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8日 星期六

李怡 - 梁特鬼拍後尾枕道出了政改真意圖

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3月28日

梁振英在立法會上回答「緬甸、北韓、中共那些是否都是真普選」的問題時說,「根據當地的法律所實行的普選,就是該地方的普選。香港的普選……是真普選」;在回答另一提問時說,「英國的首相不是直選產生的,……因此亦有些人說英國的首相其實不是普選產生的。」傳媒注意到他的前一個回答,但後一個回答其實更關鍵:他講「有的人說」卻沒有指明是甚麼人說,而他也沒有表示不同意,因此可以看作是他的看法或「黨」的看法。

梁振英的普選定義,就是緬甸、北韓、中共那樣的普選,同時也是當前中共港共要香港人接受的一黨提名「真普選」;而絕非那個「其實不是普選產生」的多黨參選並且沒有預設結果的英國選舉。

夠清楚了吧。換言之,如果香港人接受了梁振英的北韓式「香港真普選」,香港就由過去英國政治體制所保障的香港的自由、法治、人權等文明社會,滑向北韓、中共式的「真普選」所建構的社會。

也許可以進一步探討梁振英的解釋,他反反覆覆講的普選是:「每一個社會的憲法、根據當地的法律所實行的普選,就是該地方的普選。」香港「根據《基本法》,根據人大有關決定,包括8.31決定,來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因此就是真普選。

根據《基本法》,香港極少人反對;但根據違反《基本法》的人大有關決定,包括8.31決定,來落實普選,那就不是以憲法為依據的法治之下的選舉,而是以政治需要去強行立法的法制之下的選舉。以法律來貫徹政治目的的法制下的選舉,產生的就是中共、北韓這種體制。

《基本法》45條規定的行政長官普選是「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它確實沒有具體說可以有「公民提名」,但「廣泛代表性」為甚麼不可以包括公民提名呢?「按民主程序」為甚麼不可以有公民提名這種民主程序呢?公民提名並不違憲。而人大2004年決定的五部曲,卻違反了《基本法》所定的修改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三部曲的程序;8.31作出選舉辦法「如何修改」,不但在《基本法》中沒有依據,而且也違反了2004年決定的人大常委只能作出「是否修改」的權限。8.31決定的內容,更違反《基本法》25條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6條港人有選舉權和被選權、39條兩個人權公約所定的政治權利等等。因此,如果香港仍然實行法治(即rule of law),只能依據《基本法》條文去制訂政改法案,而不能越俎代庖地以沒有法源的權力作出人大決定去扭曲《基本法》。

去年6月,從終院退休轉任非常任法官的陳兆愷在一個法律教育講座中提到,如果未來普選方案違反《基本法》39條確定的人權公約,必會受訴訟挑戰;他同樣強調如果將來23條立法的內容違反人權公約,也必受訴訟挑戰。因此,即使有泛民轉軚而使法制(rule by law)導向的政改通過,恐怕仍會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並不是通過了就萬事大吉。

不過,我們真要感謝梁振英鬼拍後尾枕道出了中共作8.31決定的真正意圖,就是要用「500萬人有投票權」這個誘餌,讓香港社會從根本上變法治為法制,也就是從「法的統治」轉為「依法統治」,由此而擺脫《基本法》的約束,不斷以人大決定來推行各種政治經濟決策,由中共國指揮港共政權一切按中共指令立法和辦事。根本的轉變會由「其實不是普選產生」的特首選舉轉為北韓、中共式的梁特口中的「真普選」開始,然後香港政治體制就慢慢向北韓和中共的一黨專政模式蛻變。

不過,梁特、林鄭等高官,也會像大多數的大陸裸官一樣,他們把推北韓式的「真普選」列為「硬任務」,但他們自己的家人、財產就轉移到英國或其他被他指為「非普選」的國家去也。因為,大陸有一句流行語:離開中國的錢才是你自己的錢。家人也一樣吧,離開中國的人才是安全的人。而正如世界上有「邏輯」和「中國邏輯」這兩種邏輯一樣,也將清楚地有「香港」和「中國香港」之分。

非常同意梁特在答問大會的結束語:按照8.31決定的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與仍然由選舉委員會選行政長官,兩者比較,哪一樣更加好呢?香港市民心中有數,清清楚楚。因為大家都比較過,英國「非普選」體制下的香港,和在中共國主權下的中國香港,哪一樣更好,的確是清清楚楚。(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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