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8日 星期三

李怡 - 暴力恫嚇只會嚇走人心

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7月8日

中共通過《國家安全法》,又在香港破天荒進行公開軍演,目的非常清楚,就是政改以來看到香港人對中共越來越離心,各種抗拒大陸殖民政策的思潮湧起,或要求實現民主,或反對港中融合、要求與大陸區隔,或要求香港重新制憲,或提出與大陸建立邦聯甚至港獨,有關民調亦顯示香港人尤其年輕一代對「中國人」的認同感越來越低,國安法和軍演在這時候出台,是要通過暴力恫嚇來阻遏香港人心的分離傾向。然而,孫子說,「凡伐國之道,攻心為上,攻城為下;心勝為上,兵勝為下」。古語有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暴力恫嚇不能囚禁人心,只會嚇走人心。

人民沒有義務維護統一

新訂的國安法第11條:「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4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對於中共也接受「一中各表」的台灣來說,第11條的「國家主權」就是中華民國,要維護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就是中華民國包括大陸在內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台灣人現在是既不敢也絕不想承擔這樣的共同義務。民進黨發言人指出,台灣的前途由台灣人民決定,「不是任何其他國家的國內立法能剝奪的」,直指北京的做法不尊重台灣人民的感受。

至於香港,在《基本法》中,並沒有列入香港居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也沒有列明香港人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全世界文明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也沒有把國家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列為公民的義務,事實上一般公民也無法知道應該如何去履行這樣的責任。香港市民一向只求安居樂業,誰有本事挑起國安法的責任和義務呢?

通常要人民保衞領土和主權,都是當國家遭到侵略時的召喚。和平時刻,即使遇到恐襲,要應對的也只是當政者而不是老百姓。不過,專權政治的國家,就不一樣了。

中共國的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這都是國家主義的條文。前《基本法》起草委員廖瑤珠曾撰文認為,按照西方重視個人自由的法律觀點是:「國家、社會、集體在行使權力時必須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損害個人自由和權利,而且有些個人權利,根本從來沒有由人民交出來。付託給國家、社會或集體處理。」

正是在她和其他草委的努力下,擬出的《基本法》才沒有國家主義的規定,而是基本上屬於以人民權利最大化的小憲法。


所有人民權利最大化的國家,因主權在民,國家權力的產生和作用是保護作主人的人民,所以人民要離開,甚至地方要獨立,中央(或聯邦)政府都悉隨尊便。獨立公投是常見的事。但國家權力最大化的國家,則把統一看作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天經地義,生怕地方鬧獨立,甚至維護地方利益的傾向都嚴加防範。

如果不是中共在香港回歸後,不顧《基本法》22條的規定,不斷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不斷扭曲並僭建《基本法》,把國家主義強加在港人頭上,如果不是在普選特首的問題上,中共不斷暴露極權真面目,在英治時代已過慣自由生活而且政治冷感的香港人,是不會產生分離主義思潮的。但現在,維護香港本土利益的意識已經冒起並擴張,尤其在年輕人中。這時候,想要依靠國安法和軍演的暴力手段來壓制這股思潮,不僅徒勞,而且恐怕越是崇拜暴力,只會越使人心流走。

軍隊透明度與市民何干

梁振英說,軍演只是要顯示駐港軍隊的透明度。這話說出來恐怕他自己都不相信。香港人根本不在意駐港部隊的甚麼透明度,因為他們的運作跟我們無關。關於國安法,香港人關注的除了催促為23條立法之外,更重要和現實的,是會不會因為在香港有過被中共認為「不維護國家安全」的言論或表現,比如參加六四集會,於是在去大陸時被拘留?袁國強和梁振英都表示:對大陸的做法「唔係我哋可以評論同保證」。因此,國安法雖不在香港實行,但對於箝制香港人在香港的言論自由,還是有恫嚇作用。

也許你會說,我不發表也不參加被中共認為有害國家安全的意見或活動,不就太平了嗎?但是,當國家權力最大化全面滲透香港,你就不會是「孤島」,這是英國十七世紀詩人John Donne的話,他還說:「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響,它是為你而響。」(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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