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1日 星期日

鄭立 - 他們好像不知道憲章是可以修改的

2016730 

【明報文章】憲章的作用,是約束政府與法律。個人要守法律,而法律則不能違憲。議會即使通過違憲的法律,會因為違憲而無效。政府實施的自認合法權力,如果被發現違憲,也會無效。《基本法》也是一樣,要守基本法的是政府,以及香港立法會所通過的法律。但你無法用基本法控告任何一個「個人」,你不能拿着基本法告他侵犯你言論自由。
憲章並不是永恆不變的天條,憲章是可以修改的。例如美國憲法,經由國會兩院必要人數的三分之二,即可啟動修憲。美國的憲法,在200多年來,也多次修改過。那是明顯的,人類制定的任何條文,往往是依據制定時的社會狀况來設計的。而隨着時間,社會與技術會演化,故條文會慢慢的變得不合時宜,而必須修改,就像機器的零件老化,需要替換一樣。
提出修改憲章的人,自然是對現行憲章不同意的人。但是有權提出修改憲章的人,則是議員。議員成為議員時,固然要宣誓維護憲章,這卻是指憲章的整體。
忠於憲章 才會想推動修改
也就是說,所謂「效忠憲章」,是指「支持憲章去約束政府」的這個精神,並同意「法律與政府不應違憲」。「效忠憲章」,並不等於同意憲章上寫的每一條條文。如果「效忠」代表必須同意憲章上每一條條文,那麼修憲制度和權力的意義何在?正是因為不同意其條文,才會提出修憲;正是因為大家都不同意那條文,修憲才能夠成功通過。
故此,議員不同意憲章上的任何條文,不等於他不忠於憲章。正是忠於憲章的人,才會不同意上面的條文,並想要推動去修改它,修改它是為了讓未來的政府遵守修改後的條文。不忠於憲章的人,他們不需要提出修改憲章,而是直接不遵守憲章,把它視為白紙,形同虛設。
通過違憲的法律,並實施違憲公權力及說成是合法,甚至直接廢掉或不設立違憲審查,使憲章淪為擺設;如果沒有違憲審查,這樣的憲章,寫得再漂亮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制度上它有如不存在。一堆違憲法律與違憲權力存在,憲章也約束不了。諷刺地,不忠於憲章的人,是不需要提出和憲章對立的政見的,因為他絕對是講一套做一套,要不就指鹿為馬,盡做違憲行為再說他是合憲的,反正沒有一個中立的法庭審他是否違憲,他怎說都可以。
一個人聲言提出跟憲章條文不同的政見,哪怕他提出的政見是「反對言論自由」也好,也不能說他違憲。一個人可以效忠憲章,而不同意目前的條文。他有權帶着與憲章不同的政見,參與議會,並推動將憲章換成他所主張的政見。而他就算提出並有份通過違憲的法律方案,例如一條危害言論自由的法律,那人也沒有違憲,那條法律將會因為違憲而被無效化。
故此,一個人抱着和憲章條文不同的政見,那只代表他是一個有意修憲者,而不是一個反對憲章的人。
我有交稅的。想到我交稅養的,是一群對上面的常識傻傻搞不清的官僚,我就想去消費者委員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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