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5日 星期一

吳志森 - 米字旗

明報   2012115

共產黨幹部有一個人人皆知,一碰即彈起的死穴,就是民族主義。當然,這只是枱面上表態,官職身分不得不如此,表裡是否如一,不得而知。

陳佐洱說,在示威人群中看見殖民地時代的米字旗,很心痛。魯平說,如果不喜歡做中國人,可以脫離中國籍。特首梁振英在政治正確面前,只能鸚鵡學舌:「市民縱使有不滿,也不需要打出米字旗來表達。」

魯平說:「如果不喜歡做中國人,可以脫離中國籍」,並說「中國有十三億人口,失去這部分人,沒有問題」。內地不少高幹子弟,出國留學,舉家移民。又或貪官為了轉移資產,老婆仔女二奶小三,全部安置在外國安全的地方,入了人家的國籍,自己安穩地做其「裸官」。脫離中國籍,加入外國籍,連最高領導層的家族,也大不乏人,不知魯主任所指的,「失去這部分人沒有問題」,是否包括他們在內?

至於陳佐洱說見到米字旗很心痛,梁振英說不需要打出米字旗來表達,按照我對法律粗淺的理解,「很心痛」和「不需要」,都只是個人意見,香港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可以用或禁止用甚麼旗幟來示威。普通法的原則是很清晰的,沒有明文規定的,就可以做,不能禁止。即使二十三條立了法,為何高舉殖民地米字旗,就等於顛覆或叛國?也要講清講楚,說出個道理來。

米字旗可以做裝飾圖案,可以做衫褲裙襪穿在身上,甚至做內衣褲比基尼,我見過有人將米字旗的紅藍顏色變調,改成黑色和灰色,做成斗篷披在身上,有點喪禮的沉鬱味道。

文明開放的國家,國旗只是一種象徵,連燒國旗也沒有違法。但我們卻視國旗神聖不可侵犯,並立了嚴苛的法律,動輒得究。現在不但管自己的國旗,還要管到別人的國旗頭上,如果用米字旗做裝飾都是法律容許的,為甚麼用殖民地來示威就不可以。

如果沒有犯法,需要不需要打甚麼旗出來示威,是個人選擇,也是政治決定。梁振英迴避了最重要的問題:為何回歸15年,有人仍懷念英國殖民統治?為何仍要打出這支礙眼的旗幟來表達不滿?深層的原因是甚麼?不是講幾聲心痛,要人家脫離中國籍,就可以解決。

Vic:今之中共黨徒,是最無恥的叛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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