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9日 星期六

李怡 - 決不能確認謊言基礎的選舉制度

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4年7月19日

林鄭月娥撰文,為政改諮詢報告辯護,講了幾個角度,但就沒有回答報告發佈後受到的最大質疑,即這份名為「公眾諮詢報告」實際上是強姦公眾意見的報告,所謂主流意見根本就是喬曉陽一年多前所傳達的中共意見,而有確實市民量化的公投意見變成無足輕重的「一些意見」。

且略析林鄭的幾個角度。

歷史角度。林鄭和早前梁振英都強調,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目標,來自《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在《基本法》諮詢期間,魯平曾在一個飯局中說,聯合聲明附件一所列中方對香港的方針政策,都是中方提出的;筆者問,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也是中方提出的嗎?魯平支吾說,當然也不是都那麼細。實際上就意味這套行政立法關係,不是中方提出了。聯合聲明說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說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英方(實際上所有文明國家)對選舉理所當然地認為就是普選,沒有人認為是中國「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種扭曲的欽點選舉。

憲制角度。林鄭說,香港政治體制的設計和發展,必須遵循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的規定。若遵循憲法,是否就要實行社會主義、共產黨領導呢?香港體制只能是遵循《基本法》的規定,當然可以補充說《基本法》是根據憲法31條而定出的。林鄭說,《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經普選產生後,須由中央任命。說這是中央明確而實質的角色。中央有權,但普選的意義就是由選民來選出執政者,全世界有普選的政體都尊重選民意志。英國選出執政黨,女王縱使有權但可以不任命選出的首相嗎?

法律角度。林鄭說,像《基本法》一類憲制性法律,是不能任意演繹的,更不能輕率背棄。但《基本法》規定須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才釋法,中共不是任意演繹和輕率背棄嗎?《基本法》規定普選行政長官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林鄭據此強調,一些繞過或削弱提名委員會權力的方案,不符合《基本法》規定。但大律師公會特別指出,公民提名儘管在技術上不符《基本法》,但建議背後的目標和理念是為了確保提名過程有最高限度的選民參與,這目標和理念完完全全可在《基本法》下的「提名委員會」的概念之內落實。因此,若讓提名委員會所有委員都由選民在分區直選產生,就可以既符合《基本法》又讓選民在提名程序中參與了。何以諮詢報告絕口不提改革提名委員會?而仍然要遵循已在上次特首選舉中發臭了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香港人早已深知道中共的「廣泛代表性」和「民主程序」是甚麼假貨了,所以才會有六七成市民支持公民提名。

政治角度。那就是向立法會掌三分一以上的民主派議員乞票了。林鄭要議員們「心存大我」,「為着實現普選的目標,大家多走一步,嘗試化解分歧,甚至放下一些原有的堅持,共識並不是遙不可及的」。但是自去年喬老爺定下方案以來,中共和港共為甚麼就不能放下一些堅持、多走一步呢?何以溫和民主派提出一些調和方案,中共港共全不理睬而且寸步不讓呢?何以林鄭視中共意見為「一錘定音」而不是「大家多走一步」呢?而且何謂「心存大我」?大我是指最廣大的市民意見嗎?還是中共宣稱它可以代表的13億中國人民的意見?議員若依從林鄭的大我,採取親「共」之「識」,那麼他們在2016的選舉中,是由13億人去選還是由香港選民去選?他們要向哪一個大我交代?

最後林鄭提出要向前看。她說不要把2017年的普選看成是政制發展的終局,實行普選後,相關制度仍可作出完善。意思是叫市民「袋住先」。只是,一旦這個被《基本法》定為「最終達至」的普選制度確立後,還有機會對「最終」作「更終」的改動嗎?更重要的是,如果讓這個經強姦民意諮詢的政改過關,那就意味香港人向全世界表示我們心甘情願去做專制政權之下假普選的橡皮圖章,我們心甘情願用我們的稅金去養活這批不向我們負責卻向北京跪拜的奴才。

我們希望有一人一票的普選,但絕不能接受一個讓香港市民蓋橡皮圖章的假普選。當年余若薇與曾蔭權辯論時說:寧可原地踏步,也不能行差踏錯。原地踏步我們還可以繼續努力爭取,而且至少我們沒有確認建築於謊言普選的基礎上的制度。謹記捷克維權總統哈維爾的名言:「(一旦)人們確認了這個(謊言)制度,(就會)完善這個制度,製造了這個制度,變成了這個制度。」(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

1 則留言:

  1. occupy central now and elsewhere until and unless popular will recognised and people re-empowered; govts work for the people, NOT the faking other way round,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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