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1日 星期五

六四廿一年祭:周舵 - 為何「愈維穩愈不穩」?

201063


【明報專訊】近來,一篇題為《以利益表達制度化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的研究報告(由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社會發展課題組撰寫)在知識界廣為流傳。該報告的內容摘要如下: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明顯增加,現有的維穩思路和工作方式不但難以化解這些矛盾衝突,反倒導致愈維愈亂的惡性循環。要實現真正的社會和諧與穩定,就必須徹底轉變思路,形成維護社會穩定的新思維,把利益表達和社會穩定作為同等重要的雙重目標,以法治為核心,推進利益均衡與利益表達的制度化建設,形成社會長治久安的堅實基礎。」(全文見港刊《領導者》總第33期)


要害正是「以法治為核心」這句話!


靠法治「維穩」才能長治久安


本人早在十幾年前提出的「漸進民主論」當中,就強烈主張仿照英國模式,把政治現代化區分為兩個階段,「先自由、後民主」,即首先要解決自由憲政與法治的基本制度建設,亦即「第一代人權」的切實保障問題,然後才能把民主化即「第二代人權——平等的政治權利」(主要體現為一人一票的普選制)提上日程。這是既能解決我國當前面臨的最急迫、最嚴重、人民最不滿的制度弊病,又能避免因「參與爆炸」而導致失控的最優路徑。其間有大量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問題需要一一澄清,不及細述,請參看拙著《漸進民主論集》中的相關文章。這裏僅以「六四」事件為例,談談為什麼只有靠法治「維穩」才能長治久安。


1989年「六四」導致眾多市民和一些學生無辜死亡的天安門廣場的清場,放在一個自由民主的法治國家,原本是件極其簡單的事情:首先,依法照準大學生和平遊行示威的申請;其次,依法規定遊行的標語口號,起止時間,人數、路線、地點和禁止事項(不得阻塞交通,不得破壞公私財產,不得使用暴力,等等);第三,警察負責保護依法進行的遊行示威,阻止一切違法言行;不聽勸阻的,警察依照法律授權動用合法限度之內的強制手段——用警棍、水龍、催淚瓦斯、橡皮子彈……強行驅散或逮捕。照此辦理,即便有個別人不聽勸阻,幾輛消防車,高壓水龍一冲就能解決問題,哪會發生大學生長期佔據天安門廣場,警方無計可施,最終要動用20萬大軍進京大開殺戒這樣的恐怖悲劇?前總書記趙紫陽所主張的「在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上解決問題」,就是試圖把中國引向世界文明國家共同的法治道路,不幸,卻被「4.26」社論的階級鬥爭邏輯誣指為「支持動亂,分裂黨」!


人們不免要問:一個執政長達40年的黨,怎麼會如此驚人地低能?全世界的民主國家,警察打人——尤其是在處置違法並且不聽勸阻的示威遊行時——司空見慣,人們見怪不怪;但在中國,警察打人卻一定引起極大的公憤——這是為什麼?當前我國失業率猛增,群體性事件勢必隨之高發,政府和警方應當如何處置?


現代法治國家 沒有內部敵人


一個現代法治國家只有外敵——當它遭受外國侵略時;它是沒有內部敵人的,國家內部只有守法/違法、合法/非法之分。這個「法」,是按照正義理念和制定法律的合法程序產生,獲得最廣泛的社會共識的認可,切實約束政府和人民、保障人權的正義良法。在這個自由憲政的法治之下,警方作為執法部門,其職責就是維護此正義良法不受任何人、任何機構和組織的侵犯,以確保每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公民的一切合法言行,警察沒有任何干涉之權;反之,對於侵害公民權益和社會利益的不合法言行,警察當然被法律賦予強制之權;違法者如果不聽勸阻,警察就必須視其反抗的程度和方式,動用法律嚴格規定的、適宜限度之內的強制措施,包括暴力手段;非如此,不足以保障守法公民的權益和全社會的整體利益。其背後的基本理念是「人性惡」,人的「罪性」(sin):清醒地面對人性的客觀現實,認識到無論在多麼「理想」的情况下,每個人的人性之中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侵犯他人、危害社會的可能和衝動;人永遠不是天使,人間注定不會有天堂,因此不得不用法律、道德等等文明教化,來馴化和約束每個人。


馬克思主義的社會觀和人性觀則完全不同。馬克思根本不承認有什麼永恆不變的人性和作為普適價值的人權,一切都是「歷史的」、「具體的」、「階級的」即相對的;所謂「人性惡」只不過是不合理的、人剝削人的私有制社會的產物;共產主義人間天堂消滅了私有制,也就消滅了人性惡。在共產主義天堂降臨之前,人世間就是一個天使(「人民」,無產階級)和魔鬼(「敵人」,資產階級)殊死搏鬥的階級鬥爭的血腥戰場;對於魔鬼,對於敵人,那當然是可以無所不用其極—— 「對階級敵人要像秋風掃落葉一樣殘酷無情」(雷鋒的名言),根本沒有什麼人權可言,頂多不過是出於策略考慮,給點「出路」而已;而對於天使,對於「人民」,則是「對階級兄弟要像春天般溫暖」,兄弟有錯誤,你只能好言規勸,「多做政治思想工作」,打罵是絕對不可以的。於是,警察就只能在兩個極端之間搖擺:對於敵人,可以濫施暴力,原則上怎麼殘暴都可以;對於人民,則只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處於極端軟弱無能的尷尬境地。


