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 星期二

劉輝與潘麗瓊論銅鑼灣書店一案


Vic:劉輝是深圳律師,潘麗瓊應該是香港人。兩人同日在《明報》論銅鑼灣書店一案,文章一長一短,觀點不一,都值得看看。

潘麗瓊是接屈婦人留下的副刊專欄,那時據聞《明報》希望找觀點立場與屈婦人接近的人接替,如今看來確實如此。這就是《明報》苦心經營的「百花齊放」。


劉輝 - 關於香港書商失蹤事件處理的建議——致全國人大常委會
2016621

【明報文章】一、事件基本情况

201510月至12月期間,香港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5人陸續集體失蹤(呂波從深圳寓所被帶走、桂民海在泰國芭堤雅公寓被帶走、張志平在東莞寓所被帶走、林榮基在深圳過關時被帶走、李波在香港書店倉庫取書後失蹤)。5人失蹤半個月到3個月後,全部證實身處中國大陸並受有關當局控制。由於最後失蹤的負責人李波在香港境內失蹤,因此受香港社會廣泛關注。社會上有團體、立法會議員及市民質疑李波是否被人強行帶往中國大陸及是否牽涉大陸官方人員跨境綁架,令人憂慮「一國兩制」下香港受保障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受到侵蝕。

5名人士失蹤後,先後有信息流出,證實他們身處內地。其後,5人先後在內地接受中央電視台、鳳凰衛視、《星島日報》、澎湃新聞等媒體採訪,李波稱「自願偷渡回內地協助調查」。其餘人均表示「認罪」,一同指證股東桂民海。其後先後返港,皆要求香港警方銷案,和不需要特區政府協助。

2016614日銅鑼灣書店店長及創辦人林榮基從內地返回香港,同時向警方銷案。616日,林榮基原被內地有關部門要求把銅鑼灣書店的硬盤資料拿回內地,但他在返回內地途中改變決定,決定召開記者會交代事件經過。林聯絡了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在立法會召開記者會。記者會在當天下午645分開始,林詳細說明了他被內地有關部門拘留的情况,引起香港乃至國際輿論的廣泛關注!

林榮基指稱,他是20151024日於深圳過關時被拘留。據稱拘留林的單位為「中央專案組」,林被帶到派出所即被沒收證件,其間曾詢問所犯何事得不到解答。在派出所留置室坐了一晚之後,沒有膳食,翌日早上7時許他獲提供早餐後,在被戴上手銬、眼罩及鴨舌帽的情况下坐火車,據他自己偷看所得是被帶到寧波一幢大建築物2樓的一個房間,有人遞上一張寫有兩個條款包括「答允放棄通知家人」及「不聘請律師」的紙張,林在自認為孤立無援的情况下唯有簽字。其後約5個月,林在該大建築物的一個房間被「監視居住」,共被審問二三十次。20163月底他被轉移至韶關,被告知不能離開特定範圍,其後被安排到圖書館工作。614日,林被允許回港探望家人,但要求他把有讀者資料的硬碟帶回內地作為證據提交。當日,林在兩名人士陪同下返港。回港後,林和李波有見面。李波私下告訴林,自己是在香港被帶回大陸。林到書店取回硬碟後改變決定,決定召開記者會交代事件經過。記者會上,林詳細陳述了被帶走後的經歷,並表示此前媒體的採訪報道「有導演、有台詞」,內容按對方意願增刪,自己在當時情况下不得不這麼做。記者會給香港乃至國際社會帶來巨幅震盪!

二、內地官方及媒體的反應

《人民日報》旗下的《環球時報》於14日刊文,指摘有關書店的書籍「成為一些政治謠言的源頭」,又認為少數港人不應動輒質疑「一國兩制」,並指港人應該「相信國家,相信《基本法》」。該報16日又刊文,承認內地有調查銅鑼灣書店,又指內地警員不能把李波「五花大綁」帶過邊境,但「全世界的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既達到開展工作的目的,又不跨越制度的底線」。這篇文章被部分香港媒體以及其他國際媒體視為默認或變相承認是中國大陸執法人員違法到香港將李波帶走。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15日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再次被問及銅鑼灣書店失蹤人員案件時說不了解有關情况,無法作具體評論。同日,外交部長王毅就英國方面確定失蹤者之一李波是英國公民一事回應,指李波首先是中國公民,也未確定失蹤者是被中方執法人員扣留,呼籲各方勿作「無謂猜測」。115日,中聯辦新任法律部長王振民表示非常關注事件,但強調不論中央或香港政府,都一定會嚴格遵循「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嚴格按照基本法,依法處理涉及兩地的所有事務。617日,外交部發言人回應林榮基在港開記者會。發言人華春瑩稱,林榮基是中國公民,中國部門有權依法處理;而李波本人已經否認是被帶回大陸,因此「一國兩制」政策沒有受到破壞。

