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司法獨立

明報   20121024

上週在港大舉行了一個閉門的研討會,探討法院與立法機關和法院與行政機關的關係。講者是英國一著名御用大律師,著有多部關於司法覆核的著作,並同兼任港大和倫敦大學學院的客席教授。與會者來自執業律師、法官、學者等。兩天的討論,談到多宗重要的判案,與會者亦提出不少精闢的見解和發人深省的問題,這是一系列「公法對話」的第一回合,討論觀點多元化,而當中討論質素之高亦為這「對話系列」作了很好的開始。

在邀請的嘉賓名單中包括一些終審法院的法官,由於講者剛在終審法院的一宗案件中代表其中一方,故終審法院法官婉拒出席,這種情況在法律界是習以為常的。司法獨立不單要求法官獨立判案,並要求法院的超然獨立能向公眾彰顯。故此,當案件未判決時,法官一定不能單獨與訴訟任何一方單獨會面或傾談,即便是公眾場合大家亦會自動迴避對方。記得有一次出席一個朋友的私人晚宴,在座者包括一名法官,另一名獲邀出席晚宴的大律師剛好在代表一宗由該法官主審的案件,該名大律師抵埗後馬上向主人家解釋,並在致歉後離席!在一些較多人出席的公開場合,碰面有時無可避免。在另一次朋友的家庭聚會中,主人家邀請了近五十名嘉賓,當中有名大律師所代表的個案已審結但仍待法官的判決,但當雙方知悉對方皆在邀請之列,便馬上要求主人家將他們安排於不同枱桌,而整晚兩人均沒正面交談。

司法獨立除建基於制度外,亦需要一系列的價值操守相輔。從案件開始至案件審結,律師代表不應與法官私下接觸是最基本原則。為免瓜田李下,法官一般會減少出席社交場合,而我們制度還規定,地院以上的法官離開司法界後不能重返律師或大律師行業,故此,出任法官對律師和大律師而言是一項榮譽,也是一條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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