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5年11月25日
一個平日的下午,荃灣街道上行人熙來攘往,路旁泊滿了車輛。一位司機正在搬運貨物,忽然發覺一名男子在關上他客貨車的車門。該司機當時約在十呎開外,他隨即前往客貨車察看,發覺車廂內的手提電話不翼而飛,他認定一徐徐橫過馬路的男子為偷去他手提電話的竊匪,隨即追上截停該男子並加以質問。
被告說他剛從藥房出來便給司機截停,指他偷竊及報警。警方沒有在被告身上找到失去的手提電話,客貨車車廂內或車門亦沒有被告指模。被告沒有案底,有正當職業,一直採取合作態度,報警等候期間他還要為無法趕回公司接替一抱恙同事工作而致電道歉。
這該是一宗典型認錯人的案件。當時路上車水馬龍,司機在竊匪的背後,他說他視線一直沒離開該竊匪,但他趨前往客貨車察看,抬頭再見到的會否已是另一個人?那時被告已在橫過馬路,路上還有不少車輛往來影響視線。况且,若司機一直緊盯那竊匪,為何在被告身上找不到手機?那竊匪和被告唯一的共通點是兩人均背着一個很普通的背包,司機很可能因背包便認定被告是竊匪。
警方沒有證據指控被告偷竊,卻控告被告沒合理理由干預車輛,唯一證據是司機在十呎外看到一名男子在關上車門,而該名男子和被告背着相同背包!若被告不是竊匪,他便沒任何動機去干預車輛。儘管疑點重重,裁判官仍判被告罪成,甚至認為向感化官堅稱無辜的被告沒有悔意而判他入獄六星期!
上訴時,高等法院認為審訊沒有不公,亦只涉及事實裁斷,裁判官已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和標準,並無犯錯而駁回上訴。最後港大法律義助計劃協助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刑事檢控專員介入後亦同意沒有足夠證據入罪,上訴最終得直。
我們的刑事制度假定任何人在未判罪前為無罪,舉證責任在控方,證據須達沒任何合理疑點的標準才能入罪,這是對人身自由的重要保障,但若只將這些原則掛在嘴邊而不理案情疑點,則冤案自難避免,這種處理只是個別事件,還是冰山一角?一宗不該入罪的尋常冤案,又為何要去到終審法院才得到平反?
陳文敏 - 彰顯司法公義
明報
2015年11月18日
一個升斗市民,閒來喜愛在屋宇天台的水箱上放風箏,為此而與屋苑的管理處有多番爭拗,管理處在天台加設鐵絲網,防止他爬上水箱。有一天,管理員發現該名市民在天台水箱,鐵絲網一角遭剪破,他趨前時該市民已離去。他爬上水箱時,只見到該市民在他自家的天台淋花。管理處報警,最後警方控告該市民刑事毁壞。
被告否認控罪,並準備了一份自辯書,他否認當天在天台,並指管理員誣告他。開審時,裁判官認為此乃小事一宗,不應浪費法院時間審理,遂問被告是否願意守行為而控方則不提證供起訴,案件便可了結。被告拒絕,堅持他是遭誣告,於是案件開審。
管理員作為控方證人作供後,被告開始盤問證人。一般市民多不能分辨盤問證人和自己作供的分別,他多次嘗試向法院提交他事先預備的自辯書,但裁判官卻拒絕接受,並表示不會理會。在盤問過程中,裁判官亦多次干預,令被告無法向證人質詢對他的辯護的回應。在審訊中途,裁判官突然中止審訊,他認為被告語無倫次,說話顛三倒四,遂下令將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院兩星期以索取精神報告。其後報告指出被告精神健全,但在收押兩周後,被告決定認罪,並被判罰五百元。
法律學院的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協助他提出上訴並成功推翻原判。高院法官對裁判官的處理感到驚訝,裁判官不單沒嘗試明白被告的答辯,反而多番阻撓。高院法官在聆聽了原審的錄音和審訊紀錄後,並不認為被告語無倫次,亦無合理理由將被告押送精神病院。即使被告真的精神有問題,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會對其他人構成危險,裁判官卻沒考慮准予他保釋在外等候精神科的檢驗,而且案情輕微,即使判罪也不會被判監禁,但裁判官卻等同將被告囚禁於精神病院兩星期,被告更因而改變答辯承認控罪,這明顯違反公平審訊和法官持平的責任。
雖然公義最後得以彰顯,但被告卻無辜被囚於精神病院兩星期,人身自由是法治的重要一環,這宗案件,究竟只是個別事例,還是冰山一角,提醒我們要正視司法公義的素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