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吳靄儀 - 受釋法影響者的權利 必須得到保障

2012年12月18日

【明報專訊】律政司在外傭案中,正式要求終審法院尋求人大釋法。律政司的要求是否獲得終院接納,由終院按照法律決定。然而釋法的範圍廣闊,絕非限於外傭,而且一旦釋法,會即時而無可挽回地影響無數人的重大權利,甚至會剝奪數以萬計人的居港權,因為釋法有追溯力,追溯至《基本法》生效的第一天。律政司含混其辭,以圖不給予通知就剝奪這些人的權利,根本就是對法治的最大蔑視。

釋法有追溯力,追溯至《基本法》生效的第一天

同樣,按照法治的基本原則,終院在裁定是否接納律政司的要求之前,必須容許這些人士有機會向法庭反對律政司的申請。這是他們維護自己的權利最後而又是唯一的機會。身為民意代表,立法會當務之急,是要求律政司確保這些人士能及時知悉自己的永久居民身分可能會受釋法影響,通知他們尋求法律意見,決定應否介入法庭程序,如果決定介入,他們很可能需要聘任法律代表,代表他們向終院申請,並在庭上發言。

據傳媒報道,律政司尋求的釋法,是解釋1999年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中提到有關第24(2)條的立法原意,是否對解釋所有永久居民類別的條文都有約束力?換句話說,特區法庭是否須按籌委會意見解釋第24(2)條內的所有條款?

如果答案是「是」的話,會受影響的一個類別,顯然就是在香港出生,但出生時父母都不是「合法定居在香港」的中國公民。

首當其衝,是1997年7月1日之後在香港出生數以萬計的「雙非嬰兒」。這些「嬰兒」均為未成年人士,他們可能像莊豐源那樣,在香港依祖父母居住,在香港生活、上學;其中亦有不少人在香港上學,但仍居住在內地。這些孩子的一生會面臨重大的改變,但對即將降臨的命運仍懵然不知,更加不懂尋求法律保障,他們需要法律援助。法庭已排期在明年2月26日聆訊,問題是如何在短期內為大量的未成年人士申請法援、安排法律代表、適時向終院申請介入?

回想1997年7月,大批港人內地子女面臨被當局當作非法入境者遣返大陸的命運,迫切之間申請法援,卻遭無情拒絕,社會上強烈的反對聲音,令他們陷於困境。這次是否又會噩夢重臨?

律政司的申請,根本就是意在「雙非」。可是,律政司要求終院尋求的釋法,所影響的絕不止97後在港出生的「雙非嬰兒」。任何憑藉第24(2)條第1類別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人士,都必須重新參閱現時的《入境條例》及籌委會96年的意見。由於有關條文所寫的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受影響的人可能已年紀不小,很難證明出生時父或母已合法定居在香港。按照現行《入境條例》附表1的定義,「在香港定居」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該人(a)通常居於香港;及(b)不受任何逗留期限的限制。

舉個街知巷聞的例子,台灣總統馬英九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但是他的父母其時並非在香港定居。若律政司尋求釋法成功,像馬英九那類別的人士就會喪失香港永久居民的身分。

今年年初,我曾經問當時的律政司長黃仁龍,政府有沒有統計過,除了「雙非嬰兒」之外,香港有多少屬於第一類別的永久居民?有沒有考慮過釋法會對這些人有多大影響?當時,黃仁龍沒有正面回答我,只說政府尚未決定尋求釋法。現在,他的繼任人袁國強已正式要求終院尋求人大釋法了,他有義務回答這個問題。作為提出申請的訴訟一方,在法律上律政司有責任通知所有受影響的利益關係人士。

律政司有責任通知所有受影響人士

其實,由於籌委會意見涵蓋第24(2)條所有六項香港永久居民的類別,任何永久居民都應重新參閱現時的《入境條例》及籌委會意見,考慮自己的身分會否受影響,必要時尋求法律意見。

1999年6月26日人大釋法最末的一段說明:該解釋公布之後,香港法院在引用有關條款時,應以該解釋為準,唯一例外,是終院1999年1月29日對有關案件判決的有關訴訟當事人所獲得的居港權。

嚴格來說,莊豐源本人可能也不包括在內。因此,莊豐源可能就是第一名應介入程序的利益關係人士。

香港法治是禍是福,第一要看律政司是否履行法律責任,通知所有受釋法影響的第三者,使他們能及時介入法庭程序;第二要看政府會否為該等人士之中有需要者提供法援;第三,也就是最重要的把關者:終院會否准許該等人士介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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