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 星期四

陳文敏 - 選舉的廉正

2016112

【明報文章】當公眾的焦點集中在立法會的宣誓風波和特首的競逐時,港大校園內又靜靜地掀起一場風波。事緣港大校委會的研究生議席最近出缺,四名候選人競逐一個議席。投票結果,得票最高的是一名內地的研究生,但隨即遭投訴涉嫌賄選。投訴指候選人在發給選民群組的電郵內附有電子紅封包,提供金錢利益以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校委會認為由於涉及的金額微不足道,以九票對七票否決投訴。事件曝光後,在校內引起嘩然。

以金錢利益誘使或影響選民投票是一項極嚴重的行為,它既影響選舉的公平,亦可構成刑事或紀律罪行。表面上看,校委會的決定似乎是說只要涉及的金額微薄,賄賂行為是可以接受的,這是令人震驚的決定,尤其是來自最高學府。這可能並非校委會的原意,但事件已嚴重影響大學的誠信,而不再是個人私隱的問題。作為公營機構,校委會有責任盡快公開交代事件和理據,以釋公眾的疑慮和保障大學的聲譽。

從法理而言,決定亦難以令人釋懷。法院在處理譚香文案時確曾指出,涉及的利益多寡是考慮被告是否有誘使選民投票的企圖的因素之一,但這只是其中一個因素,甚至並非決定性的因素。在該案中,譚香文提供免費專業講座給其選民,並於講座前由社會名人推薦她作為候選人。法院指出,譚香文一直以來皆有向其界別選民提供免費專業講座,是次加入推薦,目的只是利用講座吸引選民出席而非企圖向選民提供利益誘使他們投票支持,在這背景下,法院才提出涉及的利益微薄不足構成誘因。該案的情况和候選人直接向選民提供金錢利益大相逕庭。

其次,譚香文案涉及刑事檢控,校委會並非處理刑事或紀律罪行,而是選舉的廉正和誠信。刑事案件因保障個人權利而較利於被告的原則,是否同樣適用於處理選舉的廉正,當中極具商榷的餘地。

作為教育機構,大學該堅持道德高地,以最嚴謹的尺度衡量選舉的廉正和誠信,不論金額多少也不能接受,金額多少只是在對學生作出紀錄處分才該考慮的因素。校委會的決定,似乎是混淆了刑事紀律責任和維護選舉廉正的責任。

1 則留言:

  1. 豬科選舉賄賂,乜丹論文造假,都是講普通話,大陸來的蝗蟲,那裡聽到普通話,那裡就開始腐敗,HKU百年基業,就係咁敗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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