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日 星期日

戴耀廷 - 包容「不包容」的

明報   201292

在公共討論,不同的意見不一定是批評,而可能只是把事物的多面性表明出來。批評也可分為正面和負面的。正面批評是要透過指出言論的不足之處,去幫助提出言論的人可更好地發展其觀點。負面批評則只是要指出其不足,批評者並無意要幫助人去改善觀點。負面批評亦可分為對事和對人的。對事負面批評是針對觀點的內容,但對人負面批評則是針對提出言論者的動機、個人質素甚或人格。

不同意見、正面批評,甚至對事負面批評,都可以說是具包容度的言論,是多元社會下所理應存在的。而對人負面批評,包括了用尖酸刻薄的言詞,因帶有某程度的排斥性,可說是不包容的言論。誠然,這種對人負面批評在香港愈來愈多。現在問題是對這種言論是否也要包容。

假設包容是公共討論的政治道德標準,人若要貫徹包容的原則,那麼對這種對人負面批評,應仍只可提出不同意見、正面的批評,和對事負面批評。若對那些對人負面批評的人,也來一回對人負面批評,那就違背了自己所持守的包容原則了。當然包容那不包容的也會有底線,那就是對人負面批評到了鼓吹別人去仇恨或傷害其他人的地步,尤其是針對一些弱勢社群,那就超越了包容的底線。這些言論就應該被嚴厲譴責甚至被制止。

按這理解,包容的原則不單要求人們只提出不同意見、正面的批評,或對事負面批評,和自己不作對人負面批評,但也要求人要包容那些對人負面批評的不包容言論。提出不包容言論的人即使不能完全遵從包容的原則,但至少也要包容那些不願意包容他們的人,即使別人也對他們作了對人負面批評,他們頂多只能對他們回以對人負面批評,而不要去鼓吹仇恨或傷害。

不過,如那些高舉包容原則的人竟然以行動禁止未越底線的不包容言論,或那些提出不包容言論的人進一步以行動去促使其他人不敢提出不同意見、正面的批評、對事負面批評,以至未越底線的對人負面批評,那都違反了公共討論的政治道德,是應受嚴厲譴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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