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吳靄儀 - 外傭居港權的困擾 ——回應周永新博士

2011年11月12日 出處:公民黨網站

周永新博士深為外傭居港權的法庭裁決感到困擾,但為了避免在區選期間造成誤解,所以等到選舉過後才發表評論。我希望到了這個階段,大家可以心平氣和討論這個社會上有強烈不同意見的問題,消減分化和困擾。

周博士的結語,道出了困擾的核心︰ 「左看好像法庭裁決有道理,外傭住滿七年確有申請居留的權利,右看卻覺得外傭只是來港打工,怎可說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我看誤會就在其中。

首先,外籍人士來港任職家務助理,的確是一個來港工作的特殊安排,並不是一個移民計劃,所以並不是住滿七年,就有權經過申請手續,成為香港永久居民。這點是完全沒有異議的。

「通常居住」意義廣闊

那麼,法庭關於「通常居住」的裁決又是怎麼一回事呢?簡單地說, 「通常居住」的意義相當闊,很多合法在香港工作及生活的人士都可說是通常在香港居住,但是只有很少人可以申請居留權,因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要求十分高,審查也理應十分嚴格。

正如終審法院在另一宗官司裏說, 「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是一個附有重要權利的身份,並不是輕易可得,特別是以非中國籍公民來說,更是一種額外的對待,所以不可能是大量地賦予。

換句話說,即使外傭在本港的居留可說是「通常居住」,也不是每位滿七年的外傭也有資格申請居留權。法庭裁決帶來的改變,是入境處不能倚賴「只要是外傭,就不是通常居住,就無權申請」的立場。正如我們海外留學,以學生身份拿簽證,不能藉此轉為當地公民,但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有些留學生有可能改變身份一樣。這類情況,應該是個別例外而非正常途徑。

「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並不是指主觀願望,從英文文本"have taken Hong Kong as their place of permanent residence"可見,這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時,已能提出足夠證據,令入境處相信,申請人已採取了步驟,以香港作唯一的家,跟「住滿七年就有權申請」有很大的距離。

我們在申請的個案實例可見,提出申請的外傭夫婦已在香港居住了20 的七年之中,有一段時間並非合法逗留,所以仍是不符合「連續七年」通常居住的條件。

無可諱言,一般市民得到的印象是,只要符合通常居住七年,申請居留權一般會得到入境處批准。對此,政府要負很大的責任,因為根據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供的資料,外傭除外的外籍人士申請居留權,很多都得到批准。亦有個案顯示,入境處對某些外國人的審批,態度相當隨便,甚至不符法例要求。假若如此,立法會就有理由要問個清楚。

另方面,法庭審理的個案顯示,對於外傭在香港所生的子女能否在本地上學,入境處似乎給予不同待遇,也是值得查究之處。

入境處標準應查究

曾任入境處長及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說得楚楚可憐,好像入境處的官員什麼也不能做,但事實剛相反,他們一直行使很大的酌情權而不受監管,無論拒人入境或審批逗留或居留申請,都以「不評論個案」為理由,拒絕公開交代。

入境政策,向來是敏感議題,外傭來港工作,不應變成移民渠道,這個政策,得到市民廣泛認同,無可厚非,但實施的方式,必須經得起法律的考驗,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周博士認同外傭有權為爭取自己的權利而打官司,我相信這是香港人的共識,而善待所有來港服務的人士,也是香港社會的價值。

連串官司,法庭的裁決,有助我們完善外傭的制度。可能現時的做法需要有修改之處,周博士的評論,提出了市民在這方面的一些憂慮,將來應得到充分考慮。

吳志森 - 民粹主義的幽靈引爆族群炸彈 (節錄)

明報 2011年11月15日

法官的判決,粉碎了一些民粹政客近幾個月來的胡言亂語,例如: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是很容易的,一紙聲明就可以了,前入境處長葉劉淑儀更說,入境處一向很鬆手,一直都是這樣做。但法官的判決,卻斬釘截鐵的說明了「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定義是相當嚴格的,法律亦賦予入境處很大的權力,為香港嚴格把關。如果入境處以往沒有好好履行自己的職責,就是嚴重失職,今後應該用同一法律標準,處理所有外籍人士居港權的申請。

外傭案信手拈來,成為民粹政客打擊對手的工具,無所不用其極的恐慌策略,挑起港人潛藏的排外心理。12萬外傭湧港,連配偶子女達50萬,吃盡我們的房屋、教育和福利,一切都似曾相識。1999年港人內地子女居權案,167萬人「踩沉」香港的恐嚇,就是時任保安局長,今天貴為民望第一的立法會議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的傑作。葉太棄官從政,借民粹達政治目的,手法愈來愈嫻熟,「民粹天后」當之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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