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陳家洛 - 假普選必受譴責

明報   201343

港區人大代表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日前表示,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有關普選是「普及而平等」選舉的條文,不包括提名權及被選舉權的普及平等。

筆者於3月中出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公聽會,必須指出譚惠珠的錯誤。委員會剛完成審議香港公民和政治權利狀況,明確表示普選須符合《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25條所定的標準,保證所有香港市民在選舉制度中,都享有《公約》中所指普及而平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委員會關注,當局未有清楚計劃去保證候選人資格不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註1)。(Hong Kong, China should outline clear and detailed plans on how universal and equal suffrage might be instituted and ensure enjoyment by all its citizens, under the new electoral system, of the right to vote and to stand for election in compliance with article 25 of the Covenant.

事實上,《基本法》第39條已經確認《公約》對香港的作用,並要求中國及特區政府有責任向國際社會交代香港人權狀況。既然香港要實行普選,就得接受有關方面的監察和批評。總會有意見繼續否定聯合國的人權機制,也一定有人故意藉扭曲《公約》去誤導公眾,但這些小動作是不合邏輯和自討沒趣的。

「不合理的限制」

什麼才是對候選人資格「不合理的限制」?國際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在19943月在巴黎通過的《自由及公平選舉準則宣言》(註2)就有以下一段提述:

"Permissible restrictions on candidature, the creation and activity of political parties and campaign rights shall not be applied so as to violate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on grounds of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

簡言之,自1990年代,已經有國際共識認為,候選人資格、政黨活動及競選中各項應有權利不可牴觸「反歧視原則」,也就是不能因為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意見、民族或社群出身、財富、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作藉口,限制了候選人資格。

本來,《基本法》第44條關於參選資格的要求都沒有違背這項原則。不過,但自從喬曉陽點名質疑余若薇和何俊仁的候選人資格,萬一有關意見日後轉變為一種篩走和排斥不同政見的制度,就是為假普選明鑼開道,也即是明目張膽地違反《公約》規定。

因此,倘若中央和特區政府漠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普選的權威解釋,一意孤行在2017的行政長官選舉中堅持一些扭曲普選的制度,結果只會惹來國際社會譴責,更因罔顧對《公約》的責任而自毀聲譽。

1http://www.ccprcentre.org/country/china-hong-kong/
2www.ipu.org/cnl-e/154-free.htm,並參考www.ipu.org/dem-e/standards.htm

作者是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副教授、民主發展網絡成員、公民黨立法會(港島區)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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