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李怡 - 「水治」的法治還是「刀制」的法制

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3月11日

二十七名民主派議員聯署聲明,指人大常委的八三一決定違反《基本法》第25、26、39、45及68條,重申必定否決任何根據「八三一決定」框架制訂的「假普選」政改方案。中共和港共多名高官則一再強調,「八三一決定」不可動搖,普選必須在這個「法治框架」下才有合法性。另一方面,港大學生會前會長梁麗幗以個人名義申請司法覆核,以「八三一決定」與《基本法》不符,要求高等法院推翻政改第二階段諮詢。

大家都講法治,究竟哪一個才是真正法治?自從習近平刻意強調「依法治國」,梁振英政權也不斷仿效,政改諮詢反反覆覆講「依法」,又反覆說佔領運動是「違法佔領」,警察是「依法清場」。據學者統計,梁特去年的有限談話中,提到「依法」高達三十七次,今年頭兩個月也有九次。

也許我們可以談談關於中國的法治通識。

中共自建政以來,除了文革十年毛澤東自稱「無法無天」之外,中共長期講的寫的都是「法制」而不是「法治」,講最多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

一九七九年實行改革開放後,大陸曾有過是要「法制」還是要「法治」的爭論。由於國語讀音相同,因此學者把「法制」稱為「刀制」(「制」字為刀字旁),將「法治」稱為「水治」(「治」字為水字旁)。「刀制」的刀意味把法當「刀把子」,即合法使用暴力的工具;「水治」的水象徵人民,《荀子》以「君」(政權)比作「舟」,以人民比作「水」,指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唐太宗與諫官魏徵多次講到荀子,並說:「怨恨不在於大小,可怕的只在人心背離。水能載舟也能覆舟,所以應該高度謹慎。」

經過近二十年反覆爭論,到一九九七年中共中央才採納學者的建議,將「法制」改為「法治」。中共黨的十五大報告,正式確定「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一九九九年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寫入憲法。 

儘管在用語上把「法制」改了「法治」,但中共既然把「依法治國」理解為「黨領導的基本方略」,就等於在觀念和實行上仍然是「法制」,即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以法律為統治工具的「rule by law」,與法治的「rule of law」是兩回事。大陸法學家李步雲解釋說:「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律制度是相對於一個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軍事等制度來說的,而法治從來都是相對於人治來說的,……法治與人治是兩種對立的治國理念和原則……。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時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實行法治。」

聯合國官方網頁有「聯合國與法治」一欄,列有對法治的解釋:「法治……,即法律應該統治整個國家,用以反對政府官員個人的專制獨裁。」「對聯合國而言,法治概念還要求採取措施來保證遵守以下原則: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法律負責、公正適用法律、三權分立、參與性決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

法治的核心機構為三大部門:公正獨立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因此法治的基礎是三權分立。講要實行「三權合作」的不是法治而是法制,即政府用法律的形式進行管治,包括壓制人民的自由和天賦權利。

早前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說:一國兩制有一國兩制的規矩。對法治社會來說,「規矩」就是被稱為香港小憲法的《基本法》,而不是違反《基本法》的國務院白皮書來一個規矩,人大常委決定又來一個規矩,然後再一個決定又推翻原有決定來一個新規矩,那不是法治而是人治,是統治者按政治需要不斷變更法律來統治人民的法制。《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制訂的,中國憲法的其他條款不適用於一國兩制的香港,不僅在制訂《基本法》時中共領導人已再三聲明,而且憲法與《基本法》存在相反的條款也明白顯示無法適用,比如服兵役、交國稅、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計劃生育等條款。

人大八三一決定,是以刀制的法制來破壞香港原有的水治的法治。法治是香港核心價值的根本,一切自由、人權都建築在法治基礎上。在法治國家,只有在講民主、自由、人權等價值時才會提到法治,因為法治是不須提而人所共知的一切權利義務的基礎。而天天講法治的國家和政治人物,實行的一定不是法治而是刀制下的法制。(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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