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
Vic:歐盟與美國心裡明白,要中國實現全面的新聞自由目前還遙不可及,退而求其次,只好先透過世貿組織此一渠道,迫使北京在「金融信息」之控制上稍作讓步,以便西方通訊社比較好做生意。承如本文作者所言,此一轉變仍不能讓我們對中國資訊自由的前景抱有很高的期望。關鍵在於中國並非法治國家,法規的字面意思與實際之執行,往往有天壤之別,而法院並非據理力爭之地。
媒體在中國經營,如果還堅持專業原則,堅持追蹤真相、據實盡力報導攸關公眾利益之事,很容易會冒犯當權者,隨時可能遭受整肅。所謂「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信息」其實是很廣的,政局動盪、權力鬥爭、騷亂暴動、官商勾結貪腐、政治改革,都可能牽動金融市場,但所有在中國從事「金融信息」或「經濟信息」服務的人都心裡有數,在以中文報導相關信息時,如果不厲行自我審查,那就等著被當局厲行檢查吧。西方某些通訊社對內對外宣傳時,常常標榜自身極為高尚的新聞理念,但在爭逐中國大陸中文新聞市場時,就掩耳盜鈴,以僅提供「金融信息」或「經濟信息」為名,嚴格執行自我審查,這是它們的一大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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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歐盟與中國於11月13日在日內瓦簽署《諒解備忘錄》,就「金融信息服務」達成協議,中國政府將結束對金融信息流通的管制,歐盟今次怎樣促成改革,實在值得關注研究。
在「一黨專政」的格局下,中國政府不允許外國通訊社以商業形式獨立運作似乎是意料中事。自1995年政府授權新華社對外國通訊社在境內發布經濟信息實行集中管理,新華社於是成立了一個名為「中國經濟信息服務」的附屬機構,惟新華社作為新聞機構本身同時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就包辦了監管和服務供應的兩種矛盾的角色。
歐盟跟中國多年交涉無效後,遂聯合美國於今年3月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申訴,不是怪責中國不民主不自由,卻是指摘中國政府的做法破壞公平競爭,阻礙外國通訊社為中國客戶提供服務,並對新華社的獨立性表示關注,要求中國政府檢討和改變有關做法,開放金融信息服務這個市場,確保外國通訊社享有一個公平經營環境。
在交涉過程中,中方一些官員有時以「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作回應。但這種訴諸國情的論述卻不符合中國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責任。最後中方根據有關世貿的條款作出令歐盟感到滿意的改變,包括給予外國金融信息服務機構的待遇將「不低於」中國本身的同類機構;不禁止外國金融信息服務機構以商業形式運作;允許這類外國機構可以直接或間接提供有關服務,不須任何國內代理或中介機構;也不對消費者施加任何官方許可或審批的要求。
中國國務院將於明年1月31日前成立一個新的金融信息服務監管部門,它將會獨立於任何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也不向任何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負責。換言之,新華社從此便不再做把關工作,外國金融信息服務機構獲得經營的自由。中方亦向歐盟保證新的監管機構會對各機構必須向官方提供的商業秘密採取所有必要的保密措施。
自由資訊仍需努力
歐盟形容今次的談判出現了「十分良好的結果」。歐盟藉中國入世帶來的空間,採取了「開放市場」和「公平營商」的論述,運用了世貿提供的磋商機制,對金融信息流通發放產生了正面的影響。
而在商言商,今後路透社和彭博這些外國金融信息服務機構可望拓展中國市場,不過上述的轉變仍不能讓我們對中國資訊自由的前景抱有很高的期望。原因是中方在《諒解備忘錄》再三強調,新的監管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將有權要求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所有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監管機構可要求服務提供者提交「僅與許可事項有關的信息」,也可要求服務提供者就用戶的身分向監管機構備案。
除了這三個「可要求」外,中方在《諒解備忘錄》特別把「金融信息服務」定義為「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其他金融活動的服務消費者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信息和/或金融數據的服務」。中方還特別指出這個「金融信息服務」是不同於「通訊社服務」。
從以往一些外國信息服務和互聯網機構的表現,當局絕對有各式各樣駕馭這些商業機構活動的辦法,關鍵不再單純是資訊和言論自由(freedom of ),更重要的是在freedom after那方面拿出改革的決心,再行前一大步。
作者是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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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Vic - 「規範」是「全面控制」的代名詞 (2006年9月19日)
http://vicsforum.blogspot.com/2007/12/vic_4049.html
Vic - 中國的《突發事件應對法》(2006年7月7日)
http://vicsforum.blogspot.com/2007/12/vic_01.html
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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