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4年6月11日
1955年美國蒙哥馬利鎮的黑人Rosa Parks女士,因拒絕讓座給白人而被捕,最後罰款14美元。當時的法例是:白人登上巴士坐前面,黑人登上巴士要坐後面,若車坐滿了仍有白人上車,原來坐的黑人要站起來,給白人讓座。Rosa Parks的抗爭最後發展為一場全國性反歧視民權運動。不錯,Rosa Parks就是知法犯法了,但那是種族歧視的惡法!
今天,Rosa Parks事件被定性為「公民抗命」。哲學家Hannah
Arendt曾說:公民抗命者不應被視為罪犯(criminals):一般罪犯最怕的是曝光;相反,公民抗命者是要堂堂正正地爭取公眾的眼睛。
不可不知的是,Rosa Parks事件不但載入史冊,還跑進美國中學課程裡。美國學校《公民教育課程綱要》(1991)這樣說:公民抗命是一種觸犯法律的行為,但那是一種經深思熟慮、公開、真誠、非暴力的抗爭;參與者願意承擔責任,接受處罰。他們的抗爭,是要向不公義的法律挑戰,目的是尋求比法律更高的原則和理想。
由於違法,不是到了最後關頭,不可輕言公民抗命,但因為公民抗命者尋求的是公義而非私利,稍有胸襟的文明政府都不會過份打壓,一般是與抗爭者事前商討,盡量包容。香港的佔中運動,能否符合「公民抗命」的定義和標準,還有待觀察;但政治官員、附庸,以至警察首長單以一句「佔中不可能不違法」予以否定,就是對公民抗命的無知。當然,最令人難過的還是教育局長,他只懂用威嚇言詞警告教師學生不要參加,好像完全不明白公民抗命是教育上的一道敏感難題。
龐永欣 pongdidit@gmail.com
公民抗命,奴民聽命,愚民害命,賤民認命,屁民苦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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