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李怡 - 不能為眼前利益偏離法治

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2年12月15日

律政司袁國強趁外傭爭取居港權上訴之際,突然建議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釋法,藉此禁止外傭及雙非擁有居留權。《蘋果》昨天頭條標題指為「摧毀法治香港必亡」。網民留言建議《蘋果》用民調了解有幾多人贊成釋法杜絕雙非及外傭居港,認為香港九成市民會贊成。九成也許不至於,但贊成的應該不在少數,因為在許多市民眼中,眼前利益比抽象的法治觀念重要。中共和港共政府不放過這個可以得到民意支持的機會,把中央的釋法凌駕在香港終審庭之上,將會由偏離而至徹底摧毀香港法治。

法治的最重要觀念,就是獨立的司法權。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在講到香港的高度自治時,特別在司法權前加獨立二字。獨立司法權的意思,不僅是指不受外來力量的干擾,而且不受行政、立法的干擾,甚至不受民意取向所左右,由法庭照足憲法、法律條文和(普通法)案例來斷案。正是這種人人做事、營商、居住、生活都有法可依而且知道自己有法律權利的社會,才有可以讓人民安心碇泊的法治磐石。

《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不符合現代文明社會的做法,而是在香港主權回歸到一個專權政體的國家後不得已的體現主權的安排。因為憲法條文不能由立法機關解釋,立法機關的組成是一直在變動中的。美國現在的國會不可能解釋兩百多年前制訂憲法時的「立法原意」。因此憲法的解釋權應該屬於最高的司法機關,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按法律條文作解釋。但中國是沒有司法獨立的三權合一而實際上是共產黨說了算的國家,什麼機關作解釋沒有分別。《基本法》作了解釋權屬人大常委的規定,但同時又規定了授權香港法院對自治範圍的條款自行解釋,並規定香港法院在審理中央管理的事務(國防外交)和中央和香港關係時,如有需要,應由香港終審法院請人大常委作解釋。明確規定人大解釋的範圍不涉及香港自治事務,而程序必須由終審法院提出。《基本法》在專權政體的主權下,作了對香港人的法律權利最起碼的保障。

法治有時會讓人們失去眼前利益。政客就往往利用人們只顧眼前利益的心理,去傷害不利於掌權者的法治。1999年特區政府提出會有167萬大陸人移居香港的虛假數字,違反只能由終審法院提出釋法的規定,直接由沒有被《基本法》授權的行政長官向人大提請釋法。當時市民基於利益考量,沒有太強的反對聲音。而此例一開,就有了以後幾次沒有香港任何機構提請的人大自行釋法,使香港的民主發展受到束縛。開了人大為香港自行釋法的先例,日後如果中央覺得香港的傳媒言論妨害國家安全,在一國高於兩制的藉口下,是否也可以用釋法來約束香港輿論呢?

如果我們今天覺得縱使由行政機關的律政司干預獨立運作的法院,由法院提請人大作違反《基本法》條文的釋法,但為了遏制外傭和雙非嬰居港,也可以接受,那麼有一天,行政機關認為香港人口太多,要實行計劃生育,這擺明違反《基本法》規定的釋法,很可能也會被多數市民接受,香港是否要實行計劃生育?回想約30年前,大陸厲行一胎化政策,在大陸社會也是受普遍贊同的,但現在造成什麼樣的社會後果?關注暴力墮胎和計劃生育問題的大陸維權律師陳光誠,被迫離開中國後,接受艾未未的訪問,他說:「幾十年的暴力墮胎行為已經讓民眾幾乎失去了對生命的尊重和生命至上的概念……一胎化對生命價值的破壞是最嚴重的。」大陸社會今天失去對生命的尊重,是所有人間禍患的根源。

美國著名大法官Hugo Black(1886-1971)說,他對憲法,「珍視上面的每一個字,從第一句到最後一句;對憲法的最微小的要求的稍許偏離,都會讓我有切膚之痛。」

對於香港來說,在專制的一國之下,不僅是法官,也不僅是法律界人士,而是每一個市民,都要警惕「對憲法的最微小的要求的稍許偏離」。不能只顧眼前利益,若這次終院接受袁國強建議,提請人大把不符合《基本法》條文的「立法原意」置於條文字面意思之上,就會陸續有政府藉口公共利益而任意提請人大釋法,置條文意思於不顧。現代法治奠基人John Locke認為,法治的核心,就是保障公民的個人自由和權利。但願每一個香港人都謹記:自由的代價,是永恆的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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