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
【明報專訊】港大校委會否決任命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為副校長,演變成為一場有關保密和泄密的爭議。港大校委會部分成員以至特首和個別官員,都批評泄密行為不道德且破壞信任。另一邊廂,支持校委會內部人士以及傳媒將會議內容公開的評論者,則強調事件涉及公眾利益,在港大校委會不願接受問責的情况下,違反保密原則可以理解,甚至是合理的。
有關保密和泄密的傳播倫理問題,雖然大部分論點在過去幾星期內都已被不同的論者提及過,但筆者認為仍然有空間可以作一些補充、闡釋和整理。這也是這篇文章的目的。
保密有不能忽視的理據
對於在民主社會裏研究新聞傳播倫理的學者來說,泄密是一個重要課題,因為涉及傳媒泄密的重大政治或社會爭議,在全世界近代史中其實發生過不少。筆者在美國讀研究院時當過新聞倫理課的助教,教授要求學生閱讀的文獻,就包括倫理哲學家Sissela
Bok所寫的Secrets: On the Ethics of Concealment and
Revelation一書(註)。
Bok對保密和泄密的討論很全面,不容易歸納。但有幾點跟當下香港的爭議有較大關係。首先,她指出集體保密(collective
secrecy)的確有不能忽視的理據。其中,行政程序中的保密原則,最主要是為了保障決定的質素。當行政人員要做決定的時候,他們不一定一開始就擁有最完整、最合理,和最妥善的想法,如果行政者要在整個過程中事事公開,他們很可能只會提出最穩陣和不具爭議性的想法,以及放棄一些較具創見、較有冒險精神,或未曾成熟的想法。這樣,決策過程就不能真正的參考到所有可能的意見和觀點,行政者就未必能做到最好的決定。另外,如果決策過程中涉及討論一些敏感的個人資料,那麼為了保障個人私穩,決策過程不公開也是理所當然的。
保密本身可致負面效果
其實,筆者相信在港大校委會爭議中支持公開會議內容的一方,都明白和接納這些基本道理。問題只是保密原則的界限在哪裏,以及在什麼樣的情况下人們可以違反保密原則。在這一點上,籠統地說事件涉及公眾利益是不足夠的。公眾利益固然重要,但並不能說任何事情一旦涉及公眾利益就可以隨便違反保密原則。這等同於說保密原則一開始就不應該在任何公共事務上適用,這樣未免有點矯枉過正。
要了解保密原則的界限,首先要了解保密行為本身也可以帶來一些負面效果。Bok指出,在保密的情况下,參與集體審議的人的個人責任感會變得較弱,由於不需負上個人的言責,人們可能會比平時更易做出有偏見或輕率的判斷。同時,集體審議的保密原則亦帶來局內人和局外人之間的不平等。無論保密的理據如何充分,局外人的知情權受到較大限制是客觀事實。當保密是一種長期和恒常的做法時,知情權的不平等是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
保密原則必須有制衡
Bok強調,以上問題在保密原則連結上政治權力時尤其嚴重。用她的原話說:「保密性和政治權力連結起來是極度危險的。對所有人來說,保密性附帶着導致腐敗和不理性的風險。如果一些人有高於常人的權力,同時他們可以秘密地行使這權力,毋須向被影響的人問責,濫用權力的誘惑就會很大。」(頁106)
所以,集體審議的保密原則一定要有一些制度或實踐上的配套和制衡。以法庭陪審團制度為例,由於不希望陪審團被社會輿論影響,陪審團內部商議是完全保密的。但審訊過程本身並非秘密,大家知道陪審團所要考慮的證據和觀點是什麼,法官亦會就法律問題向陪審團作出指引。最後,在審訊中輸掉的一方若有充分理據,可以提出上訴。所以,放在整個法律程序中,陪審團的保密制度不會構成不公平或腐敗的情况。
如果是較一般的集體審議,沒有那麼多制度上的防護措施的話,那麼集體審議者最起碼要做的,就是向公眾問責了。亦即是說,審議過程雖然保密,但當大家做了決定,這決定就要被公眾審視,做決定的機關也需要向公眾解釋集體決定的主要根據,包括支持決定的論點和資訊是什麼,以及與會者如何考慮一些相反的觀點等。有了這些材料,公眾討論便有了焦點,監察和批評便可以進行。
為防腐敗
違保密或符公眾利益
如果沒有制衡機制,集體審議者又拒絕問責,是否就可以違反保密責任呢?Bok沒有給予一個簡單的答案。但她指出,當保密行為可能會削弱甚至違反保密原則的原來目標時,保密原則就失去了它的理據。換句話說,保密原則從來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當保密行為偏離甚至違反了原本的目的,保密就不再合理。與此同時,如果是為了防止腐敗的情况或者保障公眾的基本知情權,同時除了違反保密原則外再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達至同樣目的,違反保密原則就可能成為符合公眾利益的行為。總結來說,當事件本身涉及公眾利益,保密原則連結上政治權力,同時又沒有制衡機制和問責性,保密行為對社會可以弊大於利,違反保密原則往往成為為了保障公眾利益而必須做的事情。
當然,就算是為了公眾利益而違反保密原則,泄密對社會是有不良影響的。這種行為的確會破壞信任,影響有必要的保密制度。但Bok指出,解決問題的方法不是阻止或懲罰有理據的和符合公眾利益的泄密行為,而是減少集體保密的覆蓋範圍,加強防止濫用保密制度的防護機制,並強調問責,使公眾討論可以通過正常渠道進行,而不需要依賴泄密行為來監督公權力。
回到港大校委會事件,副校任命問題早已引起公眾關注,涉及院校自主及學術自由等議題,港大校委會校外委員多是達官貴人,而且都是由特首委任的。在做了決定之後,又沒有向公眾解釋決定背後的主要理據。這正是保密加上了權力卻減去了問責。與其批評泄密者不道德,不如先反思一下保密原則的運作和使用是否出了問題。
註:Bok,
Sissela(1989). Secrets: On the Ethics of Concealment and Revelation. New York:
Vintage.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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