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3年4月10日
最近有人指出,《人權公約》第25條只提到選舉與被選權,並沒提及提名權,故設有篩選機制並不違反《公約》,這論點令人啼笑皆非。《公約》指選舉應是普及和平等,以保證選民的意志得以自由表達。如果提名程序不合理地限制某些人參選,那選舉便變成舉手機制,又怎樣能保證「選民的意志的自由表達」?任何選舉當然包括提名,參選和投票這幾部分,這是顯淺的道理,不需修讀法律也能明白吧!
在「25號一般評論」(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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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內,人權委員會對第25條曾作頗詳盡的闡釋,它指出任何對被選或提名權的限制,必須建基於客觀及合理的準則之上,政見不能作為剝奪被選權的理由,提名人數的要求亦必須合理,不能藉此排斥一些異見候選人。居港年期、國籍等會是合理的限制,但若候選人須符合一些模稜兩可的準則例如「愛國愛港」,恐怕便難以符合《公約》的要求。就如張曉明指出,哪些人愛國愛港,香港同胞都很清楚的,既是如此,那就讓香港同胞作出選擇,而不是用這個準則去限制某些人參選。
提名不應變為選舉,故提名程序應該從簡。如果提名委員會按現時的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組成,我建議只要獲120名委員提名便可參選,而每名候選人的提名上限為500人。過往幾屆的經驗指出,較有分量的候選人皆能拿到大部分提名票。
500人的上限可容納2至4名候選人,若2名候選人各拿500票,則至多只有3名候選人,若兩名候選人拿到共約800票,那一般也只會有4名候選人,在一個700多萬人的城市,4名候選人參選特首絕對正常,而只要候選人拿到足夠提名並經委員會核實後便會獲提名委員會提名。不「愛國愛港」的人要參選,要先獲10%的提名委員會提名,還要在全民普選下勝出,這是談何容易?如果那人不是中央政府能接受的,中央政府大可在提名後清楚表明態度,讓選民充分考慮,這樣,這個候選人是毫無勝算。最後即使獲選,中央政府因有言在先,仍可拒絕任命,所以港人會選到一位與中央對着幹的人的機會幾乎是零,中央政府又何須對自己和對港人這樣沒信心?〔Vic:我反對中共藉由事先聲明不接受某候選人干預特首選舉,因為這會嚴重妨礙選民意志之自由表達,違反《人權公約》。陳教授此提議相當荒謬。〕
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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