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終院法官烈顯倫發表連場演講,指出現時司法覆核程序不但已被濫用,而且法庭也往往處理不當,包括對申請人及其代表律師過分客氣,判案書過分複雜冗長,令一般市民難明等等;他認為上述因素,不利普通法制獲得2047年後繼續在香港實施的機會。他在多場演講中,重複了上述的觀點。我沒有出席傳媒廣泛報道、12月2日在外國記者會午餐的一場,但在我出席的兩場,他也有高調批評某些申請人,包括港大學生梁麗幗及長洲居民郭卓堅。
烈顯倫在執業及出任法官期間,獨特敢言,詞鋒犀利,蜚聲法律界,今次強烈抨評司法覆核,亦非意外。事實上,儘管理由不同,處理司法覆核案件的執業者,也對現時的法庭程序多所憂慮。令人意外的是他不必要地對申請人梁麗幗、郭卓堅極盡挖苦嘲諷,幾近侮辱。我們認識的烈顯倫平生為小市民發聲,為何一反常態?而且辯訟之才,他當為泰斗,何以容許這些令人側目的人身攻擊,蓋過了演講內容,真正值得討論的實質問題,共商改革之路?
烈顯倫對梁麗幗提出司法覆核(HCAL 31/2015)的嘲諷既不公平亦不正確。申請書上,特首是「putative interested
party」而非答辯人;該宗申請針對的是啟動修改特首選舉方案的諮詢程序及內容,當然涉及特首,將特首列為利害關係人不過是遵守法庭規則指示的正當做法,梁麗幗何錯之有?指稱她意在嘩眾取寵、或希望將來在履歷上寫上曾控訴特首,更加毫無來由。年中官司,列出特首為與訟人、答辯人或利害關係人者何其多!這是憲法之下必然之事,普通市民也不會認為有什麼了不起,何况梁麗幗?
該宗司法覆核提出的是一個法律問題﹕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的《決定》既不合憲,則依據該決定而作的8.31方案亦為越權;香港人沒有渠道向人大申請推翻或覆檢,但特首依據此越權《決定》所作的決定,是否可在香港法庭挑戰?不論申請人是對是錯,這是個嚴肅的問題,她以合法程序提請法庭裁斷,值得前任大法官大施鞭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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