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12月12日
本文不是要討論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條例修訂草案,而是藉此草案及梁振英以身試法在其個人facebook上載他合唱《喜歡你》一事,探討法治精神和香港面臨的危機。
普世奉行的法治原則源自17世紀英國政治哲學家John
Locke的經典論述: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但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
法治精神的經典論述
要「取得被統治者同意」,於是現代幾乎所有國家包括落後地區都採取民主普選制度。民主不是最好的制度,但誠如邱吉爾說,「民主是除其他制度之外的最差制度」,即由於人性的缺陷,人類實行的其他所有制度更差,所以民主是沒有選擇中的選擇。而民主產生的就是「取得被統治者同意」的政府,體現了主權在民,人民會認為這可以保障他們的自然權利。
為甚麼「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呢?因為天賦人權,個人做任何事情都是生而為人的自然權利。但人類組成社會就有了人與人之間的約束,比如個人的自由不能以損害他人的自由達致;而人類社會也產生壓制人的自然權利的專權制度。於是,進入現代文明,人類社會就訂下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確認了所有這些權利都是基本人權。
為甚麼「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呢?因為有固定任期的掌權者等於同人民訂立合約,人民將自己管理國家、社會的部份政治權利讓出來給當權者掌管;而合約也確定掌權者不得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比如《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有移居其他國家的權利。特首和高官在任內就沒有這權利。又比如人民有批評政府和討論公眾事務的言論自由,但政府官員卻沒有隨意發表意見或對人民意見反批評的言論自由,因為他們一開聲就是政治行動,牛頭角順嫂都可以評論股市樓市,但政府官員絕沒有言論自由去談論股市或叫人買樓。今年初,梁振英在施政報告批評《學苑》,他說他有言論自由,但他的批評本身就是在行使政治權力,為政府高官和建制派作政治定調,所以實際上是傷害了社會的言論自由。
當前世上基於法治觀念而建立的法系,包括普通法和大陸法。普通法又叫做不成文法,是幾百年來實行普通法地區的法官累積的判例,成為日後判案的依據。法官審每一樁案時也會詳細解釋他判案的理由,和分析以前的判例作為支持他判案的理據。「大陸法」指的是歐洲大陸,則重視編寫法典,強調法典必須完整,以致每一個法律範疇的每一個細節,都在法典裏有明文規定。但不論普通法的判例和大陸法的法典,都依據John
Locke的原則。
給老百姓定出甚麼事不可以做,就意味此外的所有事都是人的自然權利,都可以做。非法治的人治體制是定出甚麼事老百姓可以做,這是由打江山取得政權的政黨施捨給人民的恩惠,沒有規定的都不可以做,而在實行上,往往是規定可以做的也不能做,例如回歸中國憲法的「08憲章」。
梁振英故意顯示特權
港英時代儘管沒有本地產生的民主政府,但沿用普通法的案例都以人權法為基礎。因此我們可以說,英國的民主制度保障了香港人的自由和法律權利。
版權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使用他人版權作品的豁免範圍,有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引用等六個類別。這是向公眾提出甚麼事可以做,而不是甚麼事不可以做。規定可以做之外的範圍廣闊,都不可以做,它產生的滑稽效果就是:你在網上唱一首歌走音,因屬戲仿而不算侵權,但如果你完美地唱一首歌,就會被控有罪。真正的法治應該是引入「開放式豁免」,即只要是非牟利或非商業創作,以及無傷害原作的版權利益,便不需負刑責。
正在這時候,發生梁振英上載其合唱短片的事,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兩度回應梁是否違例侵權,她指行政長官作為公眾人物,屬報道時事豁免範圍。這一說法進一步違反法治精神的另一條,即「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
網絡23條顯示香港正走向法治精神的反面,即人治,其特點正好與法治相反:個人不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政府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梁振英上載短片很可能是他故意表現他有超越老百姓權利的特權,或演繹香港將以人治凌駕法治。
這是香港的文明崩解,法治危機。(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
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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