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0日
立法理念含混就不要指責人家什麼「鑽法律漏洞」。法規寫得清清楚楚,因為只對直接投資設限,人家就算是實質上100%外資,只要直接投資不超過上限,就是合法。捨棄清楚的法津條文,任由行政部門以所謂的立法原意(實則是長官意志)執法,台灣還能算是法治國家嗎?如果法規存在嚴重的漏洞,正途是修法加以堵塞,任由官僚扭曲清楚的法規,台灣豈非跟無法無天的中國大陸一樣?
2100的節目作風固然令人不敢恭維,但也不需要誣蔑人家是「虛設行號鑽法律漏洞的公司」。林委員如果有一點國際觀點,就不會不知道,在先進國家,法律不禁止的事全部都是合法的(是否道德是另一回事;在中國的情況是,法律說可以做的,多數被禁止;法律禁止的,多數通行無阻)。正如稅務顧問的工作就是替客戶合法避稅,指責人家鑽法律漏洞,不如檢討一下:如果法規不是那麼複雜混亂,何來漏洞?
指責TVBS不能為台灣帶來國際視野,其實也是文不對題。TVBS是一家牟利的商業機構,其老闆並非什麼道德或文化巨人,抱著提升台灣社會的理想來經營這盤生意。在商言商,怎麼做可以賺錢,TVBS就怎麼做。以新聞資訊節目而言,台灣商業電視台沒有一家是合格的,平庸、媚俗 、惡俗、瑣碎與無聊,惡質化得非常相似,簡直不分彼此。要怪誰?台灣的媒體參與者,有多少真正相信不偏不倚、獨立持平、客觀公正的媒體價值觀?民進黨指責國民黨搞黨台愚民,但一上台就將理想拋諸腦後(還是之前都是騙人的?),恨不能一統媒體,墮落之快,真令人歎為觀止。若要平衡商業電視台無可救藥的惡俗文化,可行之道是辦好公營媒體。但台灣的公視能做到像BBC那麼成功嗎——以台灣社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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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濁水 - 產業政策與TVBS爭端
台灣蘋果日報 2005年11月10日
根據《廣電法》規定,外資「直接」投資台灣衛星電視不得超過股本50%,原是兩種產業政策衝突下的妥協產物,如今則成了朝野嚴重對峙的源頭。
主管機關新聞局原先的草案是不管直接間接投資外資都不得超過30%,到了提交行政院會時,提高到49%,但國民黨的「財經」單位有人有強烈意見,於是又引發了財經官員內部一番爭論,最後改為沒有上限,等到立院審查時,立委主張恢復上限為50%,折衷之後變成「直接投資不得超過50%」。這規定是個充滿漏洞的亂源,他承認了衛視不能完全由外資投資控制的「實質精神」;但外資如透過間接投資,甚至紙面公司虛設行號鑽漏洞,如TVBS則可以有「形式合法」的效果。於是造成了今天「形式合法」和「實質違法」矛盾的大難題。
九○年代初,恰巧台灣積極要參加WTO的前身GATT,這時財經官員內部對於要不要承諾對外資進入台灣有所管制時有兩種意見,一派認為應毫無限制,另一派則認為針對一些特性產業要有所限制,這中間文化、傳媒產業就是爭論的一個項目。這爭論其實不只在台灣,在韓、日、法等國也都一樣,只不過這些國家限制派佔上風,他認為自由貿易固然是WTO精神,但應有「文化例外條款」,才能保護世界文化的多樣性,避免各異質文化受到美國文化帝國主義的全面牽制,他們的努力,使日本和韓國對外資投資廣電分別被限制在20%和49%,而韓國更規定各電影院可以保有一年必須放映韓片146天的權利。
外資強力介入
我國則在經貿自由教條主義獲勝下,在談判時全盤放棄限制。認為愈純粹的自由化,愈能透過外資和外國技術以強化我國的文化、電視產業。
教條自由派對呢,還是限制派對,其實以今天的結果來看是十分鮮明的,那就是韓劇、韓國電影如今橫掃台灣,而台劇奄奄一息,台灣電影製作幾乎停擺。於是台灣在做為好萊塢文化帝國殖民地之外,現在又幾成了大韓新文化帝國的殖民地。如今局勢已定,回頭嘆息空負盛名的國民黨教條自由派財經官員對產業前瞻性之荒蕪已無濟於事,只能徒呼負負。
台灣當時教條「自由派」大勝,換來的除了台灣文化影視產業的蕭條之外,還有一個非常深遠的影響,就是外資進入台灣強而有力地介入台灣公共意見形成的空間。假使隨著外資而來的是客觀的國際訊息和觀點,其實可以有助於台灣視野的全球化,產生類似NCC或NHK頻道的效果,如今100%的純外資公司TVBS,對於帶進這樣的國際視野毫無興趣,其2100節目的興趣全在於國內政治事務,然後以層出不窮的未經查明的「證據」,以「合理推論」的爆料策略作為營運策略。
固然在亂槍打鳥的爆料策略下,偶有揭重大弊案的正面重大貢獻,但運用國內尖銳政治對立造成的縫隙,激動民粹情緒的結果,社會情緒隨真真假假的爆料劇烈起伏動盪,一個虛設行號鑽法律漏洞的公司,在民粹情緒中成為道德正義的化身,然後再引起新聞局過當的處置,造成了一場媒體自由與公司合法性的大混戰,使社會陷入各式各樣價值選擇僵局。這和台灣淪為美、韓文化帝國殖民地一樣,恐怕是當時「自由教條主義者」和「文化有條件保護主義者」在立法政策上做妥協時,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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