欣悅之感。
然而,今天的大學近似文憑工廠,大學領導層追逐世界排名,教授被迫追逐所謂「高值研究」,在這個氛圍底下,更多學生以追逐成績(或者以最小的努力達至可接受的成績)代替了追求知識。縱然在大學也不時會碰上一些好學的學生,但是大學的工作環境實在愈來愈磨人,因此我在兩年前選擇了提早退休,希望在我餘下的不會很多的日子裏,能夠做我更喜歡的但一直未能多做的事情,例如畫畫。
不過,我仍然喜歡教書。因此在今年初,我因為到序言書室送書(對!我現在也是出版人,擔任進一步出版社的事務),碰到民間學院的負責人李達寧和陳劍青,他們問我有什麼搞作,於是一拍即合,在今年的二月開始於民間學院講授《否想數學》課程, 講述數學在人類歷史與人民文化之中所佔之位置及所作之貢獻。報讀民間學院課程的學員一般是在職青年,他們不會因為修讀這些課程得到什麼文憑或專業資格。他們付出時間與學費,獲得的就只有在課堂上講授的知識。我的課在周二的晚上七時半開始,通常學員都是下班之後匆匆吃過飯,趕到交通不算就腳的灣仔富德樓上課。兩小時的課當中,大部分學員都非常專心,間或有一兩位學員吃力地撐着沉重的眼皮聽課,我為他們孭着沉重的疲憊仍然堅持上課的決心感動。
我的授課方式算是老式的那種,比較單向。然而在課堂上,學員都積極發言,提出問題和意見。從課堂上的互動以及在每課完結以後大家的討論,我了解到學員都真心喜歡課程的內容。這不是因為我教得特別好,而是因為他們真心喜愛知識。這課程沒有功課,我不用給學員打分或評級,但我和學員都能因着民間學院的心血努力,再一次拾起求學的初衷:對知識如寶藏的追尋與愛惜。
在今天日趨膚淺化的香港,有像民間學院這樣的自發組織,讓有心人認真地尋求、傳遞、發揚和建構知識,令我很感高興。但是香港教育局卻制止此事,這就是令我生氣的原因。
我之後看過教育條例。就如警告信中所說:「 按照《教育條例》第3(1)條的定義,『學校』是指一間院校、組織或機構,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包括以專人或郵遞服務交付的函授方式。」符合以上條件的「學校」,必須註冊或臨時註冊,才可授課。
的確,民間學院是未經註冊成為學校,不過,據李達寧說,教育局的人員曾經向他保證,只要課程不屬於中、小學課程的話,主辦課程的機構毋須註冊成為學校也可以授課。
雖然《教育條例》給了「學校」的定義,但是,條文之中述及的「 教育課程」(educational course), 似乎卻沒有清楚定義。事實上,我們被教育局放蛇的那天,教育局男職員說,我的課並不是純粹關於風水,而是有學術成分,因此是屬於受教育條例監管的課程。從他所述,可以引申:不是所有課程都屬於教育課程,例如風水課程便應該不受7人上限的規條限制。另一方面,他的說話亦可以引申為:任何有所謂「學術成分」的課程都屬《教育條例》監管!
然而我自己對這一點很有保留。當日的警告,是由教育局職員以他個人的認識或經驗去判定課程是否屬於「教育課程」, 這樣便涉及對課程判定的不確切性。
我認為,如果所授課程明顯是屬於香港中小學課程範圍的話,由於香港中小學課程的確是由香港教育局制定的,而且這個課程範圍十分明確,因此由教育局的教育條例規管,確實合理。但是,大學的課程,似乎並不是教育局的管轄範圍。除非有人開辦某些課程,聲稱這些課程與本港某些大學的課程直接掛鈎,例如學員修畢之後會獲頒發一個同等的學歷資格,那便是涉及本地的大學教育,因此這類課程可以視為教育課程。 至於補習學校,由於所教的內容與本港中、小、大學的課程直接關聯,亦可視為教育課程。但如所授課程與本地的中、小學無關,修讀課程後亦不會獲得承認符合某種與學業程度有關的文憑或認證,這種課程是否應該仍屬香港教育局所規管的範圍?
若說所有包含學術成分的課程都屬於教育條例中的教育課程而受監管的話,那麼我會質疑:第一,教育局是否有能力、並且以什麼準則去判定這些課程包含了什麼分量什麼程度的學術成分,從而斷定這些課程是教育課程或非教育課程?
更根本的問題是:教育局何以有權去規限民間的知識傳授?例如,為什麼一個公民只可以同時向少於八個人傳授知識,否則便要遭受重額罰款及監禁?教育局對民間傳播知識的這種限制,是基於什麼道理?常言說「知識就是力量 」,政府限制公民之間的知識傳播,是否不欲公民從中獲得力量?
朋友聽我說這件事都覺得有點不可思議。其中有些說:不如你就依照那名教育局職員建議,以後上課就裝扮成座談會的樣子,大家圍圈坐,各人你講幾句他講幾句,那樣便可以過關。亦有朋友建議:以後你的講課題目可以寫成是風水命理,內容以風水命理為主,其中只包含少許數學,那樣也可以過關啊!我想這些不錯是可以嘗試用作走法律罅、掩飾過關的授課方法,但是,難道傳播知識不是可以堂堂正正、理直氣壯地去做的事情嗎?而且,何以見得風水命理不是學術的題目呢(縱然我不懂風水,也曉得其中有很深學問)?到時候教育局仍然可以檢控我們違法授課!
朋友另一個我也認同比較實際的解決方法,是由民間學院或其他有志在民間推廣傳播分享知識的機構或個人向教育局申請成為合乎授課資格的學校。不過,政府又會否以一些理由,不讓這些個人或團體成為合法的學校?
歸根究柢,最根本的問題是:政府有什麼理據限制民間傳播知識?
在中國教育歷史上,民間辦學,亦即是私塾 ,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中國最早的、最著名的私塾,應該就是孔子所辦的「學校」。我們經常用來美稱教育界的「杏壇」,相傳就是孔子教學的地方。
經過了這次「放蛇」事件,我禁不住想像:孔子帶着他的幾十個學生,一邊遊歷列國一邊講學的時候,有沒有向各國政府申請成為辦學團體?又或者他是否每次只能向七位學生授課?又或者當時孔子所在國家的某某王,會否差人假扮學生放孔子的蛇?
編輯:曾祥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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