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5日 星期日

江關生 - 中國式法治

2014年6月15日

【明報專訊】黨大還是法大?

人大前委員長彭真上世紀八十年代被香港記者問到時坦言:「我也搞不清楚。」

30年過去了,情况如何?

香港大律師公會回應《「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時,毫不客氣地點出了香港與內地的分別:尊重法治(根據香港及國際文明社會所理解的「法治」)遠遠超乎事事只求「依法辦事」或「依法施政」那麼簡單,它包括在權力行使上適當地自我制約,好使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得到適當的重視和彰顯。

言下之意,香港人所理解的法治,遠遠超乎(內地近年經常講的)「依法施政」,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層次。

然而,在筆者看來,大律師公會已算筆下留情。

所謂「事事只求依法施政」,內地做到了嗎?

近日從新浪微博蒐羅了若干案例可作說明,也有助於我們對白皮書的解讀。

黃海波事件

內地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被拘留的八卦新聞,在香港報紙娛樂版曇花一現,但在內地卻演變成網民熱議的法治話題。原因是黃海波被拘留15日後,並未恢復自由,而是被收容教育至少6個月。因為根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可以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半年到兩年,不必經過審判程序,只由公安部門說了算。消息傳出,法律界嘩然,紛紛撰文指出,這條拿公民人身自由開玩笑的惡法,與憲法、立法法、行政強制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相牴觸,與國際條約相衝突。一些律師希望藉黃海波此案,促成收容教育的惡法廢除,就如同在收容所被打死的孫志剛案,促使《收容遣送辦法》被廢除;為被強姦和被迫賣淫的女兒上訪6年反而被勞教的唐慧案,促成《勞動教養規定》被廢除一樣。

網民更翻出去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體嫖娼的舊帳——這批接受款待嫖娼的法官只是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沒有收容教育。

6月3日,律師莫少平、馬綱權受黃海波母親委託,代黃海波對收容教育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但6月4日兩人到北京市收容教育所要求會見黃海波時被拒。

6月8日,40多名法律學者、律師聯署,向人大常委會發出關於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議書。

意想不到的是,當事人黃海波當晚卻透過微博發出致歉函,表示「不複議,不訴訟,也不希望任何人再借此事炒作。錯已至此,願受處理。唯有一心改過!懇請各位當以我為戒!」

微博對黃海波的做法議論紛紛。有的質疑他:「為啥要放棄自己的正當權益,甘心被收容,害怕正義的聲音挽救他呢?」「這才教育了幾天啊,就服了?」也有的表示同情:「壓力山大,可以理解。」「別怨黃海波,換成你你也未必有勇氣。」有人特別針對「炒作」一說表示:人們呼號奔走不是為了某一個當事人,而是為了每一個人的自由及安全。像「遣送」和「勞教」一樣,「收容」不除,警權氾濫,公正何在?「法治」何談?!

6月9日上午,代理律師來到收容所,相關工作人員出示了一份黃海波署名的聲明,稱其本人「不同意聘請任何律師作為我收容教育一案的訴訟代理人。」

6月10日,兩名律師發布聲明,終止黃海波被收容教育一案的委託代理。

內地律師對此大多表示諒解。劉曉原微博:「在沒有自由狀態下,面對強大的公權,他這樣做也是很無奈。」

律師段萬金的微博留言:「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太嚇人了,一是必須經過公安機關複議才能向法院起訴,二是延長收容時間幾乎是公安機關單方面隨便找個理由就可以決定,如果申請複議,可能會被認為不服從收容教育,在兩個月複議期間內,什麽事情都可能發生。」

段萬金律師說:「中國法律賣淫嫖娼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組織強迫賣淫有刑罰,已經有嚴密法律體系,問題在於公安機關執法瀆職,大量色情場所基本都有警方保護傘,收容教育很大程度就是一斂財工具。」

資深律師陳有西微博:「黃海波事件是一場嚴肅的鞏固全國人大《廢除勞教決定》的保衛戰,是樹立國家司法權威、制約警察濫用行政處罰權、濫用自由裁量權、對違法公安權力進行司法審查的有歷史意義的行動。黃的行為違法,嫖娼應當受到譴責和依法得當的處理。勞教制度必須在中國徹底廢除,絕不能讓它死灰復燃。」

6月13日,黑色星期五,昆明律師許思龍在微博寫道:有關收容教育的N多帖子被屏蔽、刪除,是被其他用戶舉報,還是接到有關部門指令?

只要讓公權力不爽,就是尋釁滋事

2014年是內地法律界多災多難的一年。

1月,學者許志永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為名,判處有期徒刑4年。聲援許志永的內地法學教授們認為,許志永只是在廣場、公園、大學等地,以布條、傳單等和平方式,表達「教育平權」和「官員財產公示」的訴求,不構成「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這名促成《收容遣送辦法》被廢除的功臣提出上訴,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5月,參加了一次戶內舉辦的六四紀念研討會的律師浦志強,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捕。不久前,浦志強當選「影響中國」2013年度法治人物,獲獎的理由是:「對法制改進抱有最大的善意。在一個個尖銳得讓人道德和良心無法承受的事件中,他選擇了一系列勞教案作為切入口。他試圖以微小之善,一點點融化看似牢不可破的制度堅冰,他在守護當事人的法治夢,也是完成自己作為法律人的『良心活』」。這名推動《勞動教養規定》被廢除的維權律師如今卻身陷囹圄。他的外甥女曲振紅律師,亦以涉嫌「非法蒐集公民個人信息」被捕。

