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王慧麟 - 你的故鄉 我的本土 他的分裂

星期日生活   2016612

【明報專訊】吾師港大陳文敏教授上周在本報副刊寫了關於「民族自決論」,說到最後,「面對2047…… 較有意義的民族自決的焦點是在承認中國作為主權國的基礎上,爭取更高度的自治權和民主體制。」可謂一針見血,簡單易明,說明了「內部自決」,是國際法上的基本套路。果真經驗老到,吾師出手,簡單易明,我等壞學生,寫了近萬字都是一團糟,薑是老的辣也。

吾師的套路,相信不會說服一班支持港獨的朋友。未來溫和泛民青年面對的最大衝擊,未必是中國的文攻武嚇(因為近幾年北京官員及學者是條件反射式的逢民必反,泛民說什麼他們都聽不入耳),而是獨派愈來愈成熟的法理港獨理論。所以,溫和泛民青年需要有足夠的論述能力,應對不斷演進的法理港獨路線。

國際法上關於一個地區與主權國分裂的說法,叫做「分裂」(secession)。說到這裏,大家腦子裏想到的是什麼?對了,東帝汶。但它是1975年脫離葡萄牙殖民管治後,遭印尼佔領,後來在2002年獨立。嚴格來說,東帝汶不是與印尼分裂,因為印尼是非法佔領也。

對了,波羅的海三國又如何?它們是在1991年「獨立」。但是,它們並非與蘇聯「分裂」,而是回歸「獨立」,因為這三國是在1940年,遭到蘇聯非法侵佔(annex),所以它們在1991年脫離了蘇聯控制,不是分裂,而是回到1941年前的政治地位而已。

對了,從前南斯拉夫聯邦脫離出來的不同國家,難道不是分裂嗎?前南斯拉夫聯邦內的不同國家,其分合各有不同,現在分裂出來的有塞爾維亞、馬其頓、黑山、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波斯尼亞以及部分大國如俄羅斯及中國不承認的科索沃。除了科索沃之外,前南斯拉夫聯邦的立國,在國際法上是以分離(dissolution)視之,而非分裂。只有科索沃的情况比較特殊,因為塞爾維亞一直認為,科索沃只是有高度自治的地區政府,外部勢力如北約成員國,在派出維和部隊進入該區之後,策動其獨立,有「分裂」之嫌。但當然,美帝英帝不同意,因為當時科索沃出現種族清洗,北約基於人道主義立場揮軍進入干預及維和而已。由於當地人民不願意回歸塞克政府管治,北約在尊重當地人民意願下,支持其獨立訴求云云。是故,科索沃獨立之後,塞爾維亞反對,俄國及中國齊撐塞爾維亞亦不承認科索沃獨立。

尊重國家主權 領土完整 不干預別國內政

以上例子說明,國際法上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尊重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不干預別國內政。這些經常是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的說話,各位可能聽到厭,但確實是聯合國憲章的基本精神。所以,當外界提到「自決權」的時候,國際法學者大抵會by default,認為大家是在說「內部自決」(即達至最大程度的自治),而非「外部自決」(即脫殖獨立)。但是,難道一個國家內的地區,就是沒有「分裂」的可能嗎?

回到科索沃的例子。塞爾維亞不承認科索沃獨立,事出有因。因為科索沃在北約出兵干預之前,一直都是塞克國家的地方自治政府。主權在塞爾維亞政府。北約出兵不能剝奪塞爾維亞擁有科索沃地區主權的事實。北約也不應在幕後「策動」科索沃獨立。不過,反對此說的人們認為,科索沃地區內的阿爾巴尼亞人,一直受到塞族人歧視。當地的主要族裔其實是阿爾巴尼亞人。他們在忍無可忍下,被迫武裝反抗塞族管治,塞族人則還以種族清洗,大量居民流連失所,出現了大規模人道主義危機。難道科索沃人民就要繼續忍受如此不人道的對待嗎?他們為什麼不能有權與塞爾維亞分裂,成為一個獨立國家呢?

