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5年9月9日
港大「等埋首副」風波中,對陳文敏攻擊之一是他不是「博士」,因此認為他的學術地位不足出任港大副校長。
所謂博士,一般是指「哲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簡寫Ph.D.)。要完成這學位,須在某學術領域內(不必是哲學)做原創研究(original research),呈交論文,經校內外委員評審合格方可。大學也有非Ph.D.的博士課程(如教育博士Ed.D.、工管博士DBA),並不要求原創研究,學生只要完成學分課程,做點研究工作,再寫篇論文即可畢業。
在英國讀法律,畢業時學位是「法律學士」(L.L.B.);在美國讀法律,先要完成一個學士學位,才能上法律學院,畢業時學位叫Juris Doctor(簡寫 J.D.),其中雖有 Doctor 一字,但並不能稱作「博士」。
英美大學的法律學院,一般重點並不在於原創研究,而是專業實踐(professional practice),故很少開設「法律博士」(Ph.D. in Law)課程,偶有頒發 Doctor of Laws(LL.D.)學位,亦只屬榮譽銜,頒予捐款人或有成就者。正由於此,著名的美國大學如哈佛、紐約、史丹福,法律學院院長也只是J.D.(耶魯的法律院長縱是博士,但其博士是歷史而非法律)。沒有博士學位,並不妨礙他們升任教授、法律學術期刊的編輯,甚至總統顧問。也從未聽過這些院長因非「博士」而被評為不稱職或缺乏領導地位。
一般人認識的學位階梯是:學士、碩士、博士,這並沒有錯,但不同領域對學術地位的評審亦有所不同,不可一概而言。陳文敏曾獲頒「名譽資深大律師」殊榮,至今還未有第二人,足以說明他的地位和貢獻,攻擊他的人還祈仰觀俯察!
pongdidit@gmail.com
我係最鐘意駁咀,唔係人云亦云,講就信,獨立思考。
回覆刪除最記得馬英九係哈佛法學博士,一查,外國係有 SJD 同 JSD,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Doctor_of_Juridical_Science
就算文中講的 Hong Kong U. Faculty of Law 都有提供 JSD 同 PhD 俾人供讀。法學博士創新研究學位是存在。
http://www.law.hku.hk/researchprogramme/pp_phd.php
唔知筆者粗疏或研究不足,法學院無開博士課程同學位,係唔正確,錯到離譜。
請注意, 文中並沒有說過香港的大學或香港大學的 "法學院無開博士課程同學位".
刪除作者清楚指出: "英美大學的法律學院,一般重點並不在於原創研究,而是專業實踐(professional practice),故很少開設「法律博士」(Ph.D. in Law)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