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法政隨筆 2012年2月27日
立法會泛民議員力爭行政長官須受《防止賄賂條例》約束,居然爭持了近十年才得到當局在2007 年終於提交法案。但所提的法案,特首受到的約束,仍然低於一般公務員和公職人員,理由是特首由中央任命,「憲制地位特殊」,以及特首已受到《基本法》第47 條的約束,「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據當局解釋,這個要求是遠高於一般公務員的道德操守。
可是,在任時一再接受富豪「朋友」款待,盛宴、豪華遊艇、私人飛機度假,擬備豪宅作退休後住所,算是「廉潔奉公」嗎?一名普通警司,要是休假時頻頻接受富商財團或「江湖人物」的款待,除非有正當理由而得上級許可,否則隨時可遭紀律調查和處分,理由是執法人員與這些人士交往過密,接受款待,會令公眾懷疑他們在執法之際難免偏袒。身為特首,豈不應比一名普通警員更加檢點?若財團首腦是特首作伴享樂的「私人朋友」,執法人員豈無幾分顧忌?
當年審議法案,議員一再要求,特首必須與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受到條例第8 條的約束,就是未經許可而收受利益,即屬違法,毋須證明目的在誘使該公職人員給予某項優待。第8 條是嚴苛的法規,但如果一般公職人員要遵從,為何特首就不用遵從?
就以近日的報道為例,付數千元的價錢,能得到值數萬元的服務,按常理看已是「利益」,對一般公務員而言,已屬違法,但針對特首,就須證明提供利益是為了得到某項優待才可入罪。試問何能服眾?
中外歷史,敬重的都是居要位者能清廉自奉,我們不期待曾特首是聖人偉人,只是盼他多檢點一會,別讓特區面子太難看,可以嗎?
2012年2月27日 星期一
吳靄議 - 曾特首「廉潔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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