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吳靄儀 - 特首可以服務商業機構換取報酬嗎?

2014年10月21日

【明報專訊】「(政治委任官員及行政會議成員)是我們的政治領袖,而行政長官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市民對這群公職人員廉潔奉公有極高期望,認為他們會遵守最高尚的操守準則,僅僅符合法例要求明顯並不足夠。」(李國能:《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報告)

傳媒揭露,梁振英在2011年參選特首期間,與澳洲企業UGL簽訂秘密協議,UGL分兩期在兩年內付給梁振英共400萬英鎊,換取梁振英支持其收購DTZ,並同意不時以轉介人和顧問身分為推廣UGL和DTZ提供協助。協議書日期為2011年12月2日,即梁振英宣布參選之後5天,辭任DTZ董事及亞太區主席生效前2天。梁振英2012年3月25日當選特首,7月1日上任,該400萬鎊酬金的第二期付款日期,所以是2013年12月,梁振英任特首期間收取。梁振英沒有就該協議或所收取款項作過任何申報。

特首可以接受商業機構酬勞,向其提供服務嗎?顯然任何香港市民都認為絕不可以,而就該協議及酬金秘而不宣,直至傳媒揭露,更加深市民懷疑他自知不當,有意隱瞞。這種行為,絕對不符特首應有的操守。

《基本法》訂明,特首須廉潔奉公,在就任時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根據行政當局回應上屆立法會查詢,特首自願遵守行政會議利益申報制度,定期申報須登記的利益,以及在特定範疇的財務利益、年中若有變更,亦須通知。

梁態度迴避 解釋犯駁

梁振英對傳媒質詢的回應態度迴避,解釋犯駁。首先,他辯稱該項協議,只是防止他日後與UGL競爭的「離職協議」,他從沒有向UGL提供任何服務。

其實問題不在於梁振英有沒有向UGL提供服務,而是他是否合約上有責任向UGL提供服務,而協議文本清楚寫明UGL有權要求他「不時」提供服務,梁振英根本無法抵賴。不但如此,他還畫蛇添足,手寫加署"provided that such assistance does not create any conflict of interest"(「有關協助須不會造成利益衝突」) ,正是欲蓋彌彰,證明了他清楚明白不只是「不競爭」,而是要提供協助,所以才要加註,以求規限所涉的協助。反過來說,就是只要有關協助不會造成利益衝突,他就要履約提供。

不但如此,這句加註,也證明政府新聞處最初回應稱「梁先生只會在一旦競選失敗的情况下才會提供協助」,不是真實:如果梁振英落選,他就是普通市民一名,哪來什麼「利益衝突」?剛相反,這正好顯示他加註時已想到有可能當選,到時就可能有利益衝突。再深一層,這句加註,其實是為日後自辯埋下伏筆。以此人城府之深,這絕非不合理推測。

所以,記者單刀直入,問特首辦為何梁氏上任之後沒有取消協議,反而繼續收錢,特首辦便無詞以對。

如果該項協議涉及提供服務換取酬勞,特首辦對梁振英為何從無按制度披露協議,申報利益,辯稱協議按規定毋須申報,也就無法成立。不提其他,2013年12月收取200萬鎊就是「財務利益」,必須申報。

當然,首先梁振英要當特首就不能簽署這樣的協議,簽署了也要尋求解約,而不是繼續收錢。不需提供原定服務而繼續收錢,更難免令人疑問,特首會否欠UGL人情,要以其他方式報答?

若可能引起疑問 為何不申報

梁振英究竟誠實相信這項任何人都看到須申報的利益不須申報,還是他立心隱瞞?以梁振英的精明腦袋,他不可能一時不察覺有疑問;若有任何疑問,誠實的候任特首必然會提出來在行政會議討論,而不是在一件涉及自己私人利益之事獨行獨斷。按照梁振英所透露,他曾徵詢過專業意見,認為毋須申報,又毋須納稅。問題是,事涉特首誠信,他既然察覺有需要弄清規矩,為何不諮詢行政會議?為何不諮詢首席法官?更簡單,若有可能引起疑問,為何不選擇申報,作為最光明磊落,符合最高標準的做法?

梁振英身為DTZ董事,他在UGL收購DTZ過程中是否有瞞騙股東私自收受利益、是否違反誠信責任、有沒有觸犯防賄條例等等,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問題,本文不打算加入討論。但值得提出的是10月11日《南華早報》資深財經評論人Shirley Yam就此事的專欄文章(Leung the politician needs to explain arrangement with UGL)。文章認為,商界邏輯不看政治角度,大多視整件事為一宗精心設計的合法交易,例如梁振英在2011年11月24日就已辭去DTZ職位,於是12月2日跟UGL簽約時已非董事,因而沒有責任向董事局披露等等。所以,法律上抓得住他過失的機會不大,雖然政治責任上他可能有很多解釋之處。

是否如此且不論,但正是愈精心設計就愈難令市民信任這位特首真的是光明磊落,大公無私。機關算盡,保障私利,逃避申報,以為法律上找不到錯處就可以穩如泰山,一旦坐上特首之位,公眾利益還會安全嗎?多行不義,東窗事發,香港聲譽也大受打擊。

曾蔭權任特首,因貪小惠,結果慘淡收場,當時他委任以前任首席法官李國能為首的小組,研究防止及處理政治委任官員及行政長官潛在利益衝突的問題及提建議。委員會在2012年5月提交報告,作出多項建議,包括將行政長官申報利益的政策和方法制度化,而非由行政長官自願遵守或自己訂立規則。當時候任特首表示會全速處理,但至今上任已兩年,卻仍未見立法落實,多番追究,依然不得要領。然而,報告指明,行政長官有申報責任,尺度至少應與其領導的人員同樣嚴格,在懲處方面:「根據現行政制框架,適用於行政長官的懲處有《基本法》第73(9)規定,在行政長官嚴重違法或瀆職的情况下,立法會對行政長官進行彈劾的程序。」

立法會採取行動這就是最清晰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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