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馬嶽 - 「先通過、後檢討」的謬誤

2012年5月30日

【明報專訊】候任政府推銷架構重組,愈來愈像去年替補機制的發展。政府用牽強的理由堅拒作公眾諮詢,原因應該很簡單:政府沒有很強的理據說服公眾,與其給時間反對力量凝聚,不如「快刀斬亂麻」了。殊不知這種不講決策理性的態度,正最惹公眾反感,令更多人反對政府建議。

候任政府最近主打的論據,叫做「先通過、後檢討」,或者「先通過、後監察」,並且有主要親梁報章為其鳴鑼開道。這反映了候任政府已經放棄了用理性說服議員和公眾,只會說「畀個機會吖」,「買咗玩具畀我先啦,我會乖㗎啦」,到了反智的地步。

坦白說,如果這樣的邏輯都可以成立,那麼以後政府所有的政策諮議都不用做了。政府推出任何政策,面對公眾和議員質疑,政府有起碼的責任說服公眾和議員新政策建議是好的,或者至少是「利多於弊」,如果做不到這步,政策便不應通過。面對公眾和議員各項的質疑和批評,無力說服反對聲音時,說「你先讓我通過嘛,然後再檢討和監察嘛」,完全不是負責任的態度。大家擔心23條立法侵犯人權自由,可以先通過,然後再檢討有沒有侵犯人權自由嘛。大家擔心銷售稅影響民生,可以先通過徵收幾年,然後再檢討嘛。

很多政府措施,錯誤推出了要「撥亂反正」非常困難,特別現在立法會面對的是「增設職位」的建議。官僚總有自我膨脹的傾向,最擅長合理化自身的存在,增加了編制後要再削減非常困難。2008年增設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以來,公眾評價不高,但我們見不到政府會建議削減有關職位,今次反而建議增加。現在通過增加編制,兩三年後再檢討,要重新削減多餘職位的機會近乎零。

正因為公共開支易加難減,香港自殖民年代開始,在行政主導體制下賦予立法機關較大的財政監察權,包括增加人事編制時的逐項審批權。香港憲制設計原則並不賦予立法機關很大政策影響力,但財政監察一直是其重點功能之一,用以落實《基本法》中強調的「審慎理財」「量入為出」的原則。立法會議員謹慎使用有關權力,其實符合《基本法》的重要精神。

把政策的理性基礎全都搞掉

當然,如果特區政府以後都採用這個決策邏輯,也可能不是壞事,甚至對推動社會改革有極大幫助。民間團體有任何政策倡議,政府和建制團體有任何懷疑,都可以叫他們「先通過、後監察」呀!大家擔心全民退休保障會造成沉重經濟負擔,不要怕,「先通過、後檢討」嘛!最低工資35元絕對不是問題,政府和商界如果擔心,可以「先通過、後檢討」。這個原則發揚光大後,我相信政府和立法會以後都不會找到任何充分的理據,去反對任何政策通過。中央和商界為什麼反對全面普選和取消功能組別?應該先全面普選,再檢討監察嘛!!

候任政府現在的做法和去年林瑞麟硬銷替補機制一樣,方案通過是一項政治任務,如果主要的支持論據被反對者駁斥,便「信手拈來」的堆砌另一些理由,結果把政策的理性基礎全都搞掉。就像傳聞中的文化局長。候任政府最初推銷新分拆出來的兩個局時,說要找業界的人當局長,可以「專事專辦」,但當因各種政治原因要用許曉暉當局長,被文化界質疑她沒有業界背景、不熟文化政策時,羅范椒芬便說「其實任何人當局長,都要團隊互補」。這個說法,說穿了是「阿茂阿壽都可以當局長」,因為有「團隊互補」嘛。

2002年政府推行問責制時,其中一項理據是可以從政府外找界別專才任高官。到了曾蔭權年代,不大找外間專才任問責高官,多以政務官背景的出任。到了現在倒退至沒有業界專業知識、也沒有政務官的行政經驗也可以出任局長。這個制度難道有這麼神,任何人出任高官都可以勝任?

當政治動機凌駕政策理性後,大家再用政策理性的標準來分析政府的某些「理據」,便會覺得非常反智。在不能以理性說服公眾後,政府便只能繼續透過中介組織或公司找各種各樣的臨時演員來支持通過方案(這其實可不可以也算是扶助了文化事業呢?),置持份者真正的意見於不顧,回到董建華年代的老路上。未來5年的管治手法,可思過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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