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

李柱銘 - 醉翁之意不在酒 人大釋法不在「獨」

香港蘋果日報   2016年11月16日

中共治港者只加了兩個字,就完全推翻了一國兩制。

上周一,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特區主要公職人員宣誓之條文,進行釋法。

目前,公眾注意力大都集中在釋法是否具有追溯力上,擔心不單梁頌恆和游蕙禎會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還有多位非建制議員也可能會被秋後算賬而失去議席。梁頌恆和游蕙禎因而成為眾矢之的,但一如筆者所說,所謂的「港獨」問題只是人大釋法的藉口,魔鬼委實隱藏在細節中。

是次人大釋法末段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當中最大的問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加插了「及其」二字,變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換言之,宣誓不單是對特區作出,也是對國家作出,故宣誓效忠特區亦延伸至效忠國家,以致所有曾宣誓的特區主要公職人員,不僅要受到特區法律的約束,就連內地相關法律也要遵守。

釋法當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的說法,更加擺明車馬。他強調104條「規定的本質就是政治效忠問題,要求法定公職人員政治效忠是天經地義的事情」。104條所規定的擁護《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堅持和擁護「一國」,即堅持和擁護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份。他明確地指出:「大家看這個條文,在講特別行政區之前明確寫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特區本身就是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說效忠特區而不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就是把香港特區視為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政治實體,明顯違反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法》」。

由此觀之,在人大釋法後,回歸以來的歷任特首、所有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因曾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而需承擔特區,以及內地的法律責任。一旦「被」認為作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作出違反誓言的行為、沒有效忠國家及特區的話,除了會遭到特區相關法例檢控,更可能會被內地司法機關起訴。

其實,是次釋法跟2014年國務院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可說是一脈相承。白皮書將法官及司法人員納入為必須「愛國」的「治港者」,「對國家效忠」,而且履行職務時,要「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並「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而是次釋法則進一步明確地以白紙黑字說明,包括法官在內的特區主要公職人員,已宣誓效忠國家及其特區,並更需為此承擔香港和內地的法律責任。這樣特區還有司法獨立可言嗎?而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利益的案件時,又該何去何從呢?

是次釋法絕對是後患無窮,除了一下子就把特區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及獨立的司法權,一併架空,更是把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全面摧毀了。可見釋法的目的根本不只是要褫奪兩位「港獨」議員的資格,故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日前也指,不相信會有大批議員會在人大釋法後,被司法覆核而失去議席。因為是次釋法根本是為了落實白皮書,實現中央對香港所擁有的「全面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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