代表律師張思之引述浦志強說,「幾乎是天天提審,有時長達10小時,現在有些腿腫,估計與時間過長有關係」。老這麽幹,「身體會招架不住。」

5月中旬,推動公民不合作運動的廣州維權律師唐荊陵、王清營、袁新亭3人,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代理律師隋牧青會見王清營後,在微博留言說,「得知:1,自上次會見披露其遭刑訊逼供信息後,提審待遇改觀,可去廁所,身體挪動有自由,不再打罵。2,審訊力度極大,迄今提審已20多次,有時一天兩次。提審時間短則四五小時,長則十二三小時。」

曾經進過看守所的「秀才江湖在紐約」在微博說:「疲勞審訊,是精神上的刑訊逼供,比肉體上的刑訊逼供更殘酷!你體力不支、昏昏欲睡,衙役不讓你睡覺,一般人很難挺住,真他媽歹毒!」

5月,河南律師常伯陽、姬來松二人則以「聚衆擾亂公共秩序罪」被刑事拘留。

6月上旬,來自全國各地的10多名律師來到鄭州市第三看守所,要求會見當事人,等了幾天,一直卻遭到拒絕。鄭州市公安局的答覆是:「雖然罪名是擾亂秩序,但實質是危害國家安全,律師會見要辦案單位許可。」

袁裕來律師在微博慨嘆:在網絡上發幾個帖子、幾位知識分子聚餐、老百姓舉牌要求官員公開財產……只要讓公權力不爽,就是尋釁滋事。危害國家安全,成了濫用公權力的遮羞布,國家真的危矣。

背後的女人

難能可貴的是,這些維權人士的背後,都有一個不離不棄的妻子。

浦志強的太太在網上深情撰文:「自與你相識,總是聚少離多。為了家人,為了朋友,為了良心,你拖着病體,風餐露宿,終日奔波在祖國大地上。……這一次,你在京城停留的時間最長。可是,你卻不在家裏,我仍然見不到你!……你不會對我講述你所遇到的各種險惡,也不會告訴我你所面臨的身心折磨,你把所有的苦難、委屈、痛苦,一個人承擔。……

面對着血雨腥風、紛雜凌亂的世界,我找不到你,我該如何做?」

王清營的妻子在微博寫道:「願清營早日回家,免思念之苦。 此時此國,能堅守良心為公義奔走的人們,多被構陷,被侮辱,被脅迫。為父者,被迫與幼子分離;為夫者,因有司刁難,難與妻子相守;為人子者,因公義受難,難與親人相伴。林覺民《與妻書》,感天動地之文,而今讀來,如訴時事。相信飄搖有時,公義伸張亦有時。」

另一名受難者家屬——王愛忠太太每天都會在微博呼籲:「感謝您,請大家持續關注王愛忠!謝謝大家! 王愛忠為了正義、民主、自由。王愛忠無罪!!!強烈要求當局釋放王愛忠!!!」

網民「菜刀王默哥」在微博說:「王愛忠——南方街頭靈魂人物之一,一個懷抱幼兒的父親,一個有情有義卻不顧嬌妻甘願坐牢的丈夫,一個為追求全民福祉自散千金的商人,一個執著於推動這片土地自由、民主進程的人。」

黨大還是法大?

以上這些案例,在香港人眼裏,簡直匪夷所思。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列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五條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像許志永、浦志強、王愛忠、王清營這些人,都是「生在新中國,長在紅旗下」。他們是律師、教師、商人,沒有個人冤屈,也不是社會的loser(失敗者)。他們都是「和理非」——和平、理性、非暴力。他們完全可以「國家事,管他娘」,關起門過自己溫馨的家庭生活。然而,卻選擇了一條爭自由、爭人權、爭公義的艱險道路。而當權者就運用「尋釁滋事」、「聚衆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3條罪狀,以及《收容教育辦法》等手段,肆意踐踏憲法,無情剝奪他們的公民權利和人身自由。

內地資深律師陳有西在微博分析:「民權要向公權一步步討回失地,律師是前鋒,故犧牲最烈。社會大衆一時還看不到。沒有律師的權利,就不會有民衆的權利。中國律師至少還有10年苦難期。」但陳律師還提出:「中國民心,已經不會再容忍10年了。變則存,守則亡。政改已成生死存亡的關鍵。」

唇亡齒寒。中國大陸左風呼嘯,香港也難逃劫數。北京一方面要香港人遵守《基本法》,另一方面卻又在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之上,僭建了《基本法》沒有的「機構提名」、「集體意志」。

「一國兩制」白皮書之所以引起香港社會強烈震盪,反映了民主憲政與專制獨裁之間的博弈、普世價值與中國模式的角力。

「百代都行秦王政」,中國背負着2000多年專制皇權的包袱,加上當代秦始皇-毛澤東的階級鬥爭理論流毒未清,這就難怪新華社香港分社前社長周南對香港人爭取真普選,會說出這番殺氣騰騰的話:「 『佔領中環』是反華力量圖謀篡奪特區管治權,有必要時中央可以宣布戒嚴,進行干預。」

黨大還是法大?還用問嗎!

文 江關生
編輯 麥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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