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法律與政治

明報   201646
如果問我對港獨的取態,我並不支持港獨。如果問我香港的法律可有禁止港獨的言論,目前的法律並不禁止這些討論。對倡議港獨的「香港民族黨」,自己並不認識這個政黨,更無意支持它的港獨主張,但它是否犯法是一個法律而非政治正確的問題。
《基本法》確立特區的體制和權責,它的主體是特區政府。若特區政府的行為或立法會通過的法例違反《基本法》,市民可以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這些行為和法例,但《基本法》不是規範市民的刑法,市民違反《基本法》的行為,除非為刑法所禁止,否則並沒有法律的後果。
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禁止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物,但煽動文字或刊物必須具煽動意圖。第9條指出,「煽動意圖」意指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特區或中國其他地區政府,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離叛,或引起市民之間的不滿或離叛,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這些情况均明顯不適用。較接近是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但透過參選去達至一些政治理念,恐怕也沒違反這一項,因為參選乃屬合法行為。
有人稱宣揚港獨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圍,言論自由當然不是絕對的,但這並非表示任何限制也是合理,以言入罪去禁止一些被認為是政治不正確的言論,便難以符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新政黨若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註冊為社團或公司法人,有關幹事便會牴觸《社團條例》。保安局長若相信禁止有關社團繼續運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所必須時,便可發出相關禁令。發出禁令前須給予有關團體作出陳詞的機會。發出禁令後,所有幹事、成員或捐款者均屬違法。由於這權力與結社自由有一定衝突,故法院會要求保安局長有充分理據才能發出禁令。
由此可見,法律對國家安全已有足夠保障。執筆之時,該政黨仍沒觸犯香港法例,這和鼓吹港獨沾不上邊。客觀分析,而非只求政治正確,這正是學術自由的可貴,也是一些只懂以政代法的三流評論員所不能明白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