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日 星期六

朱敬一 - 拋開社會情境,法律文字將一無所有

中國時報 2010/09/13

  最近,一件六歲女童遭性侵而加害人獲輕判之案件,遭十幾萬網友批判。法官認為,未足以證明被告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故無法引用刑法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而為性交)論處。對外界批評,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律爭議,是立法不妥所致。也有資深法官認為,應修改刑法,加入「欠缺同意能力」這樣字眼,才能將此案裁定為強制性交罪。對於這樣把司法院問題推給立法院的辯詞,我完全不能同意。雖然最高法院日前做出解釋,但有些觀念還待釐清。

  我是研究法律經濟的學者,若要宣稱自己有法律專業,恐怕有不少司法官會側目白眼。因此,在本文中我避開狹義的法律觀點,而要從社會科學的角度,談一談何謂憲法的「獨立審判」與刑法的「強制性交」。

  憲法八十條是這樣寫的:「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裡有兩個關鍵詞,一是「依據法律」、二是「任何干涉」。我認為,許多司法人員均擴大解釋了「不受干涉」的範疇、卻僵化解釋了「依據法律」的內涵。且讓我用社會科學的類比,去詮釋「獨立審判」的意義。

  法官的審判當然是獨立的,但不可否認地這些審判決定也在受法律的約制。問題的癥結是:法律約制的意義是什麼?我們可以這樣說,所有的社會學門,包括經濟、法律、社會等學科,其所探討的都是決策個體與社會整體之間的關係。一方面,個體決策被社會整體所牽引;而另一方面,總體規範也是由諸多個體決策資訊彙整而成。這種個體與總體的交互影響,可以用來解釋所有社會學科,當然也可以用來解釋法律。法律條文,就是一種來自個體情境彙整的總體規範。

  當法官引用憲法八十條「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時,他們千萬不要忘記:法律這總體規範,其實是社會所有人民情感與期待的濃縮文字。請注意,法律不僅不能背離社會情感,它本身就「只是」社會情感的凝聚而已。法律條文原本就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拋開社會情境,法律文字將一無所有。所有的社會學科也是如此;社會法則是社會上諸多互動的資訊彙整;這些法則不僅不該背離社會互動資訊,其所攜帶的資訊,就「只是」社會情境而已。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對於刑法二二一條「違反意願」一詞,就有與地院法官不同、但極為契合社會的詮釋。該條刑法的制定目的,當然是要保護人民不受「未經其同意」性交之侵害。社會的整體期待既是如此,這條法律的詮釋就完全沒有悖離社會情感的餘地,更不能演變成「女童未用力說『不同意』就難謂違背其意願」的病態解讀。能夠把刑法二二一條扭曲解讀至此,就表示此人完全不了解社會學科的源頭本旨。

  舉個極端的情境:如果女童剛出生一天就被病態醫護人員性侵,難道法官能說因其哭聲無法分辨係違背意願抑或其他情緒表現,而拒絕引用刑法二二一條?性侵新生女嬰當然是違背其意願,哪裡需要立法文字去建立這基本的社會理解?所謂「意願」表達,是當事人「社會化」後的表現形式:任何未達社會化階段的幼童,固然沒有意願表達能力,但卻更是刑法「強制性交罪」所本應保護的對象。電腦邏輯若未獲操作人指令,都有default概念做最合理歸納,法律又焉能匠氣解讀,將女嬰、女童排除在該法保護範圍之外?法官為何沒有default的邏輯?

  大聯盟投手若是經常失分暴投,重則解約輕則下放2A或3A再磨練。至少至少,我們的「法官法」該有個條文,對於認定「六歲女童未表示不同意性交即非強制性交」、「議會議長收賄關說不算主管公務人員」的法官,該下放小小聯盟再教育一下吧?一個爛投手投一局就能丟個八、九分;一位悖離社會學科本意的僵硬法律裁判者,單單一次判決就能重傷台灣司法,難道不該下放教育一下嗎?

  (作者為中研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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