三、國際社會的反應

事件發生後,英國、美國、日本、歐盟、台灣等很多國家、地區以及國際組織對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失蹤事件表示「深表關切」、「極度擔憂」、「非常關注」,希望中國政府展開調查,遵守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

四、處理失蹤事件的建議

1)事件定性

從林榮基記者會反映的情况以及大陸官方媒體報道來看,銅鑼灣書店經營者的行為不涉及外交和國防行為,該是一宗行政或刑事案件,可能涉及出版物違法問題。

2)事件管轄

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第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之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19904月全國人大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第22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根據上述國際條約以及國內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行政管理權、司法權。銅鑼灣書店如果只是在香港經營銷售書籍,對其書店經營行為是否合法應該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由香港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書店行為觸犯內地法律而不觸犯香港法律,也依然應當做無罪處理。當然,書店股東和員工如果在內地開展經營活動犯內地法律,內地司法機關當然可以行使管轄權,但行使管轄權也不可以直接到香港執法,不可以直接在香港拘捕嫌疑人,應該依照區域合作的有關規定,請求香港司法機構提供合作和便利。

3)處理建議

香港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失蹤事件發生已經數月,在香港以及國際社會持續關注下,事件真相愈趨明朗!但中央政府對事件的態度一直曖昧,處在愈來愈被動的地位!這件事情如果處理不妥,將嚴重損害中國政府的國際形象!將嚴重損害「一國兩制」的基本國策,不利於香港人心回歸以及兩岸和平統一!因此,本律師鄭重建議和呼籲: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71條規定,成立銅鑼灣書商失蹤事件特別調查組,調查內地有關部門是否侵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

二、如果調查結論確實存在侵權行為,責令有關部門立即停止侵權,向涉案香港居民及外籍人士致歉,並賠償損失。

三、如果調查結論確實存在侵權行為,責令有關部門立即向特區政府及特區司法機構致歉!承諾不再發生類似情形!

四、將調查結論予以公布。不管內地有關部門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均須向國人以及國際社會澄清本案真相!

作者是深圳律師


潘麗瓊 - 銅鑼灣書店之懸案
2016621

【明報文章】銅鑼灣書店的五人失蹤案由201510月發生,演變至今,愈來愈像一宗懸疑偵探案。與書店有關的五個人,包括股東、職員及母公司巨流傳媒的業務經理陸續、集體失蹤。五人中,三人是在中國境內失蹤,而只有李波一人在香港境內,懷疑被大陸官員強行帶走。李波現身香港後,又堅持是用自己的方法出入香港,令公眾難以咬定大陸破壞一國兩制。

爆炸性之突破發展,在於銅鑼灣書店店長及創辦人林榮基在失蹤八個月後,突然出現。他聲稱去年底在深圳過關時被帶走,一直在內地被拘留。他要求回港探親,條件是把訂戶的硬件資料帶返大陸,就在九龍塘站的電光火石之間,他決定爆大鑊,聲稱是為了捍衛言論自由,被上街的港人感動云云。林榮基「忽然英雄」,以昂山素姬的名句「免於恐懼的自由」,號令天下出來捍衛言論自由,絕口不提他出禁書是為了錢。

然而,林榮基清楚他們販賣的是中國禁書,但他冒險把禁書寄上東莞,再透過女友轉寄內地各處,並動身北上,等於在刀口上討活。這些禁書不少是粗製濫造、穿鑿附會、東抄西襲的投機之作,利用內地人對政要的八卦心態,及香港「言論自由」的保護罩賺大錢。

我絕不同意大陸跨境執法,或非法禁錮銅鑼灣書店的職員。但遊行人士亦各懷鬼胎,有的是為了立法會選舉造勢。林榮基亦有自己的盤算,他連大陸女友的安危、李波的死活也不顧,豈會顧及訂戶資料?

出禁書賺大錢之人,並非正義之師。在高舉其作為民主英雄之前,停一停,想一想。

4 則留言:

  1. "出禁書賺大錢之人,並非正義之師。在高舉其作為民主英雄之前,停一停,想一想。"

    出版所謂禁書在港是合法經營, 無所謂正義或不正義, 公眾認為林榮基是英雄並非因為他出版禁書, 而是因為他不懼強權挺身而出揭露中共的卑劣手段, 作者故意混淆視聽, 手法與中共頗為相似, 同樣無恥.

    回覆刪除
  2. 禁書 ? 為什麼會有「禁書」這個概念 , 是不是社會本身有問題 , 「書」純粹是言論自由的層次 , 停一停 , 想一想 , 應該集中在這個焦點。

    回覆刪除
  3. 所以板主溫馨提示我們:

    潘麗瓊是接屈婦人留下的副刊專欄,那時據聞《明報》希望找觀點立場與屈婦人接近的人接替,如今看來確實如此。這就是《明報》苦心經營的「百花齊放」。

    回覆刪除
  4. 潘女仕也算是半個知識份!她的覌点比五毛還要差! 其令香港人丢臉!!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