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2日 星期日

曾鈺成 - 行政主導從何而來?(舊文轉貼)

明報 2005年4月25日

Vic:「行政主導」是北京的魔法,可以無中生有。今夕何夕,還迷信行政主導? 就香港而言,中央心目中的行政主導其實是行政霸道,奈何絞盡腦汁限制民權民主的基本法都無法達致其理想。諸如許崇德教授這些基本法起草委員,你能期望他們出來說:對不起,我們為基本法定案時思慮不周,以致中央無法全面的,嚴密的掌控香港的局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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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北 京 舉 行 的 紀 念 香 港 《 基 本 法 》 頒 布 15 周 年 座 談 會 , 前 《 基 本 法 》 起 草 委 員 、 人 民 大 學 教 授 許 崇 德 表 示 , 《 基 本 法 》 規 定 的 香 港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 是 「 行 政 主 導 」 的 。 他 強 調 , 香 港 需 要 一 個 強 勢 政 府 , 以 應 付 紛 至 沓 來 的 矛 盾 甚 至 禍 患 的 發 生 。 許 教 授 還 說 , 《 基 本 法 》 既 然 已 為 行 政 主 導 鋪 平 了 道 路 , 行 政 長 官 就 應 該 「 敢 於 用 權 , 善 於 用 權 , 構 建 香 港 特 區 的 強 勢 政 府 」 。

不 難 聽 出 , 這 是 批 評 剛 辭 職 的 行 政 長 官 董 建 華 沒 有 好 好 地 「 用 權 」 , 沒 有 建 立 香 港 需 要 的 「 強 勢 政 府 」 。 出 席 同 一 座 談 會 的 清 華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院 長 王 振 民 說 得 更 白 。 他 指 《 基 本 法 》 規 定 的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最 終 需 要 由 人 來 落 實 ; 前 些 年 香 港 社 會 之 所 以 出 現 很 多 紛 爭 , 就 是 由 於 特 區 政 府 沒 有 建 立 成 為 一 個 強 勢 政 府 。 他 說 , 《 基 本 法 》 賦 予 行 政 長 官 很 多 權 力 , 在 法 律 規 定 的 範 圍 內 將 這 些 權 力 用 足 、 用 到 位 , 就 是 對 《 基 本 法 》 的 落 實 。

這 些 意 見 , 如 果 準 確 反 映 了 中 央 領 導 人 當 前 對 香 港 問 題 的 看 法 , 那 就 為 董 建 華 為 什 麼 不 能 完 成 他 的 任 期 提 供 了 清 楚 的 啟 示 。 更 重 要 的 , 這 些 評 論 顯 示 了 中 央 政 府 對 新 的 行 政 長 官 的 要 求 和 期 望 ﹕ 不 要 像 董 那 樣 , 有 權 不 用 ﹔ 要 用 足 權 力 , 建 立 強 勢 政 府 ﹗ 這 也 顯 示 了 中 央 領 導 人 並 不 認 為 《 基 本 法 》 為 香 港 設 計 的 政 治 體 制 有 什 麼 內 在 缺 陷 ﹕ 只 要 換 上 一 個 「 強 人 」 當 行 政 長 官 , 充 分 運 用 《 基 本 法 》 賦 予 的 權 力 , 就 可 解 決 管 治 上 出 現 的 各 種 問 題 。

政 府 議 案 不 保 證 獲 立 會 通 過

果 真 是 這 樣 嗎 ﹖ 假 使 香 港 確 實 需 要 強 勢 政 府 , 而 強 勢 政 府 又 必 須 行 政 主 導 , 那 末 《 基 本 法 》 是 否 已 給 「 行 政 主 導 」 提 供 了 足 夠 的 保 證 ﹖ 根 據 《 基 本 法 》 , 由 行 政 長 官 領 導 的 特 區 政 府 , 享 有 制 定 政 策 、 編 制 財 政 預 算 和 提 出 法 案 的 權 力 , 這 些 都 可 以 說 是 「 主 導 」 施 政 的 權 力 。 然 而 《 基 本 法 》 也 規 定 ,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財 政 預 算 或 法 案 , 需 要 得 到 立 法 會 通 過 , 而 《 基 本 法 》 所 設 計 的 政 治 體 制 , 並 不 能 保 證 政 府 提 出 的 議 案 一 定 可 以 , 或 者 至 少 大 部 分 可 以 獲 得 立 法 會 通 過 。 如 果 特 區 政 府 凡 事 都 要 與 立 法 會 各 黨 派 分 別 討 價 還 價 , 政 府 議 案 要 按 各 黨 派 的 要 求 修 修 補 補 , 才 有 機 會 獲 得 通 過 , 這 樣 還 是 不 是 中 央 領 導 人 心 目 中 的 「 行 政 主 導 」 、 「 強 勢 政 府 」 呢 ﹖

王 振 民 教 授 在 發 言 中 特 別 提 到 行 政 長 官 解 散 立 法 會 的 權 力 。 不 錯 , 按 《 基 本 法 》 , 如 果 立 法 會 拒 絕 通 過 政 府 提 出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或 其 他 重 要 法 案 , 行 政 長 官 可 解 散 立 法 會 。 可 是 , 如 果 解 散 後 重 選 的 立 法 會 繼 續 拒 絕 通 過 所 爭 議 的 原 案 , 行 政 長 官 便 必 須 辭 職 。 從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辦 法 來 看 , 行 政 長 官 根 本 沒 法 保 證 重 選 的 立 法 會 對 原 案 的 立 場 , 會 跟 被 解 散 的 立 法 會 相 反 。 因 此 , 解 散 立 法 會 的 權 力 , 絕 對 不 能 作 為 保 證 政 府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的 「 尚 方 寶 劍 」 。

把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的 管 治 問 題 全 部 歸 咎 於 行 政 長 官 的 個 人 能 力 , 而 不 從 制 度 ? 找 問 題 , 並 不 是 科 學 的 態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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