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4日 星期日

戴耀廷 - 法治文化系列

信報 2008年10-11月

Vic: 全文共八篇,很長,不易消化,而且或許會有人認為純是書生論道、紙上談兵,但法治真正關係到社會福祉,對文明社會有盼望的公民對此宜慎思明辨,不能不掌握基本的法治概念。下為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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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法治的體制是法治的身體,那麼法治文化就是法治的靈魂。一個沒有靈魂的身體,很難說是一個有意識的活體,只能是一個行屍走肉的軀殼。同樣,法治沒有了法治文化,亦只會餘下一堆僵化的死規條及架構。

有法可依是透過一個既定的程序,由社群共同認受擁有制定法律權威的機構去制定法律的體制。但不是所有制定出來的法律都符合法治對法律質量的要求,它們還必須:一、普遍的(適用於所有人);二、公開的(向人民公布);三、穩定的(修改不會太頻密);四、確定的(不應含糊不清);五、非追溯性的(規管在立法後的行為);六、可行的(不會要求人們作出不可能的作為);七、非任意的(不會賦與政府任意的權力);八、符合社會價值的(與公眾意願大體相符)。

與第一層次的法治體制「有法可依」相關聯的法治文化是「謙卑」。體現在內在法治文化的,是掌握權力的官員們承認自己在知識及能力上的局限,因此願意接受以法律並是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來施行管治,受由這些法律所產生的制約所約束。體現於外在法律文化的,是一般民眾不再相信有全能的救世者可以把他們從現世的苦難中拯救出來。不然,那就會鼓勵完全不受制約的獨裁者出現。有了謙卑這文化元素,真正的法律才會在一個社群中出現。

節制體現在內在法治文化可以有幾方面。一、最基本的是官員們要節制個人的慾望,不要漠視法規,用盡手上的權力去滿足個人無止境的慾望,甚至泯滅良心,以權殘民。二、政府機構亦有機構的慾望,節制就是要使機構不要為了擴展機構的權力而不理會現存法律的限制。三、即使官員們不是為了個人或機構的慾望,而只是想把相關的管治工作做好,達成管治的目的,他們仍需要節制自己,一切都得按法律而行,不能因行政的便利而超越法律的權限及不遵守法律的程序。四、內部的限權機制亦要有節制。負責內部監察的高級官員及機構,不可以為了個人的慾望、內部監察機制的機構慾望、甚或是整個管治團隊能保存權力的慾望,而不依法律的規定,讓違法的官員及政府部門可以逍遙法外。

節制在外在法治文化,就是體現於一般民眾能有多守法。民眾能否按法律而行,不會因自己的利益而迴避法律的規管,或是向官員提供利益以換取不用遵守法律的規定,都是建基於節制是否深植於社會文化內。

在外在法治文化,民眾、媒體及公民社會同樣需要有不同方面的批判理性。節制的法治文化元素是見於民眾能守法,但批判的思維則見於民眾不會盲目地遵守法律。這不是說要鼓勵民眾在行為上不守法,而是要求民眾能主動地去思考一些法律是否值得去遵守,而不是單純基於懼怕被懲罰或慣性而去守法。這樣就能使官員不可以躲藏於一些既定規則後面,或是利用順民心態去滿足自己的慾望。

要不遵守法律,那是需要勇氣的。違法者會因而受懲處甚至遭官員無情的打壓,也不是所有其他人(包括他們的親友)都會認同他們的做法。能敢於樣做,就是批判的勇氣,但違法行為必須是基於某種信念,並是為著整個社會的長遠利益而作出。

「程序公義」及「公民權公義」的「以法達義」所需的法治文化元素都同是「尊重」。這是指每一個人都得受其他人尊重為享有固有的、作為同屬人類大家庭一分子的人類尊嚴。《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序言就說明了公約所保障的權利是「源於人的固有尊嚴」。在國家憲法中,亦有相類似對人類尊嚴得受尊重的規定。德國憲法第一條說:「人的尊嚴不可受侵犯。尊重和保護它是國家全部權力的職責。」

