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0日 星期日

葉家威 - 提名程序與愛國愛港

2014年8月9日

【明報專訊】上月(7月15日)特區政府發表政改諮詢報告,正式啟動政改程序,指社會大眾「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又稱「主流意見」認同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不可削弱。同時強調「較多意見」認同提名委員會應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即由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暫且不論這些所謂「普遍」、「主流」或「較多」民意是否客觀準確,但報告將「特首須愛國愛港」和「提委會壟斷」並舉,就絕對是反映「京意」。例如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和人大常委副秘書長李飛都曾公開說特首選舉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要符合愛國愛港標準。無獨有偶,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也在報告發表當日在《明報》撰文,認為如果由不愛國的人出任特首,會對國家造成很大的傷害,因此要由提委會提名預先審查。

爭議應交由全體公民決定

可是,「特首須愛國愛港」並不是像中央和建制派所講那樣被香港人廣泛接受。退一萬步,即使我們同意特首應該「愛國愛港」,「特首須愛國愛港」和「提委會壟斷」亦沒有必然關係,將兩者綑綁在一起並不合理。因為即使我們同意特首須愛國愛港,我們還需要處理兩個問題,包括:第一,何謂愛國愛港?是否由中央說了算?愛國是否等於要事事服從中共?任何民主國家的政治領袖只需宣誓效忠該國憲法,而毋須效忠任何政黨,他們又算不算愛國?第二,在有意參選的人之中,誰人算是愛國愛港?可能有人會懷疑某些政黨受外國勢力影響,而我們亦有理由要求政黨的財政來源有更高的透明度。如果是證據確鑿的話,社會自有公論。(如今無論是泛民抑或建制派的政黨都毋須公開財政來源。)

與國籍、年齡、居住年期等客觀條件不同,愛國愛港本身就是一種政治判斷。不難想像香港人會對於這些問題爭論不休,但民主體制正正就是一個解決分歧的制度,而民主的精神就是將這些爭議性問題交由全體公民在平等和自由的條件下決定。例如我們可以說特首應該要「有領導才能」,其他國家或地區當然不會明文規定參選人須「有領導才能」,因為這是真真正正不言而喻的條件。但何謂領導才能?哪個參選人最有領導才能?在民主制度下,這些問題應亦交由全體公民決定。如果你認為某個候選人欠缺領導才能,你大可以投票給其他你認為更適合候選人,也可以嘗試說服其他選民另選賢能,而不是希望有個由一小撮人組成的提委會去阻止他參選。因為這樣做是讓少數人限制多數人的選舉權,試問又怎可稱作民主選舉?

同理,如果有人認為萬一普選選出一個事事對抗中央,與外國勢力勾結的特首,後果會不堪設想。我們應反問,如果社會大眾真的是「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的話,又怎會有這種情况出現呢?况且這個問題根本就應該讓選民自行判斷。那些堅持「提委會壟斷」的人,是不是認為政改報告弄虛作假,或者認為一般選民無能力理解什麼是愛國愛港,所以需要由少數人組成的提委會越俎代庖,預先篩選?如果對選民的判斷能力是如此缺乏信心的話,就不要自稱支持普選了。

民主政制的精神是政治平等。要分辨真普選和假普選,除了「一人一票」之外,還要看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否受不合理的限制,因而造成政治權利上的不平等。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所有公民「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在政治權利上都不應受歧視。由提委會去決定誰人愛國愛港,是變相由一小撮人以政見作篩選,絕對是不合理限制。由此可見,如果要有提名委員會,其組成和提名門檻都必須要讓不同政見者包括泛民有機會參選,否則就是一個假普選。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通識教育部講師 

1 則留言:

  1. 旨哉, "其他國家或地區當然不會明文規定參選人須「有領導才能」,因為這是真真正正不言而喻的條件。" 製作政改假諮詢的林鄭月娥女士聲稱行政長官人選愛國愛港不言而喻, 實在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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