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8日 星期五

Vic - 為什麼要倒扁?(反貪倒扁系列4)

2006年8月21日

李家同先生說:「須知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家,民主國家一定也要是一個法治國家,包圍總統府,或者癱瘓了總統府附近的交通,都不可能合法,以非法的手段來達成一個目標,無論這個目標多麼偉大,我們仍不能做,因為這已經是近乎革命了。」

對此,我想說,台灣的民主制度不健全,法治有重大缺陷,這一切都在本次危機中曝露無遺。當執政者為一己之私挾持憲政體制及司法檢調,體制及司法,也就失去其正當性。百萬人倒扁運動一開始,內政部即宣佈那是違法籌募政治獻金,但短短數天,數十萬人踴躍捐款,可見當執政者公然將法律當作自保工具,還有誰會把違反公義的法律當一回事?

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時代,如果不是有像施明德這種不惜冒生命危險、甘願坐四分之一世紀黑牢的人,去「違法」爭取人民合法顛覆政府的權利,台灣焉有今日之民主自由?

當民主與法治天殘地缺,當執政者麻木不仁,法律乃剝削之工具,非公義的守護者。在這種情況下,合法與否已非關公義,還談什麼不能以非法手段去達成正義的目標?如果百萬人上街倒扁是一場革命,我衷心支持這場革命,不會因為諸如「文化大革命」這種慘劇,即必然地將革命與大量流血、長期動亂、公報私仇、愚昧及醜陋連結起來。

在我看來,倒扁的最主要意義,在於捍衛道德及公義的底線——當依循既有體制已無法制裁貪腐敗德的執政者,為免本應為國之表率的總統繼續恬不知恥、口舌招尤,夥同其黨羽囂張地顛倒是非黑白、挑撥仇恨,凌辱理智未泯的國民,教壞懵懂的大人小孩;為免國家及國人因「台灣之恥」成為國際笑話,為免社會徹底禮崩樂壞,人民必須站出來,維護自身尊嚴,懲罰道德虛無的貪腐者。

我不明白,這和龍應台認為重要的「健全台灣民主制度、提升民主素養」有什麼衝突。

李家同稱:「如果我們今天可以以街頭運動使陳總統下台,下次我們可能看到另一位總統如此下台,到那時候,後悔的絕對是我們。」唉,李教授,我們有什麼要後悔的?如果國家不幸,將來還有一位總統像陳水扁這麼惡劣,而憲政體制仍不能令其下台,那麼我們再以街頭運動迫使其下台,有什麼要後悔?果真如此不幸,我們會很遺憾自己再度識人不明,而且沒有完善制衡的制度,但正如上述,制度的完善與倒扁有何衝突?如果李先生擔心的是,將來如果有一位清廉能幹的總統,會因小故被人民以街頭運動迫下台,我不禁想問,台灣真有那麼多人吃飽了撐著,要跟這樣的總統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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