後者的論述,就是國際法上比較多人說的所謂Remedial Right of Secession,即是分裂作為最後的補救權利,我暫且叫做「補救性分裂權利」。此說認為,一個地區要從本國分裂出來,需要符合某些條件。這些條件,就是該國的中央政府,長期以來,對該地區人民進行大規模的人權侵害,例如種族清洗。又或者,長期以來,不尊重該區人民的人權訴求,例如政治權利的訴求。學者如Allen Buchanan就認為,一個良好運作的自由民主政體,會有一個公正的程序,處理國內不同地區的種族及住民的需要,其實無必要分裂。但是,如果中央政府的某些管治方式及政策,造成極度不公義(injustice)的情况,則受影響的地區人民,就有權提出分裂。綜合Allen Buchanan等學者意見,例子如下:

第一,一國家之內的某個地區,其人民的權利,受到國家行為的威脅,例如伊拉克政府針對庫爾德族的政策,又或者其基本人權受到侵害;

第二,一個國家被另一個國家侵佔,例如蘇聯吞併波羅的海三國;

第三,一個地區的人民,其長期的政治權利沒有受到足夠保障;

第四,一個地區的人民,在經濟及社會政策方面,長期受到有歧視性的再分配政策所針對;

第五,一個聯邦國家上,長期發生,中央政府違反與地方政府權力分配的協議,以及個別成員地區的集體權利受到侵害。

貌合神離 不如好心分手

這個說法,其實好簡單:所謂貌合神離,長痛不如短痛,與其大家受苦,不如好心分手。

這個補救性分裂權利,隨着國際法的發展,逐步受到注視。對於主張分裂的人士來說,其吸引之處在於:

第一,這套論述不直接挑戰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而且其理論的前提是尊重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即是說,只有在該地區出現極不公義(injustice)的情况時,該地區的人民才有權提出分裂;

第二,這套論述假設國家政府有能力處理國內出現的不同形式的政治、經濟及社會訴求。如果該國政府有能力的話,應先透過國家體制的安排,如設立聯邦制,又或者一種民主機制如選舉等,有效地處理政治衝突。只有在這些政策無法有效處理中央與地區的矛盾,造成不公義之情況下,受影響地區的人民才有提出分裂的權利。例如有中央政府長期漠視地區人民的民主參與權利,不允許其有普選,該區人民就應有權要求分裂。

第三,這套論述認為,只有國家出現針對地區、族群等大規模違反人權之情況,受影響的人民才有分裂的權利。

但是,像Allen Buchanan等的說法,受到另一種理論挑戰。這套分裂理論去得好盡,姑且稱為「天然分裂」論。即是說,個人也有,人民也好,應該有天然「分裂」的權利。分裂,像呼吸一樣,就是天然的,是與生俱來的,甚至可以是天賦的權利。這裏的說法是:

其一,學者如Magarit and Raz的論述認為,人們是群體生活的,是靠社區來維繫。所謂「國家」(nation),就是文化一元下的社區所組成。只要有一大班人在共同文化、共同記憶、共同經歷下,在民主及自由的理念下(Magarit and Raz 以圍城文化encompassing culture 來形容之),願意走在一起組成一個社區,願意組成一個共同體來管理好自己地方,外界亦應尊重此權利。

其二,另一班學者如PhilpottBeran等認為,根據自由民主的理念,每一個自由人都應有自主的權利。自主的權利,包括了每個社區的成員,有權選擇自己的身分。當一班有共同身分的人,願意共同組織社區,利用自由民主程序,組成國家,解決爭端,自己管治自己。這個說法,就是政治連結的權利(freedom to political association)。

但是,當在社區內,有一些人忽然覺得,他們的價值,與原來的社區有衝突,他們不願意接受原有社區的價值,不再接受原有社區的身分,不想與原有的社區有任何連繫的時候,從政治連結權利的自由出發,他們應該可以自由地離開這個社區,另組一個社區。所謂合則來不合則去,只要他們不想再同某一個社區有任何連結(associate),他們應可透過合法及民主的程序,例如公決(referendum),提出「分裂」。而且,分裂亦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應要由主張分裂的人民,證明其受到「不公義」的對待之後,才有所謂的補救性分裂的權利。即使是民主自由的國家,例如捷克及斯洛伐克,也是和平分手,沒有大打出手,更何況假如分裂更有助各自地區人民的發展,為何一定要勉強「統一」在一起?

