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5日
【明報專訊】香港電視「開台」再受挫,「魔童」與通訊局隔空互罵,陰謀論亦滿天飛:「一男子」是否又「出招」,是否有「金手指」向通訊局及部分立法會議員施壓等故事,一時真假難辨。
姑勿論是誰「發功」,最終的「武器」——更貼切一點,是英文中的「smoking
gun」——必然是規管廣播及電訊業界的政策法規。這回阻礙港視「開台」的主因,亦是《廣播條例》是否適用於港視的業務。大家聽到的爭論,諸如CMMB、DTMB、DVB、「5000個處所」、是否「入屋」等,都是圍繞着這主題。港視事件對香港社會的意義,並不止於各種「陰謀論」的真偽,而是香港現行的電訊(及廣播)政策,是否正扼殺這個社會的創意及競爭力。
香港的電訊政策,主要體現於《廣播條例》(針對大氣電波廣播)及《電訊條例》(針對人際間使用電訊信號通訊)。這些政策法規有兩項前提:一、大氣電波是珍貴的公共資源,所以要對其使用嚴加規管;二、「廣播」(向群眾傳遞信息)和「人際傳播」是截然不同的範疇,故此有兩套不同的法規。
「廣播」vs.「人際傳播」
故此,法例要求電子傳媒必須「領牌」,接受《廣播條例》的監管,才能享用大氣電波作出廣播。而被歸類為「人際傳播」的政策事宜——包括流動媒體、互聯網等新科技,則主要以《電訊條例》監管,並假設其社會影響力不足以媲美能作出「廣播」的電子傳媒,故不受《廣播條例》約束。
然而,傳播科技一日千里,上述的「前提」及「假設」亦變得不合時宜,甚至光怪陸離。前輩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李立峯教授在其「面書」上,就「可供由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推論,值得大家參考:
如果有5000人分別在自己家中用手機觀看同一個電視節目,他們是否也構成了「由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若是,則所有流動電視服務,由於必須覆蓋50%的香港市民,所以亦必須申請免費或收費電視服務牌照……政府在之前為什麼未曾對中移動提出同樣要求,亦成為大問題。若否,則政府實際上是在說,5000人各自在家中用手機收看就可以,5000人各自在家中用電視機收看就不可以……但「用手機睇就得,用電視機睇就唔得」這一點,在法律上沒有基礎……(內容經筆者節錄)
踏上「地雷」流了「第一滴血」
正如李立峯所言,在新媒體的環境下,「人際傳播」已經能做到「廣播」的社會效果。而互聯網的力量,也早就不亞於大氣電波。當被《電訊條例》監管的機構,透過傳播科技而做到受《廣播條例》規管的機構所做的事,政策及法規爭議便由此起。香港的電訊政策法規早便追不上時代發展,以至自相矛盾的「政策地雷」愈來愈多。與其指王維基「犯法」,倒不如說他踏上這些「地雷」而流了「第一滴血」。
政府應盡快就上文的電訊政策法規一併檢討,並重點處理以下課題:
一、隨着「廣播」與「人際傳播」的分別日漸模糊,《廣播條例》中對要求傳播機構持牌「廣播」的門檻(諸如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是否不切實際?《廣播條例》及《電訊條例》有哪些規範已跟新媒體的傳播環境脫節?
二、如何讓香港的電訊政策法規做到鼓勵創新、提高社會競爭力?港視爭議其中一個荒謬之處,是官府千方百計都要港視轉用通訊制式,以縮窄其電視信號的接收範圍。環顧全球,電訊政策均應力使業界的傳播技術「進步」(傳播得更快、更廣、更多元),而非制約其傳播空間。通訊局這次為了維護《廣播條例》的合理性,作出了可能商榷於社會長遠利益的執法行為。
三、如何處理在《廣播條例》及《電訊條例》下一眾持牌機構所面對的政策風險。隨着互聯網及通訊科技日新月異,向大眾提供資訊的渠道日多,電訊機構「疑似廣播」的情况只會有增無減。如何平衡電訊機構及廣播機構因政策變動而出現的紛爭,實是最為棘手之處。
港視撞破了香港電訊政策法規的落後與荒謬,並承擔了讓人感到意外的政策風險。政府及社會有必要亡羊補牢,避免香港的電訊政策法規,成了扼殺創意及傳播科技發展的武器。
作者是恒生管理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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