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
【明報專訊】吾師港大教授戴耀廷提出「佔領中環」之論,泛民各派反應,好壞參半。教授言辭素來溫和理性,曾為普選聯一員推動政改,現在終於按捺不住,直接行動,正正反映了,現在連部分溫和民主派朋友,對4年一次的龜速民主談判,感到非常不滿了。
行動家John-Paul
Flintoff根據自身經驗,指出一個有意義及有成果的社會行動,首先需要有一個觸動人心、有希望及願景的論述作為基礎。教授是資深法律學者,卻被部分泛民人士批評,佔領中環乃「違法」行為,作為法律學者竟然「知法犯法」,期期以為不可。
事實上,經過30多年的「口號」爭取,由叫「八八直選」到「2017雙普選」的泛民政客,口水多,口號更多,進展極慢。而且,部分泛民奉華叔早年提出的「合法主義」及「惡法鬥爭」之戰略思維為圭臬,以為示威必然要守住合法底線,認為泛民一切活動要「守法」,才能感召更多市民加入,迫使政府就範。
「守法主義」
只會自我設限
然而,時移世易,經過30年多的所謂「爭取」,現在這些泛民朋友所持守的信念,已不是華叔所說的「合法主義」,而只是「守法主義」。過去,「守法主義」之鬥爭可以成功,是因為作為對手之政府領導,本身也是「守法」者,願意按照法律原則做事,回應市民之訴求。但是,如果政府領導本身已「不守法」,領導作風侈偽,拒行社會公義,任意扭曲法律原則的話,部分泛民朋友所講的「守法主義」,只會自我設限,把行動困在法律框架內,結果處處自我受制,示威變成行街,政府睬你都傻。
近兩年,政府看穿泛民行動之「合法主義」底線,知道泛民最多只是叫口號而已,不單不聽民意,更索性變本加厲,加強打壓,現在連示威擺街站也要管制。面對新形勢,若部分泛民朋友還相信守法主義,既不合時宜,亦不是華叔以前所講的「合法主義」了。因為華叔提出「合法主義」的潛台辭是,當公義不能彰顯的時候,就需要「惡法鬥爭」,衝破「守法」的籠牢,走向公民抗命的道路。
吾師是法律學者,其「法治」論述所提出的「法治」發展階段論,最終達到「以法達義」之最高境界,就是透過法治來彰顯社會公義,而不是當社會公義不彰之時,還要大談「守法」。法治階段論的一大前提,是人類社會之「法治」發展,就像經濟基礎轉變,而生產工具、模式及關係轉變一樣,可以分階段「向前」發展,即使過程中有跌跌撞撞,有時會倒退,但總體仍是向前發展。
法治觀念隨社會變化演化發展
但對香港而言,植根於英國普通法內之「法治」論述,到底都是舶來品。Tom
Bingham的小書The Rule of
Law,臚列了「法治」一詞包含的元素,包括了權力分立、國會主權,民主憲政、行政限權及監督、司法獨立、保障人權等,但他在解釋這幾個元素之前,卻花了一個章節來講解英國歷史上主要的憲法性文件,猶如一個英國簡明憲政史,原因是什麼?
竊以為,Bingham的目的,在於解釋自1215年大憲章(Magna
Carta)開始,英國法律制度的發展,其實就是王權旁落的過程,當中經過了貴族與王室權力的鬥爭,貴族與平民的權力鬥爭,過程曲折,既有前進,亦有後退,最終是在19世紀中葉,英王全盤交出權力,國會主權正式確立,法院全面改革走向司法獨立為止。換言之,普通法之法治觀念,是經過數個世紀的鬥爭發展而形成的一個較為完整的理論,而且更隨着社會變化而不斷演化及發展。
單以「守法」「不守法」討論「佔領中環」?
Bingham沒有說到,當普通法之觀念輸出至殖民地之後,所遭到的扭曲及變化。英國普通法下的法治觀念,與英國獨有的民主政體及歷史發展分不開。但是,殖民地的法律體制下,沒有國會主權論,沒有民主選舉成分,沒有執政黨及反對黨的互相制衡,更沒有完全的司法獨立,殖民地政府宣傳下的所謂「法治」觀念,實際上只是「守法主義」。在殖民地政府眼中,好市民就是要守法。示威嘛?要和平理性。集會嘛?記得要執好垃圾。罷工嘛?不要阻人發達。但當市民談到憲政民主、人權自由等「法治」的元素時,要麼恐嚇會破壞營商環境,要麼派人監視,要麼就大力打壓,談也不能談。由是,殖民地警察就可以用「不合法」的名義,任意拘捕及毆打市民,1970年代之威利警司,就可以在維園恣意怒打保釣示威者。
然而,進入21世紀,當法治已成為全球普世價值的時候,現在香港談的法治,就應回到法治觀念的原點:香港既然是一個普通法地區,在普通法含義下的法治,還要不要有民主體制的發展,要不要權力分立及制衡,要不要真正的司法獨立,要不要行政體制限權,要不要讓市民有社會及經濟權利等等。換言之,有些泛民朋友,單以「守法」或「不守法」,來討論「佔領中環」背後的含義,甚至批評「佔領中環」不合法,本身就是陷入殖民地法治論之框架和困局內,反而正正擁護殖民地不公義之法律觀念。
吾師提出的佔領中環論,激起社會討論香港的民主發展及「法治」觀念,只是第一步。社會運動需要的,不能只是吹水鬥激進:你佔領中環,我去燒區旗。而是如何將此討論演化為一場改變社會的運動。對此,John-Paul
Flintoff說到,好多時候一場講意識形態的運動,例如推動環境保護的團體及人士,素來用禍延子孫,以至對地球有害的負面及恫嚇信息,來吸引社會人士注意和支持。但他提到,這些手法對於意識形態非常強烈的人來說,比較有作用,但對於社會絕大部分意識形態不強烈的普羅大眾而言,這類高舉意識形態的做法,只會趕客。
如何將討論演化成一場運動
Flintoff說,一個比較好的方法,就是強調,假如你做了這樣那樣,就會有這樣那樣的正面好處,加上身體力行,從鄰居做起,在社區建立一種新的觀念及生治形態,則可慢慢地透過不同社區網絡,輻射與社會各階層,爭取更多人支持,變成一場改變社會的運動。
「佔領中環」已引起社會注意及討論,
透過一場大型的、有強烈及有切身關係的社會運動,可以扭轉及改變港人對「法治」與「守法主義」的看法,至少讓天天中環上班的上班族及中產,停一停,想一想,究竟我們還願不願意,讓民主發展這樣龜步的走下去?甚至思考一個更重要的問題:究竟我城的「法治」該往何處去呢?
◆延伸閱讀
John-Paul
Flintoff(2012), How to Change the World, (London: Macmillan) .
Tom
Bingham(2011), The Rule of Law, (London: Pengu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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