在可能的情況下,也不只是關注自己的基本權利是否受到官員所侵害。當其他人(也不止於本國的其他人)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不會獨善其身,敢於去為受侵害的人發聲,向官員施壓令群體內的所有人的基本權利都受保障。這樣作純是因尊重他們與自己一樣,都屬人類大家庭的一分子。

學懂尊重所有人類作為人的尊嚴,可以說是人類近代發展其中一個最重要的里程碑,也是人類各民族從幾千年的苦痛經歷中所得著的共同文化成果。程序公義和公民權公義都同是體現在官員尊重民眾是人,並享有人的尊嚴上的。一個社會的法治發展能否由「以法限權」突破至「以法達義」,就很在於尊重這元素能否在這個社會的文化內紮根。

若「以法達義」還要包含「社會公義」,那麼按法治體制需相配的法治文化來承托的觀點,這層次或階段的法治發展同樣需要有相配的法治文化元素,而這就是「愛」。當然這「愛」的法治文化並不是男女之間的情愛,但又不至於如耶穌基督為世人捨命的那種犧牲的愛,而是近似法國大革命中所說的友愛(fraternity),墨家所講的「兼愛」,或是孫中山先生提倡的「博愛」。

這「愛」是指為了那些與我們一樣同屬人類大家庭的其他人,非把他們視為檔案號碼、國家管治機器的零件或奴隸牲畜;也不會因他們在種族、膚色、性別、語言、等方面與我們有所不同而給予不尊重他們有著相同人類尊嚴的對待,而是會為著他們的基本需要,就是讓他們能過一個有人類尊嚴的生活所需要的經濟及其他資源,我們願意付出所擁有的經濟及其他資源。

用很簡單的說法,我們的愛就體現在願意為所愛的人去付出,作出一定程度的犧牲。而在一個社會內,最需要人去愛或為他付出的就是貧窮人。一個社會如何看待他的貧窮人,可以作為反映這社會內的法治文化有多少的愛的指標。

在內在的法治文化,愛的體現首先是在於官員不會視貧窮人為懶惰的人、不道德的人或社會的負累。尊重的法治文化元素要求官員看被他所管治的人為有尊嚴的自由人,但愛這文化元素更要求官員把他們看為有尊嚴的自足的人,因一個人的尊嚴不單體現在於他的自由,更在於他的自足。自足在這裏不是說人一定要在實際上不用依靠其他人就可以自己供給自己的需要,自足是關乎人是否感到他不用仰人鼻息就能得著維持人類尊嚴的基本水平生活的資源。

一種根本的心態必須改變過來,那就是納稅人不要再認為他們納了多少的稅,理應得回他所交納稅款相同價值的社會服務。上述的資源分配制度在在需要額外的資源才能運作,故那些資源上較豐裕的、有能力納稅的人,應把這看為愛的表現,心甘樂意地為社會整體的需要而付出,使每一個人都可以過著合乎人類尊嚴的生活。當然,每一個能付出人,他所要付出的應與他所擁有的資源符合比例。

「商議性公義」的目的是要求法律能設立理性的商議程序,協助持不同公義觀的人及群體(包括了社會內的弱勢社群),參與涉及他們權益的行政及立法決定的商討,並能透過此商議程序,作出理性及可增強相互了解及尊重的對話,令達至共識的機會增加。

對不同意見者,不會假設他們是出於惡意,更不會妖魔化他們,盡可能假設他們都是出於善意地提出自己不同的觀點,細察及反思不同意見者背後的情感、理念及理據,並願意透過所增加了的了解,重新整合自己已有的觀點。

總結法治發展的多個階段,所需要的法治文化元素包括:謙卑、節制、批判理性、尊重、愛、及信任。

若法治的發展是分為多個階段,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至「以法達義」;若法治是包括了制度及文化上的建設;若每階段法治制度的建設都要有相配應的法治文化來承托;若法治文化包括了謙卑、節制、批判理性、尊重、愛、及信任這些元素,問題就是如何使這些法治文化元素在社會內出現,使已建立起的法治制度能以長久維持,而不會因缺乏文化承托而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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