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8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何須「劃清界線」?

2011年8月8日

【明報專訊】公民黨不會因其法律界成員代表任何人打官司而「劃清界線」,更遑論與代表外傭申請人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的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劃清界線」。我們深信,每個市民,都有權訴諸法庭,要求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和自由得到伸張,並在司法程序中有權得到律師代表。無論是刑事辯護或民事訴訟,都無二致。律師和大律師,絕不應該以當事人的身分名譽、官司的勝敗成數與社會反應而拒絕接任何案件。剛相反,愈是弱勢社群,愈是社會主流群起而攻之,大律師就愈應重視這個義務,為這些人士提出法律之下最有力的辯護。

本人支持、擁護、敬佩李志喜在排山倒海的偏見和壓力之下,堅定不移,為同行樹立典範。李小姐在香港法律界深受尊重,我有幸與她一起,打過好幾宗吃力不討好的官司,港人內地子女的居權案是其中之一。在人大釋法之後,在《劉港榕》案的終院上訴時,代表申請人的我們,在法庭上遭法官絕不客氣的對待,我們不理沮喪情緒,繼續力陳法庭必須考慮的理據。這不但是大律師和律師對當事人的責任,更是對法庭、對法治的重大責任。這也是公民黨所表揚的公義精神。作為公民黨的創黨黨員,李志喜當然代表這種無畏無懼維護公義的精神。

與此同時,市民必須明白,任何一位公民黨成員所接的官司,都不能自動變為公民黨的官司。李志喜代表的是該官司的申請人,只接受申請人的指示,獨立專業履行公職,不容她個人其他身分、關係、意向、好惡影響,更不容任何個人、組織、政黨、政府官員、傳媒、壓力團體等等干預,公民黨同樣沒有任何地位過問這宗官司。如果有人以為公民黨可以操控或企圖操控其大律師成員,或以為公民黨黨員執業要受黨指揮、要考慮黨的利益,那就是對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架構徹底誤解。公民黨絕對沒有必要「劃清界線」。

法律爭議 應由法庭裁決

其他政黨藉故企圖抹黑公民黨,只是反映這些黨派的一貫作風,但若是傳媒和社會人士也因此而將大律師本人與他所接的案件混為一談,將該案件等同政黨的官司,我們卻不能坐視,因為這會嚴重影響司法程序,對案件中的申請人不公平,托詞代表他們的大律師有政治目的,就任意對案件施加政治干預,會危害申請人在法律之前應得的公平對待。

香港是法治之區,一向秉持司法獨立不受干預的原則。法律爭議,應由法庭裁決。法庭若裁定申請人享有居留權,港府就應按法庭裁決執行。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所有人都應尊重法庭,而不是用盡政治手法向法庭施壓,企圖影響法庭的裁決。律政司長若正視自己維護法治的責任,就應公開發言提醒公眾,而不是保持緘默,讓法庭承受更大的壓力。


吳靄儀 - 外傭不是莊豐源
文章日期:2011年8月8日

【明報專訊】「五十萬外傭連家屬湧港」之說,謬誤重重。其一,「莊豐源案」根本完全與此無關。莊豐源的父母是中國公民,所以他是中國公民;由於他是在父母親持雙程證來港期間出生,所以他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一),「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為香港居民的定義,自動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但外傭屬於非中國公民,只能憑藉第二款(四)的途徑,因此須滿足三項條件,包括「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及在申請時已經是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而是否符合這兩項條件,須由入境處按照申請人的實際情況而定,不易過關。所以這次的申請人即使打贏官司,也不等於十二多萬在香港已滿七年的外傭自動成為永久居民。李慧琼議員在〈再論外傭居港權〉文中提及「曾居港滿七年但已返回原居國家的前外傭」,但法庭早有裁決,通常居住「連續七年」這個要求,必須是緊接著申請居留權日期之前住滿七年,如果已返回原居國家,已不符「連續七年」的條件。

其二,「外傭成為永久居民之後,每人會有數名親人來港團聚」之說,同樣沒有根據。申請在外地的親人來港居住,並非永久居民的權利,須先提出證據顯示有充裕經濟能力負擔起這些親人居港生活需要的所有經費,入境處才有可能批准。如果申請人擔當低薪的基層職位,根本難以做到,要來港領取綜援度日,就更天方夜譚。

其三,「外傭成為永久居民,僱主就須支付最低工資」:此說與法例不符。《最低工資條例》第7條清楚訂明,該條例不適用於食宿由僱主免費供給的家庭傭工。是否永久居民都是一樣。

罔顧事實,「一味靠嚇」,不但不負責任,而且對三十多年來服務香港家庭的外地傭工絕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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