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3日 星期日

余若薇 - 究竟違反哪條香港法例?

明報   201643 

香港民族黨宣布成立,目標是「建立獨立自主香港共和國」。兩日後,港澳辦新聞發言人高調回應:「香港極少數人成立『港獨』組織的行為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危害香港的繁榮穩定,危害香港的根本利益,是包括七百多萬香港市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所堅決反對的,嚴重違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現行有關法律」,敦促香港特區政府「依法處理」。依哪條法?無說明。特區政府和應,也說「依法處理」,律政司則說「有需要時採取合適的行動」。
香港法例保障言論和結社自由,尚未淪落到思想或言論入罪,港獨或任何政治主張本身無違反香港法例;若為推動港獨而訴諸武力,行為本身可能違法;推動合法事宜亦如是。
六年前的五區公投運動,中央官員眾口一詞指控此乃違法違憲,同樣說不出違反哪條法。最終五區公投如期舉行,但投票率低,市民對國家機器處處打壓,始終有顧忌。
早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說,中港可訂立協議,高鐵實施「一地兩檢」,內地人員在香港執法,無違反《基本法》,執行的都是與出入境有關的法例。問他哪條法?他就耍過去。總之,法律變成當權者工具,隨時搓圓撳扁。
《基本法》廿三條未本地立法,但特區政府手上有《公安條例》,加上行政手段,包括拒絕政治團體的公司註冊申請,拒絕代郵有「自治」、「勇武抗爭」等字眼的候選人宣傳單張,隨時刪減例如「國立」等名稱,又有鳥籠選舉制度的優勢,執政者仍感到威脅,只能說是一個害怕人民的虛弱政權。簡單一句,要人心回歸,從來不是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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