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 星期三

李怡 - 為現階段政改問題簡易釋義

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4月15日

政府的政改方案即將推出,社會集中關切泛民議員會否有人轉軚,筆者繼個多月前寫的〈有關政改的簡易答問〉,現再就新形勢下的政改問題釋義,對於要與朋友討論的讀友或有幫助。

問:現階段政改形勢如何?

答:27名民主派議員聯署企硬否決,前天飯盒會23名議員再次聯署,使政府和建制派多認為政改通過機會接近零;中共也企硬不會撤回8.31決定。儘管有人提議中共作出再優化和取消功能組別的承諾,以換取泛民支持,但中共和泛民均沒有接受妥協迹象。政府仍努力向泛民撬票,包括約談泛民,嘗試推高支持的民調,但雙方企硬的形勢未變。

問:政府為扭轉劣勢,從哪些方面引導泛民議員轉軚?

答:傳言以一億元買泛民一票,泛民若有人接受等於在公眾面前向魔鬼出售良知。要泛民轉軚必須有令他們下台階的論述。目前港共的論述有幾點,一是普選必須依從法治,而法治框架就是《基本法》和人大8.31決定;二是以民意施壓,指多數民意支持袋住先,若否決方案會在下次立會選舉被選民踢走;三是泛民須接受現實,而現實就是中共不可能撤回8.31方案,不接受這現實就沒有普選;四是如果否決方案,將會導致梁振英連任,而這是絕大部份市民不想見到的噩夢。

問:8.31框架下的政改,是法治下的普選嗎?

答:是反法治的選舉。法治必須嚴格依照《基本法》條文。《基本法》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6條規定香港人有選舉權和被選權、39條規定兩個人權公約具凌駕地位,明確「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即兩個公約)規定抵觸」。人權公約規定的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是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受不合理的限制。《基本法》附件一規定修改特首產生辦法實行「三部曲」。《基本法》也沒有賦予人大常委有決定香港事務特別是屬於自治範圍的選舉事務的權力。若立法會通過8.31框架下的選舉,即意味着接受中共基於政治考慮而踐踏《基本法》,等於宣告香港法治的死亡。

問:《基本法》45條訂明普選特首需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提名委員會有提名權,而公民提名沒有被列入。難道這不符合法治嗎?

答:「廣泛代表性」和「民主程序」就可以包含公民提名,因為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25、26、39條的法治精神。法治的經典解釋來自英國17世紀政治哲學家John Locke,即:個人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禁止;但政府不能做任何事,除非法律許可。公民提名體現法治下的個人意志,人大為香港選舉作決定則不是法律許可的事。

問:要求人大撤回8.31,是否不現實?現實地去追求理想,是否應選擇袋住先?

答:如果現實雖非理想但仍然是向理想走前一步,我們絕對應該接受現實。但如果現實是毀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法治核心價值的話,就絕對不能接受這現實。

問:否決政改方案,會否導致梁振英連任?

答:以不使梁振英連任來交換支持政改,這是令人難以想像的極度醜化梁振英的論述,想不到不僅建制派有人提出,而且梁振英本人也厚顏笑納。當被問到「有人話願意袋住先,是因為不想見到你連任」時,梁振英即以笑臉回答,說現在不是考慮連任的時候。他沒有否定這種交易。可見為了通過政改,已不知羞恥到何種程度。

如果否決方案,仍然是原地踏步由中共欽點梁振英連任,中共要承擔揀選一個民望超低的人當特首的罪疚和罵名;如果通過8.31框架的政改,由五百萬選民在幾個爛人當中投票選出梁振英連任,中共就不需負疚也免去罵名,因為已取得香港選民的認受性也。

問:有人主張舉辦公投或有公信力的民調,去決定議員是否該接受8.31框架下的方案。若袋住先佔多數,泛民是否要順應民意,還是要逆民意而堅持投否決票?

答:選民選出代議士,是基於對當選者信任,即相信代議士可以為選民作是非對錯的選擇,而不是每一項議案都要徵求民意,根據民調作取捨。泛民議員倘認清8.31框架下的選舉意味香港法治的死亡,那麼不管民意取向如何,都應該憑自己的認知和良心投票。就如甘迺迪總統把民權法案提交國會時知道一定會輸掉連任機會一樣,泛民議員也應該坦然宣示:即使失去下屆議席,也堅持投否決票。

問:從政治現實考量,投否決票是否不利下一屆泛民選情?

答:就民調來看,即使支持袋住先的比率較高,與反對的比率也相當接近。但若以泛民的選民層來考量,那麼反對的比率肯定大幅拋離接受袋住先。因此投否決票才有利於泛民選情。若再考慮雨傘運動對市民的影響,考慮趁這機會讓新一代接棒,和讓自己退出政治舞台可留下完美身影,民主派議員應該沒有甚麼選擇只能投否決票了。(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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