以上兩個截然不同的說法,都構成了,個人或人民,是否有「天然分裂」的權利。前者從個人權利出發,後者是指集體有沒有權利分裂而已。

按以上說法,法理港獨的理論基礎,可以這樣來演繹:

1. 假如用補救性分裂權利的角度出發,香港一直以來,都沒有從英國管治,以至中國管治下,得到應有的政治參與權利,長期得不到國際標準下的政治權利參與,例如特首普選遙遙無期,立法會普選也不消提。既然北京無心給予港人民主權利,那麼香港人就應有分裂的權利,各行各路。

2. 又從補救性分裂權利的角度出發,香港政府長期壓抑人權,除了政治權利之外,其他的如言論自由等,不斷侵蝕,不斷惡化,不公義的情况愈揭愈多,分裂是唯一的方式,保衛自己地方人民的權利,不再受中國政府無理侵蝕。

3. 從天然權利的角度出發,香港人擁有共同記憶、歷史經驗及文化價值,已經符合了學者Magarit Raz所說的「圍城文化」(encompassing culture),自然就有分裂的權利。只要透過公投,每個人就自己的決定來投票未來會否願意與中國「連結」(associate),只是一個手段而已。

細心分析以上所謂法理港獨,其面對的盲點是:

第一,剛才說到的如科索沃的例子,又或者Buchanan在他的另一些文章提到的伊拉克庫爾德族人,其面對的「不公義」(injustice)情况,可算是人神共憤之侵害人權事件。但是,雖然香港人權紀錄拾級而下,政治參與權利只有寸進,但與科索沃的種族清洗,以至庫爾德族面對的化武襲擊,香港真係小兒科而已。如果香港以此作為「分裂」的理據,比較薄弱也。

第二,從個人自主有權選擇「連結」(associate)的角度,又或者從集體權利的角度,即港人有共同經歷、歷史及文化角度來推論人民有「天然分裂」的權利,仍然處於政治科學學者之間的討論,仍未是一個獲國際法承認的權利。因為這權利直接衝擊現代國家的根本精神,即是領土完整的理論。假如此說法成立,那麼一個地區會陷入無窮盡的「分裂」。例如香港境內的香港人主張獨立,而又可以用此理由成功獨立的話,原來在香港境內的中國移民,可能會變成少數族裔,他們到時是否又可以用同一理由提出「分裂」香港,自己獨立成國呢?

第三,學者如Milena Sterio提過,一個地區能否有決定自己政治地位的外部自決,牽動的是國際大國的政治。我則認為,最主要的是美帝的態度。現在美帝對港政策的法律依據是《美國香港政策法》。此法的立法背後,是美帝願意接受「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所以,美帝要改弦易幟,忽然支持香港建國,相當有難度。而且,現在暫時看不到美帝有支持港獨的戰略需要,反而香港維持中國管治,有利美帝利用香港作情報交換、金融監控及人員流動的操作。

京長期不予港充分自決權利 外部自決理由充夠

當然,國際法不斷演進,有關「分裂」是否屬於天賦權利的討論,已經有三十多年了,從加拿大最高法院討論魁北克公投獨立的法律案件之中可見,有關分裂的國際法律理據,相當豐富。現時,溫和泛民青年的內部自決之主張,仍是國際法上,自決權解釋的主流。但假如北京長期不願意給予香港人充分的自決權利,那麼部分香港人就有足夠理由,要求外部自決,決定香港的政治地位了。

既然溫和泛民青年主張的內部自決,不包括港獨,那麼他們就要有足夠準備,面對日後法理港獨派的挑機了。

(溫和泛民青年若要有力反駁法理港獨,必先理解「分裂」理論。主張補救性的分裂權利的學者是Allen Buchanan1998,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Dimension of Secession in Percy Lehning ed. The Theories of Secession London: Routledge),至於主張天然分裂權的是 Avishai Margalit and Joseph Raz , 1990)‘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 87 Journal of Philosophy 12

文:王慧麟
編輯:曾祥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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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1. 本來好生生的一個擁有自治權利之特別行政區,既擁有自己可流通國際的貨幣、自己簽發居民護照(尚且被中共偷用)、外事談判、法律、政治制度等等完整國體架構,一經九七易幟,即遭無端駕馭,十九年又過,今日港人依然繼續乞求真正自治!誠可悲呀!

    有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當下香江無知者冀求龍顏恩賜,力保不全之皮,智者急務乃正本清源,根治腐朽,使毛附生。

    香江今後前途,須從共產主義歷史觀度,再加認清今日新中國主政者,其承傳元、明、清之主奴心態,即見兩者水乳交融,相得益彰,活於如斯國度,人生具備點滴生活智慧,當知“毛將焉附”!

    敢信鍾情本土一眾,但求子孫安身立命之所,再者,祇有六、七百萬人口之力,即管盡傾全力,乞求共建十四、五億人口的民主中國,莫非遙不可及之宏願!

    百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讀壞書之徒,切勿好高騖遠!市井一點!釐清及身之苦難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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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真真唔明想講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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