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2日 星期四

陳雲 - 公共語文,豈可苟簡?

世紀.文字江湖﹕公共語文,豈可苟簡?

20111221


【明報專訊】香港警務處在屯門良景邨及上水火車站旁樹立簡體字告示,這是首次香港官方在香港市民的日常生活空間使用中共的簡體字。良景邨的告示是「行人路上踏單車會被檢控」,告示牌之側,不立正楷版本。上水火車站旁邊是水貨客集散地,欄杆上的告示是「貨物阻街會被檢控,亂泊單車會被清走,亂拋垃圾罰款千五」,正楷漢字的告示與簡體字版本相間出現。


然而,除卻邊防禁區之外,香港的官方告示從來都不應用簡體字,這是違反香港官方語言通則的。簡體字出現在警察告示牌上,是香港大陸化的徵兆,不能視作等閒。此外,太平山頂有簡體字巴士站牌,幾個大陸遊客購物區的惠康超市出現簡體字宣傳標語,香港機場離境大堂內的大家樂快餐廳,也出現純用簡體字的餐牌告示,這是不尋常的改動。


正楷漢字造字合理,稍有字體辨認能力的大陸人都可讀懂,况且另有圖解及環境提示。而即使他們不能讀懂,香港官方也毋須遷就他們。大陸人來到香港,正要體驗香港文化,不稀罕看到簡體告示。香港官方機構這樣寫,大陸人不會感激你,只會鄙視你。從政,要有智慧:你愈遷就大陸人,他們會愈多投訴,諸多需索,令你疲於奔命。做官的只要說一句:「我相信大陸同胞的語文智力,可以讀得懂。」他們就不好意思要求簡體字告示。


以筆者拍攝到的上水簡體字警察告示而言,即使同時配以正楷漢字和英文,也是毫無必要的。例如附圖的告示,「請勿亂拋垃圾,定額罰款$1,500」大陸人不認得讀正楷漢字的「亂」字,也讀得懂「請勿拋垃圾違者定額罰款$1,500」。香港人到日本,單憑日文漢字和圖解,也猜到公共告示何解。


近日留意警方告示多了,發現香港官方的語文真的退步。例如沙田公園側邊的單車徑,上面寫了警方的告示「行人路上不騎車 單車徑上不步行/跑步」(Don't cycle on the Pavement. Don't walk/run on the cycle track.),教人搖頭歎息。首先,中文禁令是用不得、不許、勿、切勿之類的詞,不能單獨用「不」。單詞「不」,意思是含混的,是不必、不須,還是無?例如讚揚社會安寧的「路不拾遺,夜不閉戶」,裏面的「不」,就是不必,或無人這樣做的意思,並非不准的意思。


警方告示的後半句,用了英文的「/」號,更是觸犯公文大忌。這個標點符號曖昧得很,邏輯上是A or B or both之意(甲或乙或兩者皆是)。英文的公文指導書,就教人不如直接寫清楚,是「或」還是兩者都是。講到一詞多義,中文本來就有辦法,常用的同義複詞「行走」,就是行或走或既行亦走之意。寫「行人路上勿騎車 單車徑上勿行走」,豈不更清楚?草擬警察公告的文書人員,顯然是脫離常用詞彙,也無信心用淺白古文。


沙田的行人天橋上,也有一則警方告示,貌似搞笑:「騎單車人仕注意:行人天橋,不准策騎單車。只准推行,否則會被檢控」。初看以為警方故弄玄虛,單車也有策騎的麼?


細看法例,原來控告行人路上騎單車的罪名,引自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妨擾罪及雜項罪行」第8節「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况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從同段的法例可見,策騎的是馬匹,不是單車。


警方告示用策騎單車,是由於無法徵引適合的法例來懲處,故此用策騎驢馬的罪名來控告。早年,香港行人稀疏,也無單車徑之設,行人路上以慢速騎單車是很普遍的。法例未改變,就只好寫定「策騎單車」,掩人耳目,以便控告了。原來,警方文書人員的頭腦,是用到這些地方去的。

[圖、文.陳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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