中共治國理念 仍然不是法治


中國共產黨的治國理念,直到現在也仍然不是法治(rule of law),是載入憲法的馬克思主義的階級鬥爭學說,是「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而這也就是為什麼1989年中共保守派要把學生的示威遊行用「4.26社論」定性為敵我矛盾,把63日晚間人民群眾阻止軍隊進城的行為定性為「反革命暴亂」,然後濫用武力予以鎮壓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比警察更尷尬的也許是各級地方官員。當面對「群體性事件」時,他們首先必須區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但這裏既沒有標準,又沒有做判斷的足夠信息和時間,更沒有充分的授權,尤其是絕不可能獲得社會認同;於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不是左了就是右了,不是太軟就是太硬,可謂「動輒得咎」。這就充分說明,「建設和諧社會」的治國理念,以及包括警察和政府官員在內的每一個中國人的根本利益,都是和馬克思主義的基本教義格格不入的。


任何一個現代法治國家,都要以憲法和其他法律莊嚴承諾包括遊行示威在內的各項公民自由權利,並以法律的強制力予以切實保障,任何人或任何機構——包括政府、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在內——如果剝奪或侵害這些自由權利,就要受到法律的嚴肅懲處。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也有類似的憲法和法律規定,「六四」事件發生後的當年1031日也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但是,任何人都能看到,事實上這些規定迄今為止仍然遠未落實,公民示威遊行,或成立不受政府干預的民間社團等等行使合法自由權利的申請,在絕大多數情况下都根本不被批准,這和當今全世界任何法治國家的實際情况都構成了極具諷刺性的鮮明對比。這種自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以來持續至今的憲法和法律的虛偽性、欺騙性,憲法和法律的紙面規定與權力機關實施法律的實際完全脫節的情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執政黨和政府置於執法犯法的境地,使得法律的神聖性、嚴肅性蕩然無存,以至於到了文革時期,國家主席劉少奇手持憲法文本抗議對他人身自由權利的非法侵害時,不但毫無效果,反而招致了更殘酷的、駭人聽聞的迫害。這種執政黨和政府執法犯法的局面如果聽其繼續下去,哪一個中國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自由權利能有根本保障?這樣一個建立在制度性的謊言和欺騙基礎上的國家,從何建立基本誠信?遍佈中華大地,花樣百出的假冒偽劣怎麼可能得到遏制?我們這個有着數千年文明史的偉大民族,將會淪落到何等卑劣的可恥境地?


中共領導者 是一群邪惡之徒?


20年來,我從未停止過對「六四」慘劇的沉重反思。追究責任並不特別重要。重要的是汲取經驗教訓,以免重蹈覆轍。我一直在自問,那種迄今為止仍然普遍流行的,正/邪二分的道德譴責——中國共產黨人,至少是他們的領導者,是一群邪惡之徒,他們注定了要幹邪惡之事——能夠解釋「六四」這一場民族悲劇的深層原因嗎?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誤入歧途的社會


1989年的中國,是一個無論是執政黨、政府,還是知識分子、大學生以及人民大眾,對於一個現代法治社會究竟應該如何治理,從觀念、制度、政策到具體行動都極度無知、混沌一片的,誤入歧途的社會。這樣一個國家,怎麼可能有效治理?198962日,我們在《六二絕食宣言》中所發出的近乎絕望的呼喊「我們沒有敵人」不但不被執政當局接納,反而因「六四」的血腥鎮壓而完全淹沒,社會對立與仇恨反而更加難以消解,社會和諧與和解至今仍然遙不可及,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化因此而埋下了巨大隱患,這不能不令人對於我們這個被仇恨的油蒙了心的民族感到深切憂慮!


那麼,究竟孰令致之?一句話:是那個完全脫離現實,純屬烏托邦幻想的馬克思主義,使共產黨人乃至廣大民眾喪失了基本的常識判斷。馬克思主義是萬惡之源——至少對於近代中國而言是如此。這麼說,我看不算過分。導致「六四」慘劇的根本原因不能由正邪二分的道德審判得到深刻揭示,相反,其根本原因是,我們這個民族因馬克思主義的誤導所致的,深入每個人骨髓的整體性愚昧無知。其拯救之道,不是延續我們中國人自古以來最擅長的道德審判,而是推行新一輪思想啟蒙,和艱苦持久的建立法治社會、自由憲政的不懈努力。正是出於這個考慮,本人才高度評價「胡溫新政」所提出的「建設和諧社會」的治國新理念,因為,這才是對於馬克思主義這個「階級鬥爭、暴力革命、無產階級專政」三位一體的暴力仇恨邪神崇拜的根本性糾正,才是把中國引上現代法治憲政之路的治本之道。馬克思主義這個西方文明異端不僅敵視西方主流文明,敵視全人類的普世價值,而且與中華文明和諧中庸的偉大傳統格格不入,我們中國人有什麼理由要去信仰這個西方邪教?把這樣一個如今只有屈指可數的幾個政黨還在愚昧信奉的西方邪教奉若神明,卻把自己的祖先和傳統棄之如敝屣,「愛國主義」還從何說起?


一句話:只有把國人「借道德解決一切問題」的積習引上新一輪思想解放和思想啟蒙之路,建立法治憲政的普遍共識,才是治本性的維穩之道!

(四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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